1打桩工程分包合同(适用于压、打砼方桩、砼板桩、砼PHC管桩)合同编号:001发包方(甲方):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加莱顿二期厂房建设项目部承包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上海加莱顿活塞有限公司扩建生产及辅助用房。1.2工程地点: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沈砖公路5808号。1.3承包范围及内容:打桩工程范围内所含的所有内容(包括预制管桩和方桩材料、打桩机械、打桩工程所有的作业内容、打桩工程的验收、资料整理、测试(垂直静载荷实验、大应变和小应变)等。1.4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包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涉及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甲方对业主的承诺及业主对甲方所作的规定、约束等”的包干方式,全面负责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处理好政府主管部门和社区地方关系。第二条合同工期2.1乙方接甲方进场通知后3日内做好施工现场准备工作。2.2合同工期:本工程于2015年10月25日开工,至2015年11月25日竣工,共30个日历天。2.3工期延误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每延误一天,按本合同总价的0.5‰计算,按天累计。2.4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甲方同意并报业主书面签字盖章认可后,可考虑工期延长:a.因不可抗力的影响;2b.重大的设计变更、修改而增加的工作量,使乙方工程进度无法按原计划进行;c.非乙方原因的停电、停水造成停工时间连续12小时以上。d.业主原因的工期调整。2.5发生不可抗力,乙方有责任积极组织抢补措施并相应调整计划,尽一切可能保证工期。2.6发生不可抗力的费用承担:2.6.1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费用;2.6.2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害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2.6.3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甲、乙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第三条工程质量3.1乙方必须严格按经设计院、业主认可的本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工程文件中规定和现行的国家、地方颁发的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为合格。3.2质量达不到要求时,乙方须向甲方支承担相应损失的1.5倍。3.3本工程质量必须通过甲方、业主、监理、质监站的验收和确认。3.4除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地震、火灾、自然灾害等及人为破坏和使用不当之因素情况外,乙方保证对所供材料在工程全面竣工后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内使用性能不变,并提供原生产厂家签署的同等期限的产品质量保证书。第四条环境安全标化4.1乙方须加强自身的施工现场管理,执行甲方一体化管理体系的各项要求和施工现场的环境安全管理计划,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不发生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第五条合同造价5.1乙方须按本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等级和合同条款要求完成本合同第1.3条承包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本合同单价是综合包干单价,是不再计取任何费率,为完成本合同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一次包死不再调整的单价。工程量按实际结算。35.2本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320万元整。5.3工程量及综合单价:5.3.1工程量暂定为:2万M。5.3.2工程量计算规则:①打钢砼PHC管桩工程量按设计长度以延长米计算。5.3.3工程量增减变更、签证须经甲方和业主代表共同书面签字认可后方可作为工程量结算增减依据,未经甲方、业主代表共同书面签字认可的工程量增减变更、签证不能作为结算依据。5.3.4本合同综合单价为:160元/米(PHC-500AB100管桩和350*350方桩的综合单价)。5.3.5本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桩位测量定位、桩顶标高的控制、桩机场地处理至符合桩机作业标准、砼桩卸车、堆桩、试桩机械及设备的机械进出场费、打桩机械及设备的机械进出场费、部分桩的场内二次驳运、桩的保管、定位、吊桩、安卸桩帽、校正、喂桩、压桩、接桩、送桩、填桩孔等所有相关内容、还包括由于工程原因引起的桩不能连续施压和按甲方指令移位或停机等待状态等因素、本工程周边管线和周边设施保护的一切技术措施费用、原材料及成品的检验测试费、竣工未交付前的产品保护费、进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土石方桩基分中心的交易费、外来人员综合保险费、文明施工、治安交通市容环卫环保巡警申报和协调费、夜间施工的夜间施工申报、乙方合理的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5.4乙方在签约前已认真踏勘施工现场,熟悉施工现场的一切情况进场后不得以不熟悉现场情况和施工图纸为由提出单价调整或工期延长的要求。第六条材料供应6.1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原则上均由乙方自行采购,但应事先收集供应商的相关资料(经营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准用证、合格证等),报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6.2工程所用材料均须得到甲方、业主及监理的确认,乙方在正式采购和施工前须将材料的样品提前送甲方和业主及监理,且需得到甲方、业主及监理认可并且封存样品后,方可开始采购。6.3一旦材料的样品得到甲方、业主及监理认可并且封存样品后,未经甲方、业主及监理同意,不得作任何变更。6.4甲方有权于材料出厂前测试检验,乙方须在各批材料出厂前3天通知甲方。46.5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必须符合图纸设计要求且和甲方、业主、监理、乙方共同确认的样品相一致,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质量标准,并必须向甲方提供出厂合格证明、质量保证书、以及有复验要求的试验资料并经甲方、业主、监理验收通过后方可使用。6.6进场的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如发现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等不符合规定,在问题未查清之前,该批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必须封存不得使用,经核查如确实不符合规定要求,甲方由此受到的损失,由乙方按违约责任承担。若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清理及重做,乙方承担所有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第七条甲方驻工地代表7.1甲方委派同志为驻施工现场甲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有关甲方的指令、通知,以甲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项目专用章后方有效,并视其为甲方意见的有效表达。7.2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和承担自己的部分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7.3甲方代表或甲方代表委派人员易人,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继任者必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第八条乙方驻工地代表8.1乙方委派同志为驻施工现场乙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职责。乙方的要求和通知须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项目章后方为有效,并视其为乙方意见的有效表达。8.2乙方代表或乙方代表委派人员易人,乙方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甲方,但需甲方认可,继任者必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第九条甲方责任9.1负责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9.2在开工前7天负责向乙方提供桩位施工图套,并负责向乙方提供工程地质水文资料及地下管线图及其他相应的资料。9.3提供工程总进度计划要求和具体的形象进度要求。59.4在乙方开始施工前,向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施工技术、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及文明施工的交底工作。9.5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和业主的有关指示、要求。9.6协助乙方向业主办理按总合同条款允许的变更和签证。9.7在施工期间,协调好乙方与其他分包单位的关系,定期召开生产协调会,为乙方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9.8在开工前甲方提供乙方施工所需的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经监理复核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现场交验。9.9在施工期间提供乙方施工用电源、水源,在甲方支付工程款时相应扣除乙方施工用水、电费。9.10尽可能提供工地现有的材料和工具仓库及材料堆放点和现场办公生活方便,如工地无现有的生产和生活设施,乙方自行解决。9.11负责对乙方施工过程中的尺寸、标高复核工作,甲方对乙方的尺寸、标高的复核并不免除乙方对最终工程质量的责任。9.12甲方接乙方材料及半成品进场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中间验收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业主、监理、乙方进行验收。第十条乙方责任10.1工程开工前,应向甲方报送施工组织设计、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及其它有关施工文件包括经甲方同意的动火、电焊、气焊、危险品设置的批复文件。10.2开工前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生产、施工技术、质量要求、验收标准、文明施工的交底会议,熟悉施工现场环境,按照经甲方、业主、监理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10.3工程开工前,乙方应负责到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土石方桩基分中心办理交易手续并付清相应的费用(费用已包括在合同单价中)。10.4预制桩运到工地后,甲、乙双方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乙方在收料过程中发现砼桩有质量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进行处理,否则由此引起的质量事故均由乙方负责。10.5乙方负责桩机作业场地的处理至符合桩机作业标准。10.6由于地下障碍物造成不能正常施工,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同时提出处理方案,甲方收到通知和处理方案后24小时内给予回复,以保证施工正常进行。10.7乙方严格按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锤击中发现贯入度剧变或严重回弹、或桩身倾斜、破坏等情况应及时报告甲方,严禁擅自处理。乙方在施6工时由于非他人原因造成的桩断裂等现象,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10.8乙方在施工时对危险区域应设立警戒线,确保第三者的安全。10.9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进度计划要求确保桩机的数量,并保证根据现场进度要求随时增加机械数量,但并不因此增加费用。10.10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及时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桩位测量报告,沉桩中发生的异常现象等书面报告。10.11乙方在施工全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和安全的法律、法规。10.1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好施工噪声、扬尘对周围环境影响,应遵照甲方现行的一体化管理体系程序文件规定组织施工,并承担对乙方职工的教育责任,实现施工范围内的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达到规定要求。10.13认真、及时、负责做好施工期间工地内的材料、设备设施的防火、防盗工作。10.14从甲方提供的电源开始至施工部位的电缆、电线及流动电缆,由乙方自行配备,并必须符合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用电规范及文明工地要求。10.15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施工人员到位后,接受甲方关于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技术、安全及文明施工标准的交底,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业主、甲方、监理的检查,并把好质量关。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如违反规定或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不予延长,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同时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安排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及甲方的损失,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不够扣除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10.16乙方须负责本工程的施工期间及竣工未交付前的产品保护,必须落实行之有效的产品保护措施,产品保护措施方案须得到甲方批准方可实施,产品保护费用由乙方承担。10.17在施工过程中如因乙方管理及施工不完善造成的质量事故,由乙方负责,并应及时报告甲方提出事故处理方案,经业主、设计、监理、甲方等单位共同研究认可后,由乙方组织实施,并承担一切费用。10.18因设计变更造成乙方工程返工,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弥补措施,减少损失。由此而引起乙方经济损失,乙方应在3天内将经济损失的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给甲方,经甲方核实后及时报业主并经业主同意后给予补偿。10.19乙方队伍进场后必须将施工队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等“三证”复印件和施工人员名册交甲方项目部,乙方的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如因无证操作引起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在7项目尚未完成之前不得随意调动管理人员和施工操作人员,遇特殊情况须提前七天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乙方人员调动必须在名册上及时调整及调整相应的证件,发生意外,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