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岳阳县妇幼保健院郭晓芬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制定目的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任务贯彻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为集体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出发点:管理水平、工作质量关注点:家长放心、政府安心落脚点:儿童安全、健康、快乐重点内容一.卫生保健工作职责二.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与要求三.托幼机构的健康检查管理四.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制订细则、建立体系规划、计划、实施工作检查评估卫生评价业务指导与监督培训及考核收集信息召开例会责职作工妇幼保健机构一、卫生保健工作职责托幼机构工作职责落实10项卫生保健工作制度接受培训与指导参加例会完成工作记录及数据上报制订制度、计划,定期检查按要求配备软硬件卫生保健工作职责卫生保健工作职责相关职能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宣传、咨询服务和指导。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监督检查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二、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与要求一日生活安排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与消毒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常见病预防与管理伤害预防健康教育信息收集三、托幼机构的健康检查管理托幼园所健康检查分为二部分:入园健康检查儿童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工作人员健康检查:上岗前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儿童健康检查(一)、入园健康检查目的:检出传染病;了解儿童生长发育、健康状况;判断能否适应集体生活检查要求:1、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2、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3、托幼机构不得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管理办法”中的行政处罚)4、儿童入园(所)时,托幼机构应查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对于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托幼机构职责组织--安排新入园儿童体检查验--一表、一册、一证告知--预防接种补种工作指标--入园体检率100%医疗卫生机构职责(健康检查单位)规范儿童入园体检的程序执行卫生部规定的入园检查项目、符合要求的体检设备、规范检查技术、保证入园体检查服务质量、统一的体检表、填写规范、审核等离园、转园健康检查管理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转园儿童持原托幼机构提供的“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儿童保健手册”可直接转园。“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有效期3个月。(二)、儿童定期健康检查目的:了解园所群体儿童生长发育水平及时发现疾病和异常情况及时进行针对性的防治定期健康检查要求1、体检时间:1~2岁儿童每半年体检一次,3岁以上儿童每年体检一次。2、儿童定期健康检查项目包括:测量身高、体重,检查口腔、皮肤、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等,检测血红蛋白,测查视力、听力。3、体检后应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检查结果,督促其治疗。4、对体检中发现异常的外理:●发现异常应及时确诊、治疗。●体检中发现的:营养不良、贫血、肥胖、反复感染等进行专案管理。屈光不正、听力障碍、龋齿等进行登记,督促及时矫治。先心病、哮喘、癫痫等进行登记,加强日常健康观察和保育护理工作。心理行为问题,辅助专业人员之矫治。托幼机构在定期体检管理的重点内容:儿童定期体检的组织工作;工作指标--体检率95%;体检档案的保存管理;体检后应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检查结果,督促其治疗。常见疾病的登记、专案管理;掌握体格测量的操作、评价技术。(三)、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目的:了解儿童健康状况,早期发现异常,针对具体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以保证在园儿童的健康。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要求1、晨间检查托幼机构应做好每日晨间检查,晨检内容包括询问儿童在家有无异常情况,观察精神状况、有无发热和皮肤异常,检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一摸、二看、三问、四查)2、全日健康观察保教人员应对儿童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内容包括饮食、睡眠、大小便、精神状况、情绪行为等,并做好观察及处理记录。3、卫生保健人员每日到班级巡查2次,发现患病儿童应尽快与家长联系,及时到医院诊治。4、患病儿童应离园休息治疗。5、接受家长委托需要喂药时,卫生保健人员或班级老师应与家长做好药品交接和登记,并请家长签字确认。6、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7、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托幼园所在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管理的重点内容:执行晨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制度确定晨检和全日健康观察检查方式、人员建立检查记录儿童喂药管理对保教人员健康观察的培训:●识别传染病早期症状、体征●判断疾病的轻重缓●急处理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目的:掌握在园工作人员健康状况,杜绝将传染病带入园(所),影响儿童健康。检查对象:在园(所)内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要求1.上岗前健康检查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2.定期健康检查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3、疾病管理●在岗人员患有传染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凡患有下列症状或疾病者需离岗,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园(所)工作。食堂人员、保教人员有发热、腹泻等症状;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甲型或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凡患有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外阴阴道念珠菌病)应及时规范治疗。托幼园所在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行政处罚)不得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行政处罚)患有传染病工作人员离岗治疗管理体检过程中发现异常者,由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通知托幼机构的患病工作人员到相关专科进行复查和确诊,并追访诊治结果。患有传染病工作人员返岗管理判断传染病的治愈标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卫生评价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提交“卫生评价申请书”对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县妇幼保健院“合格”:向教育部门申请注册“整改后重新评价”:整改后可重新申请评价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县妇幼保健院托幼机构四、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卫生评价内容(100分)一.环境卫生二.个人卫生三.食堂卫生四.保健室或卫生室设置五.卫生保健人员配备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七.卫生保健制度环境卫生园(所)内建筑物、户外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堆放场地等总体布局合理,有明确功能分区。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活动器材安全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园(所)内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室内环境的甲醛、苯及苯系物等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要求。室内空气清新、光线明亮,安装防蚊蝇等有害昆虫的设施。环境卫生每班有独立的厕所、盥洗室。每班厕所内设有污水池,盥洗室内有洗涤池。盥洗室内有流动水洗手装置,水龙头数量和间距设置合理。环境卫生个人卫生保证儿童每人有专用的毛巾和水杯,并有相应消毒设施。寄宿制儿童每人有专用洗漱用品。每班应当有专用的儿童水杯架、饮水设施及毛巾架,标识清楚,毛巾间距合理。儿童有安全、卫生、独自使用的床位和被褥。食堂卫生食堂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建设,必须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园(所)内应设置区域性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间,消毒后有保洁存放设施。应当配有食物留样专用冰箱,并有专人管理。食堂卫生炊事人员与儿童配备比例:三餐一点的托幼机构应当达到1:50一餐二点或二餐一点的1:80保健室或卫生室设置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卫生室需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保健室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设有儿童观察床、桌椅、药品柜、资料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等设施。保健室或卫生室设置保健室应配备儿童杠杆式体重秤、身高计、量床(供2岁以下儿童使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标准对数视力表灯箱、体围测量软尺等设备,以及消毒压舌板、体温计、手电筒等晨检用品。保健室应配备消毒剂、紫外线消毒灯或其他空气消毒装置。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根据预招收儿童的数量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可配备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配备卫生保健人员配备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炊事人员上岗前须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保健制度托幼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并具有可操作性。卫生保健制度包括一日生活安排膳食管理体格锻炼卫生与消毒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伤害预防健康教育卫生保健信息收集的制度。评价结果(100分)合格≥80分,且必达项目均通过不合格80分,或必达项目未通过必达项目1.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2.卫生室需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4.食堂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5.盥洗室内有流动水洗手装置6.保证儿童每人一巾一杯(寄宿制儿童每人有专用洗漱用品)备注若托幼机构不提供儿童膳食,则不予评价相应部分。托幼机构分数达到剩余项目总分的80%及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才可评价为“合格”。如果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评价报告给予的整改意见和指导,整改后可重新申请卫生评价。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生保健资料管理资料内容资料管理工作记录健康档案收集汇总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