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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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设高质量的创业孵化基地,充分发挥创业孵化基地的孵化功能,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扬府发〔2009〕10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创业孵化基地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经营,有一定规模,能为各类孵化对象优惠提供经营场地以及免费提供相关创业服务,具有完整组织体系和入驻退出机制,并有一支经营管理和技术开发专业队伍的实体。孵化基地分新建和改建两种。新建的孵化基地是指2012年以来利用社会各方面资金投资新建的,改建的孵化基地是指利用原有房屋改造的。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安排扬州市区户籍、创业培训合格且在市区领取营业执照的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大中专毕业生、转复军人及优抚对象。第四条创业孵化基地的类型及认定标准。创业孵化基地分为市场型、楼宇型、门面型和工业加工型4种类型。(一)市场型孵化基地标准为: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可容纳入驻孵化对象不少于15户。地理位置适宜,市场经营项目相对专业化,有专门的市场管理小组和管理制度,主要用于对外经营、商品买卖等创业项目。(二)楼宇型孵化基地标准为:要求是多层写字楼,总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可容纳入驻孵化对象不少于10户。各孵化对象有独立办公室。主要用于软件研发、服务外包等服务性创业项目。(三)门面型孵化基地标准为:要求方便消费者、地理位置相对适宜,至少由10个以上相连(近)的独立门面集中组成,每个门面不少于6平方米。主要用于经营、销售、服务类等创业项目。(四)工业加工型孵化基地标准为:新建、利用较大规模旧房屋改建的基地,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可容纳入驻孵化对象10户以上,安排就业200人以上,以培育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小企业为主。第五条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定程序(一)申报。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向所在区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扬州市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2、创业孵化基地的简介(包括申报单位与基地的关系)、房产证(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财务账册报表;3、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制度、项目计划书、服务项目、优惠政策等;4、基地职工的用工花名册、录用登记备案(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书)和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材料(附件3)。(二)审核。区人社局、财政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人社局。(三)认定。经市人社、财政局审核认定后,授予“扬州市区创业孵化基地”标牌。第六条创业孵化基地应为创业者提供下列服务:(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协助办理开业手续。(二)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创业者申请各类扶持资金、享受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协助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录用登记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等(附件4)。(三)创业项目的开发和对接,引进融投资服务;提供与创业经营相关的培训、咨询服务;为入驻孵化对象进行行业研究、项目投资分析等。(四)指导协助孵化对象办理退出(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后续服务工作,并到市人社局备案。(五)加强宣传,营造创业文化氛围。第七条孵化对象的孵化期限不超过2年,工业加工型孵化基地孵化对象的孵化期限可延长1年,超过期限的孵化对象应迁出孵化基地,空出场地孵化新的孵化对象。第八条对已认定的孵化基地入驻基地的孵化对象须有80%以上是2012年1月以来新创办依法经营的各类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并能为孵化对象减免场地租金30%以上。第九条依据《扬州市区创业孵化基地考核标准》(附件2)采取动态管理方式对孵化基地进行考核。第十条创业孵化基地可享受的扶持政策1、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2、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限额20万元的创业贷款;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申请最高限额200万元的创业贷款;3、对符合补贴对象的初始创业人员,进入市区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签订1年以上租赁合同并缴纳租金的给予创业租金补贴,补贴金额根据当年从业人员人均房租金额及吸纳就业困难人数确定,年度人均租金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为36个月。4、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补贴。孵化基地符合规定要求的,根据基地实际建设情况,由财政给予其一次性补贴,并分段考核,分批拨付。对新建的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改建的最高不超过15万元。经过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根据不同的类型及要求,入驻率达95%时经考核,方可首次给予应享受补贴的25%;一年后入驻率达100%经考核再给予35%的补贴;孵化期满孵化对象退出80%后经考核再给予40%的补贴(每次补贴发放均与考核得分率挂勾)。孵化对象孵化期满退出后,基地继续发挥创业孵化功能的,视孵化效果给予一定的补贴。第十一条采用不正当行为骗取孵化基地补贴的单位,如数追回骗取补贴的金额,再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孵化基地资格,收回“扬州市区创业孵化基地”标牌。(一)孵化基地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的。(二)孵化基地被孵化对象投诉查实三次以上,没有及时整改的。(三)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驻时承诺的各项服务的。第十二条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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