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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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劳务承包合同发包方(简称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承包方(简称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现就甲方将位于龙门县龙田镇大沙村的石场生产等劳务工作发包给乙方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承包的劳务工作:建筑用石的开采、破碎、石料产品(指成品石,包括石子和石粉,下同)装车以及石场现场的管理工作。二、承包方式:甲方提供生产设施设备(不含铲车)和场地给乙方;乙方组织和招聘人员、自负盈亏,承担生产安全责任,保证按照甲方提出的质量和数量要求完成石料产品的生产工作(含开采、破碎等)。三、劳务承包费用:1、以石料产品的方量作为劳务承包费的计算依据,其中:石子为每方12元(含铲车上车费),石粉上车费按每立方1.80元计算。2、上述劳务承包费包含了以下项目:生产和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社保和保险、劳动保护措施费等,生产用水、电,设备维修维护及耗材费用,铲车费用,以及其他将合格的石料产品装车和装车前的一切费用。3、劳务承包费的结算及支付:甲方应将当月的劳务承包费于次月二十日前、并在由双方确认后3日内支付给乙方。四、承包期限:三年,自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止。合同期满前2个月内,双方可协商续约事宜。如续约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合同予以确认;否则,视为不续约。五、甲方责任:1、保证依时结算劳务承包费并支付给乙方。2、负责石料产品的销售,协调销售对象、政府管理部门、供电等部门的关系。3、提供生产设施设备(不含铲车)和场地,承担属于石场经甲方同意的大宗设备的添置。4、承担场地租金。5、负责地磅人员安排及石料产品的出库管理,并承担地磅人员工资及维护费。6、负责对乙方的生产管理(包括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方面)、设备维护等的监督检查。六、乙方责任:1、承担属于乙方和其聘用人员的生产及生活的直接费用,含但不限于:聘用人员薪酬、福利、社保和保险、劳动保护措施费及生产生活用水、电、伙食费等。2、承担生产现场及堆场所需的铲车使用费及其维修保养费。3、正确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承担机械设备的耗材及维修维护维护费。4、按照甲方提出的质量要求组织生产工作。石料产品的规格、质量必须符合混凝土公司的生产要求,乙方必须根据混凝土公司的要求随时调整质量,直至合格为止。如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甲方提出的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造成损失的,乙方还须全额赔偿甲方。5、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完成石料产品的生产工作。乙方必须保证正常生产,不得随意停工,确保石料产品能正常供给;否则,甲方可单方终止本合同,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6、乙方为石场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石场安全生产负全责,必须严格执行石场安全生产制度,服从甲方对生产及安全生产的管理与检查。否则,每发现一项违规行为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造成损失的,乙方负全部赔偿责任。7、乙方必须备设一名专职或兼职中级电工,电工、铲车员要持证上岗。8、做好职业病的预防工作,严格按要求聘用人员佩戴防护用品,每年最少要对聘用人员进行一次身体检查(按公司统一安排),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9、严格按甲方规定的设备维护要求,进行定期设备保养(详见设备维护指引),并做好记录。如发现有不按要求维护保养或弄虚作假的,每少一项,乙方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给甲方,并且,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重置价格予以赔偿。10、必须配合好甲方工作,并按甲方要求管控好出入口,严格按甲方要求放行。11、承包期内须为员工购买社保金、为一线人员购买专项人身保险(保额不低于50万元,由乙方提供名单,甲方代为购买,保险费由乙方承担)。12、不得拖欠聘用人员的工资薪金(含福利等),如有违反,甲方可单方终止本合同,并对欠薪部分的保证金不予以退还。1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对外销售石料产品。否则,每发生一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七、现有人员处置:甲方原石场生产线人员由乙方自行留用,对不留用的人员,乙方必须在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其一周内通知甲方,由甲方安置。一周之后,乙方应督促留用人员在3天内与甲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手续。八、现有库存产品的处置:1、合同签订之日,双方委托相关部门对0.5、1-2、1-3石的存量进行测量,由甲方移交给乙方管理(见附件1)。2、本合同终止时,双方委托相关部门对成品石存量进行测量,库存数量多于移交库存的部分,按承包单价计算给乙方;少于移交库存的部分按照承包单价扣回承包费。九、设备及库存耗材的处置:1、设备资产由双方实地盘点移交(清单见附件2)。2、耗材由双方实地盘点,按照甲方购买单价,在三个月内从乙方承包费中扣回(见附件3)。十、承包保证金:乙方需缴交承包保证金五十万元给甲方,此保证金为乙方保证甲方设备、产品库存的安全及保证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签订合同时,乙方须缴交二十万元保证金,其余三十万元保证金从承包费中酌情抵扣,但最长不得超过自第一期承包费支付之日起半年期限扣清。保证金不计利息,合同期满,乙方完好交回机械设备、生产无责任事故、无违约、没有须赔偿的损失等任一情形的,甲方在七天内全额退回给乙方;如存在上述情形的,甲方退还扣除赔偿款或违约金后的余额给乙方。十一、违约责任: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遵守并履行各自的约定义务。否则,除本合同约定的具体的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外,其他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按国家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十二、合同终止和修改补充:1、除本合同约定的单方终止外,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2、本合同在履行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进行修改补充,修改的补充协议系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十三、双方按本合同记载的住所作为联系地址(发送或接受文件、指令等的地址),任何一方发生变更的,应书面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不或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一方承担。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十五、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时间:时间:提示:1、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涉及采矿权的转让、承包、合作等须主管部门审批,因此,涉及石场的承包如未取得审批的,有关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2、本合同在法律上要求乙方具有“劳务承包”或“提供劳务”等类似的经营范围。3、本合同是对原稿理解上作出的修改,如理解有误,请及时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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