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农村土地物权制度的历史变迁张里安武汉大学法学院,汪灏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关键词:农村/土地物权制度/物权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容提要:30年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进程中,农村改革始终是重中之重,而土地制度又是农村改革的核心。通过对中国农村土地物权制度三十年历史变迁的描述和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农村土地物权制度在改革开放进程中的重要影响,以及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七大对改革开放作了大跨度的回顾,系统总结了改革开放的宝贵经验,其中一个重要经验就是“把推动经济基础变革同推动上层建筑改革结合起来”[1]。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了上层建筑的性质,因此,经济基础的变革决定上层建筑的变化。经济基础为了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而发生的变化,无论是质变还是量变或局部质变,都会引起意识形态和社会政治结构发生变化。上层建筑的变化方向和变化方式都要适应经济基础的状况。另一方面,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就是为经济基础提供服务。观念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上层建筑和政治上层建筑通过对社会施加各种形式和多方面的控制和调节,努力促进和保护自己的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成熟[2]。本文试图通过描述和分析中国农村土地物权制度的历史发展,借以理解法律上层建筑是如何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变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紧密联系的。一、中国农村土地物权制度变革的历史回顾在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进程中,农村改革发展始终是被置于重中之重的地位,而从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农村改革的序幕至十七届三中全会在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土地物权制度始终是核心问题。(一)农村土地改革的早期实践土地作为“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3],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资源,自有人类社会以来,有关土地归属和利用的种种设置和制度运行,便始终与社会安宁和社会发展紧密相连,与社稷的兴衰和人民的福祉息息相关[4]。因而改革开放的第一个突破口选择在农村进行土地改革,并非偶然。在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农村和市郊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公有制。与土地公有制相伴随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不相分离,以及土地无偿无期使用和土地权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利非市场化的土地制度。所谓所有权与使用权不相分离,是指土地使用权不脱离所有权单独存在。也就是说,土地使用者不能凭借自己的意志占有使用土地,而国家并没有尊重土地使用权的义务,反而有干预土地使用关系的无限权力[5]。这种土地制度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但是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在农村,建立在集体共同所有、集体共同使用的土地制度基础上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使生产力受到极大的破坏,农民吃不饱,穿不暖。为了挽救中国,小平同志为改革开放选择的第一个突破口就是在农村废除“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之相适应将原来的集体共同所有、集体共同使用的土地制度改为“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制度。实践早已证明这一改革的伟大历史意义,发端于安徽凤阳的农村土地承包的实践,将合同关系运用于集体土地的使用经营,农民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焕发了生机和活力,粮食连续4年丰收,国家和农民都从中获得了实惠,国民经济开始复苏,改革开放取得了开门红,也为进一步改革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几年试点后,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法律上正式承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并在1986年《民法通则》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在法律上确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土地物权制度的不断探索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农村早期的土地改革,是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基础上所进行的制度创新,在实践上开始了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土地物权制度的探索,也引发了更加深入的思考和进一步的制度创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初期,其法律性质是一种债权,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中,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于“所有权和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说是具有物权倾向,“这样的权利就比较容易受到集体,乃至乡、镇行政人员的干预,甚至不断增加名目繁多的‘税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活力逐渐削弱”[6],而且随着农村工业化的加速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小规模经营的一些固有弊端也日渐显露出来,要求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否则生产力的发展会受到限制。而要开展农业规模化经营,必须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适应实际生活的需要,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不仅把土地承包作为一项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定了下来,而且突显了土地承包权的物权属性,实现了一定范围内的流转,完善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例如,它坚持了关于承包权法定期限的规定(林地承包甚至可到70年以上),规定了承包地被征用、占有时有获得补偿的权利;允许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允许通过招标、拍卖、公开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入股、抵押等(第四十九条);它采取物权的救济手段保护土地承包;它还采取物权公示的原则,规定对土地承包权实行登记制度,通过登记确认承包人的权利。随着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土地商品概念的开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始确立,作为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必然结构,土地使用权抵押被广泛运用于经济生活,抵押仅仅作为债的担保形式,立法上从属于债和合同制度已不能满足经济生活的需要,土地抵押权作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已经在国家及地方的立法中得到确认。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担保法》等都对土地抵押权作了规定,土地担保物权制度开始建立。但是这一时期国家对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持非常谨慎的态度,反映在1995年《担保法》上,就是禁止在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上设立抵押,只有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立抵押。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对宅基地使用制度进行了修订,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第一次明确了规定了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的分配原则,而1986年和1988年《土地管理法》没有规定只有“户”才能申请宅基地。另外,1986年和1988年《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但1998年《土地管理法》已无此规定。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1998年《土地管理法》中仍然没有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2004年《土地管理法》对1998年《土地管理法》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有关宅基地的内容没有任何修改,仍然没有在法律上承认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土地物权制度体系的基本形成通过改革开放29年的实践和理论准备,终于在2007年制定了《物权法》,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土地物权制度体系基本形成。《物权法》关于农村土地物权制度的规定,正是建立在总结我国农村土地物权现行立法的基础之上的。《物权法》第二编到第四编在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规定,详细规定了农村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用益物权和农村土地担保物权。除了规定地役权制度和在法律上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外,基本上是现行法规定的再现。第二编中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的规定是对《宪法》、《民法通则》的重述;第三编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基本上是对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重述,第四编“土地抵押权”更是1995年《担保法》的再现,仍然严格限制农村土地的抵押。总体来看,《物权法》关于土地物权制度的规定与现行立法比较,并无根本的重大突破,但是它通过整合现行《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农村土地物权制度体系,并对其中一些法律概念上的冲突进行了调整,使现行农村土地物权制度的一些不完善的方面更加健全。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二、农村土地物权制度变革原因分析农村土地物权制度的变革受经济、政治、社会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包括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土地合理利用的必然要求和土地稀缺的社会属性。(一)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经济基础为了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而发生的变化,无论是量变还是质变或局部质变,都会引起意识形态和社会政治结构发生变化。上层建筑的变化方向和变化方式都要适应经济基础的状况。从土地物权制度的经济属性来看,土地物权制度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生产力的发展决定了土地所有制关系的变革,进而决定了土地物权制度的变革。改革开放30年,为了适应农村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基础进行了变革,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村土地物权制度也必然随着进行重大变革,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土地物权制度体系。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变革就充分体现了生产力发展的要求,首先是将土地交给农民充分发挥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小规模生产的生产结构就不适应生产力的需要,例如,农户耕地面积过小,地块过于分散,不利于合理使用农业机械,采用现代技术,实现农业现代化。善于农业经营的劳动者,得不到足够的土地,使其专长得不到发挥,也不利于专业农业劳动者收入的进一步提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而一些已经转入非农部门的劳动力又不转让土地,把土地作为副业经营,往往降低农业投入甚至出现土地撂荒现象[7]。这时,就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提出了要求,为了适应农业规模化生产的需要,在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就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做出了规定,而且一直在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多种形式,以适应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二)符合土地合理利用的必然要求从土地的自然属性来看,土地作为一种自然资源,是人类最基本、最重要的生存条件,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是任何国家都必须坚持的基本国策[8]。中国有着特殊的国情,我国人口众多,虽幅员辽阔,但可利用面积相当有限,因而土地负荷沉重。尤其是人多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加上长期以来的土地破坏、土地浪费、土地退化、水土流失和土地污染,我国存在严重的土地危机,对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有着更加迫切的要求。因此在农村土地物权制度的变革过程中,除了考虑到经济发展的需要,还必须考虑到农村土地物权制度在保护土地生态系统的作用,即土地物权制度不能影响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在当前而言,最重要的就是保护耕地,保护土地利用生态系统,并提升其功能。例如,宅基地使用权的制度设计就要求不能与耕地争夺建设用地,确保基本农田18亿亩的红线。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三)体现土地稀缺的社会属性从土地的社会属性来看,土地作为社会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具有稀缺性,其归属和利用对于一国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的确立和运行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在我国历史上,土地问题一向是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的焦点,而土地问题上的矛盾与冲突又常常导致社会动乱乃至政权更迭。而从土地物权的权利性质来看,土地物权作为财产权的一种,也具有财产权的特性。一是互换性,即可以发生财产形态的转换,土地物权既可以选择物权形态,也可以选择股权形态、债权形态去实现它的效益和利益。二是流通性,不流通的土地物权严格说没有什么真正价值,“它只有使用价值,而没有交换价值”[9]。土地物权只有当它可流通时才有真正的财产权属性,也只有在流通中方能增值。但流通也可能带来流失,也可能带来权利人财产权的丧失,而农村土地物权(特别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又是农民赖以生存和生活的基础,过度的流通就会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