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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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铝业遵义氧化铝有限公司文件编号:Q/CHALCO—ZY.AH.04.29——2010版本号/修改号:A/0文件标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制度共5页第1页11目的为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司员工身体健康,保护环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遵义氧化铝有限公司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控制和管理。3引用标准3.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3.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3.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3.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号);3.5《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8号;3.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3.7《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第16号。4定义/术语4.1放射源:指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4.2射性同位素:指能自发产生α、β、γ射线的物质;4.3射线装置:指医用和工业用X线机、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4.4放射事故:是指放射性核素、射线装置等辐射源失控引起的丢失放射性物质、人员受超剂量照射、放射污染等异常事件,直接或间接的危害生命健康,造成财产损失和极坏的社会影响。5职责5.1生产制造部(安全环保部)5.1.1负责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公司放射防护知识的宣传和法规教育;5.1.2向省环保局申办《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及其费用办理,协同人力资源部办理放射作业人员的上岗许可证工作;5.1.3负责放射源拆卸、报废等相关许可证的办理,对放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会同中国铝业遵义氧化铝有限公司文件编号:Q/CHALCO—ZY.AH.04.29——2010版本号/修改号:A/0文件标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制度共5页第2页2有关部门处理放射防护监督中的纠纷以及参与调查处理放射事故;5.1.4建立公司放射源、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以及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档案;5.1.5负责监督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在放射作业场所设立危险标志,督促信息电气部对放射作业场所进行射线防护的监测工作。5.2信息电气部5.2.1辐射安全工作的直接负责管理单位,负责放射源库的日常安全防护管理和现场放射源的检测监督管理。对在工业计量、检测方面使用的放射源的购买、拆除(包括临时性拆除)、报废进行实用性和必要性的审查。负责对工业用放射性同位素装置的检修、拆除、存放以及安全管理;5.2.2放射源安装或拆除前,将实施方案、安全措施报生产制造部(安全环保部)审批,对因检修需要的放射源(包括临时拆除),负责存放管理。5.2.3将放射源购买审批意见和产品的有关资料(复印件)送生产制造部(安全环保部)存档备案。5.2.4制订放射工作人员的安全职责,负责公司放射性同位素装置的日常检查,并建立相关档案及台帐;5.5.5负责放射性同位素装置的安全管理,发现移位、损坏、泄漏、丢失等情况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向生产制造部(安全环保部)等相关单位报告;5.5.6督促放射工作员工佩带个人剂量计上岗,有可能受较强外照射的人员须携带剂量检测仪或剂量报警仪。5.3人力资源部5.3.1对从事放射工作人员的资格培训以及放射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工作;5.3.2定期安排对从事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5.3.3对不宜从事放射作业的人员,向其所在车间提出调换工作岗位的建议。5.4供销部负责对放射性同位素及相关仪器的购置。5.5涉源车间中国铝业遵义氧化铝有限公司文件编号:Q/CHALCO—ZY.AH.04.29——2010版本号/修改号:A/0文件标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制度共5页第3页35.5.1定期对人员进行放射性安全防护日常教育;5.5.2安全员、巡检人员定期对本车间放射源进行安全巡视,发现移位、损坏、丢失等情况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向信息电气部和生产制造部(安全环保部)等相关单位报告。6管理内容与方法6.1生产制造部(安全环保部)定期对公司放射源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汇报公司负责人,通报当地安全、环保部门;6.2生产制造部(安全环保部)与信息电气部共同负责建立健全放射源全部管理档案,并由专人保管,档案内容有:6.2.1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6.2.2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文件;6.2.3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批复);6.2.4放射源申报登记表;6.2.5放射源准购批件;6.2.6放射源(生产单位)说明书(密封源检验证书);6.2.7放射源编码;6.2.8放射源安全管理及相关人员名单一览表(附录2);6.2.9放射源安全管理及相关人员上岗培训合格证;6.2.10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附录3);6.2.11个人剂量监测报告(行政管理单位出具);6.2.12废放射源收贮表和入库证;6.2.13废放射源生产厂家回收复函;6.2.14放射源运输及转移记录;6.2.15放射源使用情况一览表(见附4);6.2.16放射源安全检查记录(以每月或每季度装订成册,见附录5);6.2.17放射源入库领取登记台帐(见附录6);6.2.18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年度检查记录及报告;中国铝业遵义氧化铝有限公司文件编号:Q/CHALCO—ZY.AH.04.29——2010版本号/修改号:A/0文件标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制度共5页第4页46.2.19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年度检测报告。6.2.20放射性物品清单(见附录9);6.3、生产制造部(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辐射工作人员剂量监督管理工作,辐射工作人员在从事辐射工作时必须佩带累积式(如LTD)剂量块。累积式剂量块每三个月计控车间主任安排人员送贵州省辐射环境监理站进行累积剂量测定。其所测剂量作为辐射工作人员在该时期内的吸收剂量。吸收剂量限值应严格控制在国家有关辐射剂量限值规定以内(审管部门批准除外)。个人剂量档案应当保存足够的时间,通常在辐射工作人员脱离工作后还应保存十年。由于技术的需要,可以保存三十年;6.4放射性工作场所(放射源库、源所在位置)必须设置放射性警告标志;6.5公司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上岗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6.6公司放射源应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一起存放;6.7放射源库建设必须先经公司生产制造部(安全环保部)审定后,由公司负责人批准,源库必须经省辐射环境监理站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6.8放射源库实行双人双锁专人保管,其他人员不得私配钥匙;6.9放射源报废由信息电气部报生产制造部(安全环保部)备案,经公司负责人批准方可报废,其废源必须送回生产厂家或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不得私自掩埋、丢弃处理,否则将报公安机关对相关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6.10公司各部室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做好公司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6.11若因未履行以上责任,造成放射性事故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7考核与处罚7.1发生放射源被盗、丢失、放射性污染、人员伤害等放射事故时(附录7、8),由生产制造部(安全环保部)报人力资源部进行考核。对发生一般放射事故的,扣责任单位1000-5000元;对发生严重放射事故的,扣责任单位5000-10000元;对发生重大放射事故的,扣责任单位10000-15000元;中国铝业遵义氧化铝有限公司文件编号:Q/CHALCO—ZY.AH.04.29——2010版本号/修改号:A/0文件标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制度共5页第5页57.2对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对违反放射物品管理规定而发生放射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报告和记录8.1附录1《放射源安全责任制结构框图》;8.2附录2《放射源安全管理及相关人员一览录》[Q/CHALCO—ZY.AH.04.29—2010(1)];8.3附录3《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Q/CHALCO—ZY.AH.04.29—2010(2)];8.4附录4《公司放射源使用情况一览表》[Q/CHALCO—ZY.AH.04.29—2010(3)];8.5附录5《公司放射源安全检查记录》[Q/CHALCO—ZY.AH.04.29—2010(4)];8.6附录6《放射源入库登记表》[Q/CHALCO—ZY.AH.04.29—2010(5)];8.7附录7《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分级》;8.8附录8《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8.9附录9:信息电气部向生产制造部(安全环保部)报送《放射性物品清单》[Q/CHALCO—ZY.AH.04.29—2010(6)];9附则9.1本制度中条款与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9.2本制度由生产制造部(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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