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200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保障村民对村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标准,将涉及村民切身利益、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事项以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予以公布,接受村民监督。第三条村务公开应当坚持依法、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四条村民委员会主任是实施村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开展村务公开工作的经费补助资金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监察、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审计、信访、卫生计生、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村务公开的相关工作。第六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督查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指导村民委员会解决村务公开有关异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村务公开业务培训,并加强对村民有关村务公开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第七条村务公开事项包括:(一)本村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议事规则、村规民约。(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1.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审议和执行情况,村庄规划及其实施计划的实施情况;2.村民委员会成员待遇补贴,本村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的聘用、辞退和补贴情况;3.本村兴办公益事业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建设承包方案及项目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情况。(三)本村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以及村民委员会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四)本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处置及其经营管理情况:1.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以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2.本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的承包经营、征收征用、安置标准、征收面积和各项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收入、使用情况,返还留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情况,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抵押)以及土地收益情况;3.宅基地的分配情况。(五)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依法选举、推选、罢免、辞职和补选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情况。(六)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及其管理使用,以及本村的公共服务情况:1.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残疾人保障、孤儿保障、优待抚恤、农村医疗救助等专项经费的数额以及分配、使用情况;2.农业补贴、扶贫开发、危房改造等强农惠农富农补贴及扶持资金补贴情况;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享受政府资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及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人员,领取政府高龄津贴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对象人员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情况;4.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方案和殡葬政策情况;5.为居住在本村的非户籍人员提供服务的情况以及本村劳动力培训、就业情况。(七)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八)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涉及工作目标执行情况的,应当每年公布一次;涉及财务、集体经济、政府专项资金情况事项应当每月公开;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定期公开的村务,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每月结束之日起十日内公布;及时公开的村务,应当在公开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公布;遇到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公布的,应当及时作出说明。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编制的村务公开事项指导目录,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具体目录,编制村务公开草案,列明相应事项的公开时间和保留期限,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逐项审查,经村务监督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名确认后公布,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位于其所在地的公共场所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栏或者电子信息平台,有条件的可以在村民小组所在地增设村务公开栏或者电子信息平台;对于区域较大或者较为分散的村,可以在其便于村民观看的公共场所增设村务公开栏。村民委员会可以结合实际需要,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明白卡、入户告知、网络、手机等多种方式同步公开村务,公布的内容应当一致。第十一条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应当保留不少于十日,涉及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一目的事项应当保留六个月以上。通过网络公开的村务内容保留期一般不少于一年。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档案并统一妥善保管,便于查阅。村务公开档案内容应当与村务公开栏公布的内容一致。村民查阅村务公开档案,村民委员会不得拒绝。第十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公开,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涉及村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答复并予以改进。村民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等有异议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村务监督委员会反映,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及时交由村民委员会在十日内予以答复;村务监督委员会发现内容有遗漏或者公开的内容不真实的,应当了解情况,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审核,以书面形式督促村民委员会改正。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村务监督委员会书面意见之日起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确有问题的,予以纠正并重新公布。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答复和纠正结果不满意的,可以书面形式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投诉并申请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调查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第十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组织、指导村务公开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分。第十五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对村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的村民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公开;对弄虚作假、欺瞒村民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可以建议村民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罢免。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村务公开中有挥霍、侵占、挪用、贪污公共财物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公开;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村民小组组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与财务、社区居民委员会居务等公开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 / 4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