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小水电工程最小生态流量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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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小水电工程最小生态流量管理的意见2011-12-68:17:46来源:ndj.gdwater.gov.cn(广东省水利厅2011年10月25日以粤水农电〔2011〕29号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小水电建设与管理,有效保护河流生态环境,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小水电工程最小生态流量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最小生态流量的定义小水电工程的最小生态流量是指为满足维持区域河道的生态用水需求,在建设及运行中必须保证的下泄最低流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对职权范围内小水电工程最小生态流量进行审定,并监督执行,以维持河流健康生命。二、最小生态流量的确定(一)小水电工程的最小生态流量应考虑生态、水生生物等用水需求,比较项目所在地天然来水量,结合当地气候、水文等多方面因素确定;要符合当地水资源论证、环保评估及河道规划等要求,并满足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二)小水电工程的最小生态流量由设计单位按以下方法计算确定:原则上按河道天然同期多年平均流量的10%~20%确定。水网区或水库(闸坝)蓄水回水区可按最小水深控制;季节性河流或干旱地区,要把保持该地区的生态环境现状作为最低要求,并在保持现状生态用水量的基础上适当予以增加;水资源年内丰枯变化较大,且实测最小流量小于工程控制断面多年平均流量10%的河流,经现场查勘和综合分析,可以工程控制断面实测最小流量作为生态流量。三、最小生态流量的泄水设施(一)小水电工程必须配套相应的生态流量泄水设施,具体包括泄水涵(洞)、泄水闸、放水底孔等泄(放)水设施。其设计参照有关规程规范进行。(二)新建小水电工程,其附属水库必须在水工建筑物设计时布置生态流量泄(放)水设施,或通过利用其他设施以兼有生态流量泄(放)水功能,否则不予核准或审批。(三)在建小水电工程,其附属水库未布置生态流量泄(放)水设施且无设施兼有生态流量泄水功能的,应根据工程结构特点、下游需水要求等实际情况,对设计作适当修改,补充增加生态流量泄(放)水设施。(四)已建成运行的小水电工程,其附属水库不具备增加泄(放)水设施条件且难以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要采取合理的调度运行方式,优化电站调度运行管理,保证河道最小生态流量;附属水库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在进行安全加固时,原则上应增加生态流量泄(放)水设施。(五)最小生态流量不能满足有关要求的小水电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对其进行处罚。(六)小水电工程生态流量泄(放)水设施的结构型式、尺寸规模应遵循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确定,具体设计参照有关规程规范进行。泄(放)水设施泄水能力要求为:在死水位条件下,泄水流量不小于要求的最小生态流量。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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