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文案中的法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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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文案中的法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广告业发展非常迅猛。广告在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在促进营销、树立品牌、引导消费、扩大出口等方面都起到了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广告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具有广泛影响的事物,也是公众比较关注的事物。中国的广告在语言文字应用方面不断创新,是语言创新比较活跃的领域,出现了很多脍炙人口的广告语,有些基至成为同时期的流行语,对丰富我国语言文字的表达与应用手法起到了十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广告业的飞速发展,在语言文字使用上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为了更好的推销自己的商品,能让更多的消费者购买自己的商品,企业不得不斥巨资来用语产品的宣传上,而广告就是其中一种很重要的手段。广告作为一种宣传媒介,其职能是通过某种文字或音的暗示,吸引大众的目光,刺激大众的购买欲,最终实现购买行为。要实现这一目的,除了用明星和创意的视觉效果来吸引广大人民群众的眼球以外,还需要一些通俗易懂、耐人寻味、富有深意的广告语。一则优秀的广告语,往往能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例如柯达的就是这一刻。,用生活中精彩、难忘的瞬间打动消费者,留驻美好瞬间,给你永恒记忆是柯达胶卷永恒的主题,无论是。患起生活每一刻。和。就是这一刻都是主题的集中反映。当然好的广告语固然重要但是还存在着很不规范用字,是广告使用成语不符合规定,引起误导二是使用繁体字(注册商标定型宇除外)三是使用错字、别字四是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或中外文并用时未以规范汉字为主、外国文学为辅,存有英文巨大、中文特小的厂告用字现象五是保健品宣传、厂告用语不规范。事实上,中国的广告人在多年和广告法博弈,打擦边球的经验中成长极其迅速。现在相当多的人觉得国外的广告有创意,其实那是因为被转载被看到的是最有创意最有效的那一部分甚至是飞机稿,无论哪个国家,还有大量简单明了直接推销的广告,而这些广告,事实上占了绝大部分。2015年9月1日,我国颁布了新的广告法,让中国的网民们炸开了锅,各网站各论坛讨论的非常热烈,我看到的更多是网民们抱怨的心声,觉得我们的国家对这方面的管控太过严格甚至有说束缚了我国商业的发展的,我总结了几个比较火的规定来解析下新规说了些什么吧。1.新广告法规定再也不能说极限用语,什么“国家级、世界级、最佳、第一、最大、顶级、最便宜、最新、首家、最新、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网首发、最新科学、顶尖、最受欢迎、销量冠军、独一无二”等,违者最高罚款100万……2..新广告法规定,没用过产品,不能当代言人。3.新广告法规定,10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能代言广告。4.药品等不能请代言人先来说说第一条,第一条的旧法中是这样描述的第七条第三则中明确规定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而新法中则为(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是依法取得的除外;整体来看根本没有像许多人说的那样对新的广告法抱着一种消极的看法,这条法规的更改对广告业还是有一种鼓励的成分在里面的,虽然只多了几个字,但是也比之前的更宽松。第二条的法案原文新法第三十九条新规定: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这一条新规是属于规范欺诈营销减少对消费者误导的保护性法规,这种法规是用来更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规,我认为在这方面的法规没有最严,只有通过不断的完善才能对消费者有更好的保障,实在不必因为这条大惊小怪。如果一个人口大国对这方面管控漏洞百出,实在不敢想象。第三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于这一条,我认为也是非常有必要的,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来作为广告的代言人实在是非常不合适的,一则广告的推荐最好是推荐人自己体验过产品,有自己对产品的看法和理解,更好的引导消费者来认识这款产品,一个孩子对一个产品的认知是不够的,他们的出现只会盲目的引导消费者来购买产品,使得市场竞争走向歧途。也是很好的迎合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而来。通俗的说一个孩子代言了一个问题产品的广告,一旦出了问题大家的目光首先是聚焦在这个孩子身上,而这个孩子本身并不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更不能承受之后一些人对孩子带来的伤害。新法第十九条新规定,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作推荐、证明。新广告法限制了保健食品广告中关于疗效和疾病防治效果的描述,并且不能通过养生节目来间接打保健食品和医药产品的广告,主要针对的就是某些地方电视台随时可见的所谓的专家养生讲座之流。另外一个比较大的影响在于,从9月起,保健食品和医疗产品将不再能使用广告代言人,这将对目前许多保健食品巨头带来不小的麻烦。与此同时,除了医疗类型的产品,其他所有产品的广告均不可出现有关疾病治疗和其他医疗用语,这里躺枪的行业主要是“保健食品”“体育用品”“健身器材”等。以上只是新广告法中的一小部分内容,我对于这一小部分内容的浅析看出国家对于广告行业的一种态度。第一点新法更加的重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了,就当下的市场环境来看,消费者还是特别容易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到一些企业的不良信息所欺骗所以新法对于这些对企业做出了比较细致的要求,更好的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逼使一些企业对此做出调整。第二点重点打压了代言人乱象,近几年发生了许许多多的虚假代言事件,往往一处问题首先是焦点集中在代言人身上,把代言人和企业捆绑在一起,让许多代言人在广告代言方面采取特别谨慎的态度,对于整个广告业来说是不利的。第三点对效果变数较大的产品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尤其是教育与医疗这两个行业,都是受消费者本身特征影响很大的类型,因此新法要求这类广告不可出现产品使用效果的描述,是对消费者负责的一种做法。与此类似的,农药、兽药、农林作物、理财等受环境影响较大的行业也有类似的规定,并且不能找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等权威来背书。自然而然的,很多人都认为新广告法会对目前的广告行业产生很大的冲击。抛开实施力度不说,如果新法里的各项规定真的硬执行下来,很多广告公司和传统媒体的命运定将处于极大地变数之中,想象一下:广告占据着许多报纸60%以上的收入,要是报纸上那些保健品、医药用品、房地产再加上一票新闻式软文真的消失的话,那大段大段的空白将怎么弥补?若是没有了那些时不时就弹出来、怎么点也关不掉的弹出广告,某些门户网站还如何吸引受众?不去想办法提供优秀的内容而试图坐吃用户流量的老本,即使没有新广告法,也注定是会被时代所淘汰的。那么,作为广告公司又该如何应对这种冲击呢?其实,新法的实施实际上是给了这个行业一次洗牌和重生的机会,理由如下:1.大批劣质的广告公司将会死亡。当前的广告环境是一种行业水平参差不齐的状况,广告公司之间竞争的不是谁的广告质量好,而是谁的关系够硬、谁砸的钱够多,铺天盖地打广告就能强迫消费者接受你的广告,长期下去必然会劣币驱逐良币。不说成效,新广告法中体现出的对恶意广告的打击态度是我很欣赏的,广告的实质还是为顾客提供价值,只有让那些能制作出消费者喜欢的广告的广告公司生存下去,这个行业才能够真正健康发展下去。2.多元化的业务模式将成为广告公司的发展主流。实际上,这个趋势在最近几年已经逐渐体现出来了:越来越多的广告公司(我指的不是那种只有一个门面、最多的业务就是打印文档和做横幅的”广告公司“)开始延伸他们的产品线,从基本的广告设计与制作到产品包装设计、活动策划、营销策划、公共关系处理、媒体衔接等一系列新业务。有远见的广告人已经意识到,在互联网时代单靠广告已经解决不了问题了;虽然广告的作用依然强大,但整合营销传播才能适应时代需求。3.新广告法里其实暗含了国家对广告行业的期望。新法第三条提到: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七十四条提到: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作为一个理想主义者,我其实很希望看到广告主们通过健康的价值观来传达广告信息,在这个信息繁杂且浮躁的年代,也许那一丝返璞归真,比美女金钱更能融化冰封的心灵。我认为广告法的初衷总是为保护广大消费者而实行的规定,我们不要片面的去看待它更不要有偏见,苛刻的要求是为了给中国庞大的市场一个好的环境。尽管目前来说不够全面,但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所以总的来说,我是非常肯定国家对广告法上做出的努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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