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适合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三层完全解读解题依据1知识.能力聚焦(一)符合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注意】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基本民族政策,也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2)民族自治地方实行三级管理,设立自治机关: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是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既是地方的国家机关,又是民族自治机关。自治机关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注意】①自治地方一方面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另一方面又是国家统一领导下享有自治权的自治地方,具有双重地位。②民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是与乡、镇平级的行政单位。(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①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自治权是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自主地管理本民族自治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力。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其范围、内容十分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②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立法自治权;经济自治权;变通执行权;文化管理自治权;其他自治权。(4)民族区域自治的特点: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以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为前提和基础的,是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民族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注意】在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其他行政地方一样,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地方行政机关。因此,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同时,在中央统一领导下,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充分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实现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的权利。(5)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必然性①历史传统:统一的多民族国家。②“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特点。③社会和政治基础:各民族在长期奋斗中形成的相互依存的民族关系。2.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1)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民族区域自治是以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为前提和基础的,是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民族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它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使各族人民,特别是少数民族人民把热爱本民族与热爱祖国的深厚感情结合起来,更加自觉地担负起捍卫祖国统一、保卫边疆的光荣职责。(2)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以实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保证民族自治地方充分享有自治权利,自主管理本地区内部事务,满足了各少数民族人民积极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愿望。(3)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各民族自治地方以一个、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民族为主体,同时包括当地居住的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这使各族人民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逐步消除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4)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蓬勃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能够密切结合本民族,本地区的特点,把少数民族的特殊利益与国家的整体利益协调起来,充分发挥各民族、各地区的特长和优势,调动各族人民参加国家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2方法.技巧平台3.教材提问与探究解析教材提问(一):(1)你了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吗?(2)法律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哪些自治权?(3)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体现在哪些方面?探究解析:(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2)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立法自治权,变通执行权,经济自治权,文化管理自治权,其他自治权。(3)优越性主要体现在: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蓬勃发展。教材提问(二):你能说出五个自治区的名称吗?探究解析: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4.民族区域自治与联邦制的区别(1)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以国家统一为前提的,在国家统一领导下行使法律赋予的一定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地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是单一制国家的地方行政区域,直接受中央的管辖和统一领导,其权力是中央授予的;联邦制除联邦中央政府外,各成员国按联邦宪法的规定,还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2)民族区域自治地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可以制定地方性自治法规;联邦国家除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外,各成员国也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3)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公民只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联邦制成员国的公民除有自己的国籍外,同时还拥有联邦的国籍。(4)在对外关系上,民族区域自治地区不能代表国家行使外交权,只能由中央政府统一行使外交权;联邦是国际交往的主体,但有的联邦国家允许其成员国有某些外交权。5.民族自治区与特别行政区的比较比较特别行政区民族自治区不同设立的地区港、澳、台地区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自治享有高度自治有一定的自治权点程度权社会制度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制度解决的问题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祖国和平统一解决民族问题,实现少数民族群众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地区事务的愿望共同点都享有自治权,都是中央政府管辖下的地方行政区域3创新.思维拓展6.保障少数民族人民权利,健全社会主义民主(1)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之一,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2)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过程中,首先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其中在保障少数民族人民权利方面,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3)我们党和国家切实保障少数民族人民享有各种权利。①从法律上保障。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②从制度上保障。党和国家制定了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即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③从政策上保障。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使少数民族人民不仅享有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还享有本民族应享有的特殊的政治、经济及文化等方面的权利。7.对“我国民族问题”认识的几个误区误区一认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机关和其他地方不一样。简析:在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目的,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政治、经济、文化,以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国家的富强。在我国,任何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务大小、地位高低都必须受法律约束,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人违法都要受法律制裁,不存在特殊公民。因此,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机关与我国其他地方行政区域的司法机关一样,在行使职能时也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误区二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少数民族居住地方的国家机关管理地方事务的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而不是所有国家机关,也不是在所有有少数民族居住的地方都实行自治,而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但自治权是宪法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并不是完全自治,而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误区三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民族区域自治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由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的人民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事务当家作主。另一方面,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在中央政权统一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作为国家的地方政权机关,必须执行国家的法律、方针、政策,在不违背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情况下,结合本民族地区的特点和情况,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做到因民族制宜,因地区制宜,从而推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误区四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由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的不能笼统地这样讲,因为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基本民族政策角度讲,它是由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的,而从具体原因来讲,则是由我国的历史特点和现实情况决定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长期存在,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基础,我国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交错杂居的分布特点,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客观条件。我国的宗教政策三层完全解读1知识.能力聚焦1.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全面理解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含义,是理解和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础。我国宪法还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我国,公民不论信教不信教,也不论信什么教,都是公民自由选择的权利,谁也不得强加干涉。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包括两个方面,既保护信仰宗教的自由,又保护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这是一项全面、完整的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我国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侵犯这一权利,必须承担法律责任。2.依法管理宗教事务(1)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为了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2)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与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一致的,而非对立的。为了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1994年国务院先后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前者明确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后者明确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要进行登记,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3)在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正常的宗教活动以及宗教团体、寺院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坚决打击一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4)邪教不是宗教。当今世界,邪教兴风作浪,已成为一大公害。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旗号,神化首要分子,宣传迷信邪说,蒙骗群众,非法聚敛财物,制造事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邪恶势力。它们在很多地方制造集体自杀或暗杀、爆炸等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其本质是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取缔邪教组织、严惩邪教犯罪,已逐步成为世界各国人民的共识。我国宗教界人士也坚决反对“法轮功”等邪教。3.我国宗教坚持的原则我国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我国宪法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任何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我国的宗教事务。我国政府支持宗教界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坚决打击宗教极端势力。外国敌对势力不断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和破坏。在我国境外东南至东北沿海呈半月形地带,大约有26个宗教电台对我国进行“空中传教”。号称世界最大的宗教广播电台——美国远东广播公司,有5座电台以不同频率,用普通话和各种方言对华广播。此外,境外敌对势力非法向内地运进大量的宗教印刷品。据统计,被我国海关扣下的这类书刊每年不下5万件。他们还利用旅游团体入境之机,零星带进,集中散发。其目的是通过这些反动宣传册,煽动信教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这些都是我们不能掉以轻心的,是我们必须坚决打击的。4.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