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保领域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第一部分环保业务类群众举报企业污染环境、举报企业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举报中介机构违反标准或规范、申请调解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申请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公开政府信息等,环保部门应当依照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等法律法规处理。一、举报违法排污行为1.举报企事业单位污染大气、水、土壤、声环境以及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2.举报企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排放污染物。3.举报企业不如实申报排污数据,或未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4.举报企业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以上事项,市属企业由市环保局调查核实,其余单位由属地环保部门调查核实,导入环境行政处罚途径办理,并按有关规定公开处罚信息。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二、举报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活动1.举报企业未取得项目环评审批擅自建设,或未经同意擅自生产。2.举报企业未取得许可,或者违反许可内容从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活动。3.举报企业事业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4.举报企业事业单位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擅自使用密封源、非密封源及射线装置的。以上事项,市属企业由市环保局调查核实,其余单位由属地环保部门调查核实,导入环境行政处罚途径办理,制止违法行为。对其中属于上级环保部门权限的内容,由当地环保部门逐级报告至有权限的环保部门,并监督企业落实上级环保部门处理意见。法律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三、举报中介机构工作不规范1.举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2.举报环境监测机构在监测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3.举报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4.举报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弄虚作假。以上事项,由负责所涉项目行政许可、所涉案件调查处理,或者对中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环保部门调查处理。其中,举报取得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建议举报人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四、举报非环保系统工作人员干扰环境执法1.举报基层政府决策与环保法律法规相抵触。2.举报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干预环境执法。以上事项,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转行政监察部门处理。法律依据:《行政监察法》。五、申请调解污染损害民事纠纷反映企业污染环境对当事人造成损失,主张赔(补)偿的,由属地环保部门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办理。其中,各方对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引导当事人先委托技术鉴定,再进入调解程序。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的,主持调解的机构引导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其他行政部门、人民调解机构已经受理调解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诉讼案件的,环保部门不再受理。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受污染损害发生的纠纷,环保部门无权受理。法律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六、申请公开环保信息1.要求了解环保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等政府信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环保部门引导其申请公开政府信息。2.举报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当地环保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程序。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七、应环保部门邀请提出意见建议1.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验收、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资质审批工作中,环保部门在社会上公示信息,邀请公众提供线索、发表意见建议、主张权利。2.在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行政表彰、优秀人才评定等工作中,环保部门在社会上公示,邀请公众提供线索、提出意见建议。3.在制(修)订环境保护规章、标准、规划等工作中,环保部门在社会上公开征求意见。4.在其他临时专项工作中,环保部门在社会上公示信息,邀请公众提供线索、发表意见建议。对公示期间提出的事项,由公示机构导入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规章制订、标准制订程序办理,或者按公示约定的方式办理。对主张权利且不服公示机构处理意见的,由公示机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非公示期间提出的事项,作为建议转负责该项工作的机构参考。法律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环境保护法规制订程序办法》。第二部分复议诉讼类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途径处理的,引导当事人就引发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就引发争议的民事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一、不服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1.环保部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过程中已书面告知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环保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在社会上公示,提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认为环保部门行政许可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3.向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机关反映问题后,对其处理意见不满意,坚持变更、撤销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以上事项,由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的环保部门引导信访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二、不服环保部门对举报投诉事项处理意见1.对举报企事业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事项,环保部门经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举报人后,举报人仍然认为环保部门未依法履职。2.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纠纷,经当地基层政府、人民调解机构、环保或其他行政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要求重新调解。以上事项,由调查处理举报投诉、信访事项的环保部门引导信访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引导其提起民事诉讼。三、其他1.已进入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程序。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途径处理。以上事项,引导信访人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途径提出请求或者申诉。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侵权责任法》《人民调解法》《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部分信访类对环保部门(含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的,由有权处理的环保部门按《信访条例》规定办理。一、反映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1.反映环保部门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未履行监管职责。2.反映环保部门对群众举报的属于本部门职责问题未及时调查处理。3.反映环保部门未调解污染损害民事纠纷。4.反映环保部门未履行依申请公开信息职责。5.反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向被举报企业透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6.反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7.反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以上事项,由有权处理的环保部门调查核实。其中,反映工作人员违纪线索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转行政监察部门办理。法律依据:《信访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监察法》。二、对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1.对环保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2.对环保部门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提出意见建议。以上事项,由有权处理的环保部门调查核实。法律依据:《信访条例》。三、咨询1.咨询环保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分工或者行政许可条件、办事程序的,导入业务工作或信息公开途径办理。2.咨询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含义的,向信访人说明法律、法规、规章的解释权限、条件和程序。经法规部门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启动解释程序。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部门可以向信访人提供咨询意见供其参考,但此类咨询意见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解释的效力。3.认为当地环保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含义理解有误,在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职责过程中损害本人合法权益,要求上级环保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含义作出解释,然后用“解释”内容作为变更、撤销原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的,向信访人说明法律、法规、规章的解释权限和程序,引导其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主张权利。4.认为当地复议机关、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理解有误,在履职过程中损害本人合法权益,要求上级环保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含义作出解释,然后用“解释”内容作为变更、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司法判决(裁定)的法律依据的,向信访人说明法律、法规、规章的解释权限和程序,引导其通过行政诉讼、上诉等途径申诉。法律依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四部分非环保部门职能类前述三部分以外,与保护环境有关,但不属于环保部门职能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群众应当向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反映。市、区环保部门接到此类事项后,按本级政府规定程序转送同级主管部门。下面列举群众反映频率较高且易混淆主管部门的事项。一、市容环境1.反映市容“脏乱差”。如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粪便、建筑垃圾等,或未及时清扫、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举报单位和个人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行为,在城市范围露天焚烧树叶、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等。2.反映城市排污管理的疏通维护、城市生活污水的集中处理,市政沙井、下水道、二次供水等。3.反映河涌整治,向排水设施倾倒及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质。4.对生活垃圾(粪便、废旧电池)分类收集、处理、利用,对生活污水处理、回用,对城市绿化工作提出建议。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当地水务、城管等部门反映。法律依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二、城乡规划反映生活垃圾、粪便、生活污水收集、中转、处理设施,火车站、机场、轻轨、地铁、铁路、公路,输电线路及变电站,医疗机构、火葬场、公墓等公共基础设施选址(选线)规划不合理。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当地城乡规划、市政、水务、交通运输、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反映。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条例》《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公路法》《电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各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等。三、城市综合管理1.反映社会生活、交通、建筑施工噪声(22:00-6:00时)。如广场舞音乐(锣鼓声)、夜市、商铺音响播放、家庭装修、燃放烟花爆竹、飞机、机动车、火车、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等噪声。2.反映露天烧烤食品烟尘、气味和居民生活产生的废气(饲养宠物、家禽)等。3.对烟花爆竹限产、限放,对机动车限购、限行等提出建议。4.反映施工工地未采取防尘措施,或未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或因施工照明造成光污染的。5.反映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产生的光污染。此类问题,引导群众向当地公安、城管、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反映或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处理。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