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穗府[2013]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由广州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市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以下简称“项目档案”)是指在重点建设项目的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到竣工验收及后评价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并经整理归档的各种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以下简称“项目档案工作”)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管理活动中开展的档案工作组织管理、系统规范整理和安全保管等方面的一系列工作。第二章项目档案工作管理体系和职责第五条广州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区、县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市直属单位、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开展项目档案工作的管理,负责统筹和组织项目档案管理登记、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区、县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既属市又属所在区、县级市的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和专项验收。第六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项目档案的监督、指导、进馆验收、接收保管和利用工作。第七条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项目信息。市直属单位负责对下属单位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并参与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对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明确项目档案工作管理机构与分管领导,配备具有档案专业技能的项目专、兼职档案人员,建立包括各参建单位在内的档案工作网络;项目档案工作经费列入项目预算;组织项目档案工作预检。建设单位应在项目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中设立专门条款,明确项目档案的套数、参建单位项目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责任。第九条建设单位项目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项目档案工作计划,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收集、整理本单位形成的项目文件材料;除按规定向有关单位移交项目档案外,应归档一套从立项至后评价全过程的项目档案,并将其纳入本单位档案综合管理分类体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二)参加项目设计例会及工程例会等会议,参加工程的交工、竣工验收、设备开箱、科研课题鉴定验收,并形成记录。(三)负责监督、指导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移交等工作。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本项职责。第十条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建立与项目相适应的档案管理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安全、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形成的项目档案。(二)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纳入项目技术管理各个环节,纳入有关部门及人员的岗位职责和绩效考核体系。(三)按规范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项目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四)监理单位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建设活动中产生的文件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实施监督和审核。第三章项目档案管理登记、整理、保管和利用第十一条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应按隶属关系填报《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附件1)。市直属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实施的项目,由市直属单位档案工作机构负责组织业主单位填写,报广州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区、县级市直属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实施的项目,由区、县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业主单位填写,报广州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民营、外商企业等其他投资主体实施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广州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填报。新开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于项目开工后6个月内,开展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并开始项目档案工作;续建项目应于每年3月31日前进行登记。第十二条项目档案的整理原则上应符合《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具体应按《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规范》(DBJ440100/T153-2012)的要求整理。由建设单位归档保管的项目档案其归档范围除《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规范》要求的项目文件材料外,还应包括项目工作全过程形成的工艺设备、科研项目、财务、审计、后评价等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第十三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参建单位应配备与档案数量相适应的、符合安全保管要求的档案库房,配置必要的保管保护设施、设备;使用档案管理系统软件管理档案,开展项目档案数字化工作;加强项目档案的开发利用,为项目建设提供有效服务。涉密档案的保管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保密规定执行。第四章项目档案移交第十四条项目参建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经整理的项目文件材料。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3个月内向业主单位、使用单位移交项目档案;建设单位转为生产单位的,按企业档案管理要求办理。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档案。第五章项目档案工作验收第十六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应进行项目档案工作验收。项目档案工作验收分为预检、专项验收。未经预检不得进行专项验收。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全部单位工程项目档案后组织各参建单位对项目档案工作预检,预检通过后向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组织单位提交一式两份《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预检登记表》(附件2),验收组织单位审核后通知建设单位提请专项验收。档案工作预检的内容和要求依照国家档案局《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中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和要求”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根据《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向专项验收组织单位提交项目档案工作报告、项目档案质量审核情况的报告、《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申请表》(附件3)和已填写自评分的《广东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表》(附件4)。第十九条项目档案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一)项目建设概况及项目档案工作情况;(二)保证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三)各种载体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四)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运行中的作用;(五)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第二十条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组织单位在受理验收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验收。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上级部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组成员人数一般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第二十一条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原则上以会议的形式进行。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组成员由验收组织单位召集,会务由建设单位负责。项目代建、施工、监理单位的有关专业人员列席会议,协助验收工作。第二十二条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组依照《广东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表》,对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按百分制标准分为五个等级并评分:优秀(得分≥95)、优良(90≤得分<95)、良好(85≤得分<90)、合格(75≤得分<85)、不合格(得分<75分)。第二十三条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组织单位将验收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凡档案工作专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验收意见限期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财政投资项目申请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时,建设单位应提供档案工作专项验收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区、县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将项目验收结果抄送广州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第六章奖惩措施第二十五条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综合评价为优秀的,有关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对在项目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由省档案局委托组织且属于省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的市重点建设项目,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综合评价为优秀且案卷质量单项得分不低于57分的,建设单位可向广东省档案局申报“广东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金册奖”。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及人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造成档案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区、县级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