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登记程序...5第一节申请...5第二节受理...9第三节审核...10第四节登记...12第五节发证...17第三章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的房屋所有权登记...18第一节初始登记...18第二节转移登记...22第三节变更登记...25第四节注销登记...28第四章他项权登记...29第五章其他登记...33第六章附则...36广州市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规范(试行)法条索引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第二条(适用范围)...1第三条(登记机构)...1第四条(登记机构职权)...1第五条(集体土地及房地产权利证书)...1第六条(登记簿的表现形式)...2第七条(登记簿的具体内容)...2第八条(所有权、使用权的初始登记)...3第九条(他项权的设立登记)...3第十条(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的转移登记)...3第十一条(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的变更登记)...4第十二条(依申请的注销登记)...4第十三条(依职权的注销登记)...5第十四条(注销登记后的证书收回)...5第十五条(其他类型的登记)...5第二章登记程序...5第一节申请...5第十六条(登记申请的一般规定)...5第十七条(双方申请)...6第十八条(单方申请)...6第十九条(共有人共同申请)...6第二十条(原权利义务的继受人申请)...7第二十一条(法定代理)...7第二十二条(委托代理)...7第二十三条(代理人为多人的登记申请)...7第二十四条(代理——境外委托)...7第二十五条(登记材料——一般规定)...8第二十六条(登记材料——自然人的身份证明)...8第二十七条(登记材料——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8第二十八条(登记材料——公证书)...8第二十九条(登记材料——地籍调查表)...9第二节受理...9第三十条(受理的标准)...9第三十一条(预受理)...9第三十二条(补正资料的情况)...9第三十三条(受理日)...10第三十四条(登记申请的合并受理)...10第三节审核...10第三十五条(审核的一般规定)...10第三十六条(实地查看的情形)...10第三十七条(实地测绘出具房地产平面附图的基本原则)...10第三十八条(权属面积的审核)...10第三十九条(公告程序)...11第四十条(不予登记)...11第四十一条(审核阶段的补正资料)...12第四十二条(退还资料)...12第四节登记...12第四十三条(各类登记办理时限的一般规定)...12第四十四条(记载于登记簿)...13第四十五条(填写规范)...13第四十六条(权属人名称填写)...13第四十七条(权属人身份证号码填写)...13第四十八条(权属人国籍填写)...13第四十九条(土地用途的填写)...13第五十条(房屋用途种类包括的类型)...13第五十一条(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填写)...14第五十二条(土地使用权类型的填写)...14第五十三条(集体土地的房屋所有权性质的填写)...14第五十四条(集体土地使用权来源的填写)...14第五十五条(集体土地的房屋所有权来源的填写)...14第五十六条(面积的填写)...14第五十七条(地号的填写)...15第五十八条(房屋份额的填写)...15第五十九条(建筑结构的填写)...15第六十条(房屋层数的填写)...15第六十一条(座落的填写)...15第六十二条(纳税情况的填写)...16第六十三条(抵押权利范围的填写)...16第六十四条(抵押权利价值的填写)...16第六十五条(注记的填写)...16第五节发证...17第六十六条(发证)...17第六十七条(盖章)...17第六十八条(领证)...17第三章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的房屋所有权登记...18第一节初始登记...18第六十九条(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18第七十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18第七十一条(集体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统一的初始登记)...19第二节转移登记...22第七十二条(依法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22第七十三条(依法流转房地产权的转移登记)...23第七十四条(继承、赠与、析产等其他转移登记)...24第三节变更登记...25第七十五条(集体土地所有权细化变更登记)...25第七十六条(名义变更登记)...26第七十七条(面积变更登记)...26第七十八条(其他变更登记)...28第四节注销登记...28第七十九条(依申请的注销登记)...28第八十条(依职权的注销登记)...29第四章他项权登记...29第八十一条(抵押权设立登记)...29第八十二条(地役权设立登记)...30第八十三条(他项权转移登记)...30第八十四条(他项权变更登记)...31第八十五条(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32第八十六条(他项权注销登记)...32第五章其他登记...33第八十七条(依申请更正登记)...33第八十八条(依职权更正登记)...33第八十九条(异议登记)...34第九十条(换证登记)...35第九十一条(补证登记)...35第六章附则...36第九十二条(撤销登记的情形)...36第九十三条(生效时间)...36广州市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适用范围)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适用本规范。本规范所指的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含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但集体农用地使用权除外)以及集体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统一登记。第三条(登记机构)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从化市、增城市、各区房地产登记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工作。第四条(登记机构职权)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的要求查验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并如实进行记录。申请登记的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实地查看,或向相关部门调查、查阅资料。相关部门及当事人应予配合。第五条(集体土地及房地产权利证书)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核发以下证书:(一)集体土地所有证;(二)集体土地使用证;(三)集体土地房地产权证;(四)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五)房地产他项权利证明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载明;持集体土地使用证设立抵押权和地役权的,在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载明;持集体土地房地产权证设立抵押权和地役权的,在房地产他项权利证明书上载明。第六条(登记簿的表现形式)全市应当建立统一的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簿。登记簿可以采用电子介质或纸介质存档。第七条(登记簿的具体内容)集体土地及房地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以宗地为单位,登记簿应当记载:1.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名称、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2.土地的权属性质、权利设立情况以及权利内容变化情况;3.土地的坐落、界址、四至、面积、宗地号或区段地号、地类;4.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5.受理登记时间、核准登记的时间;6.土地权属证书的名称、编号;7.土地登记字号;8.其他需要注记的内容。(二)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以宗地为单位,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内容:1.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2.土地的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权利设立情况以及权利内容变化情况;3.土地的坐落、界址、四至、面积、宗地号或区段地号、地类和用途;4.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5.土地他项权利情况,包括他项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他项权设立时间及内容等;6.土地权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以查封等形式限制的情况;7.土地权利异议登记的情况,包括异议登记的申请人、时间、期限等;8.受理登记时间、核准登记的时间9.土地权利证书的名称、编号;10.土地登记字号;11.其他需要注记的内容。(三)集体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统一登记以房屋基本单元为单位,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内容:1.房地产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2.房地产的坐落,包括土地的宗地号或区段地号、四至,以及房屋的地号、门牌号码、层数、房号等;3.房地产的面积;4.土地使用权类型、用途;5.房屋所有权的来源和房屋结构、用途;6.房地产他项权利情况,包括他项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他项权设立时间及内容等;7.房地产权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以查封等形式限制的情况;8.房地产权利异议登记的情况,包括异议登记的申请人、时间、期限等;9.受理登记时间、核准登记时间;10.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名称、编号;11.房地产登记字号;12.其他需要注记的内容。第八条(所有权、使用权的初始登记)以下情形申请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一)集体经济组织对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申请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二)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建设或准备依法流转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三)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合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集体土地上依法建设房屋的,可以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批准使用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统一的初始登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他项权的设立登记)在集体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应当申请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在集体土地上依法设立地役权的,可以申请办理地役权设立登记。第十条(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的转移登记)以下情形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因出让、作价入股(出资)或者转让等依法发生流转的,应当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二)宅基地上的村民住宅因买卖、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依法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可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三)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夫妻财产约定以及其他共有房地产析产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四)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的,可以申请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五)已经设定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可以申请办理地役权转移登记;(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的变更登记)以下情形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从上级集体经济组织细化至下级集体经济组织,综合地类细化至单一地类以及其他需要进一步细化所有权的,应当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细化变更登记;(二)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他项权的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办理名义变更登记;(三)集体土地、房屋的面积增加或减少,应当申请办理面积变更登记;(四)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范围内部分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剩余未征收地块应当申请办理所有权面积变更登记;(五)集体土地、房屋的坐落、用途或房屋结构等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办理其他变更登记;(六)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化等导致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七)经依法登记的地役权设立内容等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依申请的注销登记)以下情形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土地权利消灭、房屋灭失的;(二)集体土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三)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因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实现、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