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HNY–IAC-2014-V011/39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汇编(试行版)编制日期:2014年10月GHNY-IAC-2014-V012/39目录招采管理...........................................................................................................................................3关于不适用于招标项目采购管理办法...................................................................................4招投标管理办法.......................................................................................................................9招标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制度.................................................................................................25采购管理工作考核办法.........................................................................................................28GHNY-EHS-2014-V013/39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招采管理保密等级:文件编号版本V01制订日期生效日期2014年11月4日核准会签审查制订文件修订记录序号版本变更修订页次所修订内容的摘要修订日期修订者GHNY-EHS-2014-V014/39关于不适用于招标项目采购管理办法1.目的1.1.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状况和外部市场供求关系等条件的影响,一些项目不适用于招标方式采购,为进一步规范此类项目的采购行为,保证采购工作的公开和透明,提高采购效益,促进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2.1.本制度适用于纳入《不适用于招标采购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项目和股份公司特批非招标项目采购活动监督管理,《目录》详见附表1。2.2.本制度所称不适用于招标采购项目是指按照《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的规定达到招标限额的项目,由于特殊原因无法进行招标采购,经审批纳入《目录》的和经股份公司特批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发包的设备、材料、工程、服务等。3.定义3.1.确定不适用于招标采购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采购的物资和服务属于卖方市场,供不应求的产品和服务。2)生产或销售单位很少,数量无法满足招标要求的产品和服务。3)属于专利、独家制造或供应的产品且必须使用的。4)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补充,由于兼容性或统一规格的要求,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5)政府指定或垄断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且必须使用的。3.2.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企业经集体讨论,提出报告,填写申请表并经领导审批,上报各下属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属于股份公司全程监督的项目,上报股份公司领导批准,纳入《目录》后方可执行非招标采购。3.3.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不适用于招标的原因、调查报告、有关政策依据,如文件名称、文号或文件复印件。采购项目属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必须提供原合同副本等。申请表详见附表2。3.4.对于一些临时出现的不适用于招标的项目,企业按照上述第五条的规定上报审核批准后,作为特批非招标项目,执行非招标采购。有关不适于招标项目的申请材料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上报股份公司审批。3.5.《目录》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不适用于招标采购项目从认定之日起二年内有效,每年GHNY-EHS-2014-V015/39审定一次。有效期满,项目单位可再次申请认定,但应在有效期截止前一个月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审定或者审定不合格的项目,予以取消。3.6.被认定的不适用于招标采购项目在有效期内,由于生产经营状况和外部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可以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股份公司运管部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项目,股份公司运管部可以随时从《目录》中取消,并通知项目单位。3.7.除纳入《目录》中的项目和股份公司特批非招标项目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以外,其余项目的采购活动必须严格履行《招投标管理制度》和《招标监督管理制度》。4.职责、权限4.1.《目录》中属于各下属公司自行管理的采购项目由各下属公司监督管理,属于股份公司全程监督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将采购过程和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股份公司运管部备案。4.2.《目录》列示的和股份公司特批非招标的重大采购项目在谈判或询价开始前,采购单位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股份公司运营管理部。股份公司运营管理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5.内容5.1.企业应根据不适用于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非招标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询价比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5.2.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1)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2)生产或销售单位较少,数量无法满足招标要求的产品和服务。5.3.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比价方式采购。1)采购的物资和服务属于卖方市场,供不应求的产品和服务。2)采购规格、标准统一,市场价格比较透明且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5.4.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直接采购的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属于专利、独家制造或供应的产品且必须使用的。2)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补充,由于兼容性或统一规格的需要,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3)政府指定或垄断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且必须使用的。GHNY-EHS-2014-V016/395.5.各下属公司依据上述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和要求,结合生产经营的不同特点,针对不适用于招标采购项目,制定适合的采购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有关制度和细则须报股份公司审核,并按审核意见修订完善后,交股份公司运管部备案,作为检查、考核各下属公司采购管理工作的依据。5.6.各下属公司针对不适用于招标采购项目制定的采购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应当包括以下环节:谈判或询价小组的组成、谈判文件或询价函的制定、采购信息的发布、供应商的选择、谈判询价过程的组织、成交供应商的确定、采购监督部门和有关领导的审核审批、采购合同的签订、采购项目的验收和结算、采购文件的存档备案、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等。5.7.企业制定的采购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应当充分体现公开透明、相互制约的原则,杜绝暗箱操作和个别人说了算的现象。对于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比价的采购项目必须确保有效的竞争并按照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条件且价格合理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对于单一来源采购在谈判确定价格时也要讲究其合理性和符合物有所值的规律。5.8.对于采取非招标方式的采购发包项目,也必须要求合同签订供货(施工)单位提供有关企业资质、生产(施工)资质、合同签订代理人授权等资料。有关非招标采购项目的询价比价的原始报价单、会谈纪要、合同评审资料必须存档备查;5.9.对于涉及固定资产购置、改造、处置的项目,下属公司认为不适用于招标的,应履行《设备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上报领导批准后,方可申请不适用于招标审批。5.10.对于因特殊原因经股份公司领导特批采取非招标方式的采购发包项目必须按照《重大采购发包项目合同履行监督管理细则》规定定期上报合同履行情况。5.11.《目录》项目和特批非招标项目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股份公司合同履行监督管理部门(风险控制与风险控制与审计部、运管部)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检查方法按照《重大采购发包项目合同履行监督管理细则》规定执行。5.12.采购发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对符合招标条件的采购发包项目有意规避招标或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非招标采购的,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给予警告、处分或调整工作岗位、降职、免职、待岗、责令辞职、辞退,同时给予一千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在全股份公司进行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GHNY-EHS-2014-V017/395.13.《目录》项目和特批非招标项目的采购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采购单位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除小额即时清结者外,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不得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合同。5.14.《目录》项目和特批非招标项目采购管理工作的评价和考核,依据《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和《采购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修订)》进行。5.15.本制度由股份公司运管部负责解释。各下属公司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5.16.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6.流程图6.1.(用流程图直观的描绘该项流程进行的步骤。)6.2.(如无必要无需绘制流程图。)6.3.(流程图绘详见附件三流程图绘制标准)7.相关文件7.1.《目录》项目和特批非招标项目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法行为,参照《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8.相关表单8.1.不适用于招标采购项目目录序号项目名称规格型号用途备注1天然气原料液化厂2乙稀冷剂液化厂3戊烷冷剂液化厂4导向叶轮燃气透平维修液化厂5燃烧室燃气透平维修液化厂6罐装臂垫片维修液化厂7分子筛制氮机维修液化厂8丙烷冷剂液化厂9维修用零部件变频器零部件、压缩机零部件、工艺泵零部件、控制系统备件及系统升级。液化厂10燃油液化天燃气运输燃气运输公司GHNY-EHS-2014-V018/3911罐箱零配件燃气运输公司(单件、小批量采购,大量成批采购除外)。12LNG燃料牵引车LNG燃料汽车推广清洁能源科技公司GHNY-EHS-2014-V019/39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1.目的1.1.为了规范股份各下属公司的招标行为,维护股份公司利益和招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招投标管理制度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2.1.各下属公司的设备、原辅材料采购、服务外包、工程发包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2.2.招标方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2.3.项目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必须采用招标方式:1)建设期项目:(1)清洁能源产业各类生产运输装备、设备、工程发包,标的金额大于等于50万元;(2)其它企业的设备、工程发包、服务外包,标的金额大于等于10万元。2)运营期项目:(1)清洁能源产业原辅材料采购、服务外包及其它采购活动,标的金额大于等于10万元;(2)其它企业原辅材料采购、服务外包及其它采购活动,标的金额大于等于1万元。2.4.其中: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招标单位可以根据单位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标的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招标活动开始前报股份公司领导批准。2.5.上述范围以外的其它任何采购活动,如能组织招标的必需按招标程序进行,无法组织招标的下属公司必需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采购程序,程序中至少应包括市场询价方式、相关部门人员会签、主管领导的批准等,并做好记录,保管好相应资料。严禁一个人说了算和暗箱操作行为。3.定义3.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对象参加投标。3.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对象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并以GHNY-EHS-2014-V0110/39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4.职责、权限4.1.各下属公司不得将拟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4.2.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单位工作人员、评标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投标人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4.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合法投标人自由参加招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