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全区村党组织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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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全区村党组织委员会和第四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5]14号)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全区村党组织委员会和第四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4月11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全区村党组织委员会和第四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2005年,我区绝大多数村党组织委员会和第三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确保全区村党组织委员会和第四届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规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搞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村“两委”换届选举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是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和健全完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重要实践,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搞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对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和“五村、两规范”建设,提高农村干部队伍素质,增强村级领导班子战斗力,调动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民主法制意识,密切党同农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发展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做好。二、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管干部、群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依规,选好配强村党组织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加强以党组织2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高村级组织建设整体水平,为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目标要求: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把那些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清正廉洁、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并具有一定文化素质和较强工作能力,热心为群众服务,带头致富并能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受到群众拥护的人选进村“两委”领导班子。提倡党员通过法定程序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提倡适合担任村党组织书记的村民委员会主任通过党内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实现村党组织书记与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提倡村民委员会中的党员通过党内选举,兼任村党组织委员会成员,积极推进村民委员会成员与村党组织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三、时间安排全区村党组织委员会和第四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从2005年4月开始到8月底结束。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4号)精神,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安排在村党组织委员会换届选举前进行。四、方法步骤第四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办发[2003]52号)精神,分六个步骤进行:(一)召开第三届村民代表会议。听取第三届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组织推荐、选举产生第四届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第四届村民委员会成员职数和村民代表名额;确定选举日;制定本村第四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二)做好选民登记工作。选民登记要做到不错、不重、不漏。选民名单应当于选举日前20日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张榜公布,并在每个村民小组张榜公布该组选民名单,接受群众监督。(三)推选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具体名额,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每5户至15户推选1名确定,但不得少于30名。村民代表的构成,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妇女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村民代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小组会议投票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的推选按照直接差额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全组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推选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推选选3民过半数赞成票的始得当选。各村民小组设小组长1人,也可以设副组长1至2人。村民小组长、副组长由村民委员会召集该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四)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村民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的提名由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推荐,推荐的初步候选人不得超过应选人数。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后,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中,妇女要有一定名额。(五)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首先进行竞选演讲,然后由选民投票选举产生第四届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时,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半数以上选票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在没有当选的正式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六)做好工作交接和建章立制工作。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乡镇党委和政府要组织监督上届村民委员会成员在7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移交工作。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要认真研究修订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内开展村民自治、发展经济的规划和工作目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民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制度。村党组织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干部规范化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要求,全面实行“两推一选”工作,分五个步骤进行:(一)准备工作。换届选举前,召开村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并向乡镇党委呈报换届选举的请示。乡镇党委批复后,及时召开村党组织委员会和党小组长会议,传达乡镇党委批复精神。发出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二)党员、群众推荐。在召开村民委员会选举大会的当日,组织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党员、群众分别推荐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三)组织考察。乡镇党委根据党员、群众推荐的情况和领导班子的结构要求,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公示。(四)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召开村党组织委员会会议,根据乡镇党委考察的结果,按照比应选人数多20%的差额,确定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乡镇党委。4(五)党内选举。村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试行“公推直选”的村,由全体党员直接选举产生村党组织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选举结果报乡镇党委审批。各县(市、区)要从实际出发,选择各方面条件比较好的村,开展“公推直选”试点。五、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性,要统筹安排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村“两委”换届选举等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选举工作顺利进行。(一)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由党政领导挂帅,纪检监察、组织、宣传、民政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换届选举工作机构,负责指导换届选举工作的开展。各市、县(市、区)、乡镇要举办各种培训班,分级、分层对换届选举工作骨干进行培训,提高他们指导换届选举工作的能力。(二)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在换届选举前,要全面掌握本辖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制定分类指导方案。对村情复杂、管理薄弱的“难点村”、“重点村”,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指导,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选举工作方案。(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让广大村民充分了解村“两委”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熟悉选举的各个环节和投票方法。积极教育、引导农民群众消除家族、宗族、派别等不良影响,按照真实意愿投票,在实践中学会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四)严格依法办事。在换届选举工作中,要以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为依据。凡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按规定办理;未作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讨论决定,做到法定程序不变,规定步骤不少。要依法规范候选人竞争,认真界定贿选行为,高度警惕贿选活动,及时查处贿选当事人和参与者,坚决制止贿选行为。对有条件的地方和“难点村”、“重点村”,可以把司法公证等监督形式引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五)落实工作经费。各市、县(市、区)、乡(镇)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解决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经费,保证选举工作正常进行。各市党委组织部和市民政局每月要分别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民政厅上报换届选举工作进展情况。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对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05年10月底前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民政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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