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广西壮族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充分发挥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53号令)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政策引导。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自治区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第三条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技术中心的建设经费由企业提供。鼓励技术中心在为本企业服务的同时,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第四条自治区工信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南宁海关负责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自治区工信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工作进行指导,并具体负责组织认定和评价工作。第二章主要职能第五条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使企业对本行业及相关领域的技术和市场信息有较强的获取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组织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的评估和论证,对企业重大技术问题提出建议意见。第六条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重点从事中长期的新产品开发,开展以产品为龙头带动相关技术、工艺、装备和材料的研究开发,负责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第七条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完善必需的研究开发条件,增强企业对科技人员的凝聚力,吸引国内外的科技人才到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第八条开展产学研联合,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以及同行业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提高企业多渠道运用技术资源的能力。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国内外已有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创新。第九条收集、分析与本企业相关的全球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产品和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利用人才、技术和信息优势,发挥技术的集散和辐射、信息集聚与扩散、共性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技术服务与咨询、产品分析、检测、试验以及人才交流与培训等职能,在行业、区域和企业技术开发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第三章认定第十条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材料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8月30日。第十一条申请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经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适当放宽)。(二)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研究与发展经费总额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2.0%(参照行业系数分级)。(三)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四)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五)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广西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经济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好的企业经营机制。(六)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七)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八)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运行机制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九)企业两年内(指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第十二条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一)企业向当地市工信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3)。(二)各市工信委对企业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将申请材料(一式四份)和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自治区工信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南宁海关。(三)自治区工信委会同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南宁海关对各市汇总上报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综合评审后,择优确定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第十三条自治区工信委会同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南宁海关以公文形式发布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结果。认定结果从自治区工信委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发布。第四章建设与运行第十四条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应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开发体系的建立,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第十五条投入技术中心建设的资金纳入企业年度经营预算,经费收支单独设立明细帐进行核算。第十六条技术中心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技术中心主任由企业主要领导担任。研究开发项目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或项目经理负责制。第十七条技术中心负责研究开发方向、重点项目、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制订年度技术创新计划,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第十八条技术中心可聘请企业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投融资决策等进行咨询评估。第十九条技术中心应建立合理的立项程序,项目选择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优势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第二十条技术中心在项目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项目的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国际人才技术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第二十一条技术中心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技术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开展工作,技术中心应与企业生产、营销、信息、规划、财务等部门紧密配合,在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第五章评价第二十二条对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依据评价指标体系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第二十三条数据初审。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3月31日前将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广西壮族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3)报送市工信委,由各市工信委汇总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考核年度的4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工信委(一式四份)。第二十四条评价:(一)数据核查。自治区工信委组织专家对上报评价材料等进行核查。(二)数据分析与评价。自治区工信委组织专家对核查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三)自治区工信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确认。第二十五条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警告)、不合格。(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二)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间为基本合格(警告)。(四)无正当理由一次不按时报送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统计报表视为基本合格(警告)。(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1.评价得分低于60分;2.连续两次被警告;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第二十六条自治区工信委会同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南宁海关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由自治区工信委以公文形式发布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发布。第六章调整与撤销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评价不合格。(二)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三)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五)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将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自治区工信委会同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南宁海关对调整与撤消的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公文形式发布。第七章管理与政策第三十条企业上报的申请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三年内不得申请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已获得认定资格的撤销其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第三十一条因第二十八条原因被撤销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第三十二条对于被警告的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由市工信委负责督促整改。第三十三条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按时报送主管部门要求呈报的各种报表。市工信委负责督促指导。第三十四条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市工信委将有关情况报区工信委,同时抄报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南宁海关。第三十五条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开发并经专家评审确认良好的项目,优先列入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计划。第三十六条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为推荐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条件。第三十七条自治区财政根据财力状况,适当安排资金扶持优秀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第三十八条允许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三十九条允许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本条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第四十条国家如对税收政策进行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税收政策执行。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自治区行业技术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二条各市工信委按照本办法对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进行管理,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对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相应支持。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信委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 / 5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