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微型保險相關規定更新日期98/11/13一、何為微型保險:微型保險指保險業為經濟弱勢者提供因應特定風險基本保障之保險商品。其特色為一低保額、低保費、內容簡單之保險。二、適用對象:(一)無配偶且全年綜合所得在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者。(二)屬於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家庭之家庭成員。(三)具有原住民身份法規定之原住民身份,或具有合法立案之原住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份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四)具有合法立案之漁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份,或持有漁船船員手冊之本國籍漁業從業人或取得我國永久居留證之外國籍漁業從業人。(五)為合法立案之社會福利慈善團體或機構之服務對象。(六)屬於內政部工作所得補助方案實施對象家庭之家庭成員。(七)屬於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所定中低收入家庭或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或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八)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義之身心障礙者,或具有合法立案之身心障礙者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份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經濟弱勢者。除前項各款條件外,各保險業得視國民所得、城鄉發展、實際經濟狀況、社會保險及安全制度、現有承保客戶所得分佈及核保作業等因素增訂之。三、商品種類:(一)一年期傳統型定期人壽保險。(二)一年期傷害保險。四、商品特色:微型保險以免體檢為原則。商品之殘廢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業不得受理其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五、投保方式:投保方式端看各家保險公司,分為兩種。2(1)個人投保(2)集體投保:採集體投保方式是為降低風險控管費用,投保人數須具備一定之規模使可投保,亦即每次發單要滿五千元,故至少要二十五人以上;民眾可透過「代理投保單位」代為投保微型保險。六、代理投保單位代理投保單位與經濟弱勢要保人間需具有以下連結關係之一者,且除公私立學校及鄉鎮市公所外,各該單位以具有法人人格及成立至少二年以上者為限:(1)雇主與其員工關係。(2)依法成立之合法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與其成員關係。(3)依法設立之金融機構或放款機構與其債務人關係。(4)依法設立之學校與其學生關係。(5)合法立案之社會福利慈善團體或機構與其服務對象關係。(6)鄉鎮市公所與其戶籍居民關係。(7)合法立案之宗教團體與其成員或該團體服務對象關係。(8)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與其會員或成員關係。七、投保保額上限:保額上限30萬。另外,微型保單不具有「排他性」,若之前已購買了一般保險,只要符合投保資格還是可以購買微型保單;並且可同時跟多家保險公司買微型保單,只要保額加總不超過法定上限三十萬元即可。八、保費微型保險由民間保險公司承作,仍然屬於商業保險,保費以自付為原則。以最高保額30萬為例,每年保費不到200元。註:目前僅國泰人壽及南山人壽通過微型保單之審核,日後各家保險公司也將陸續推出此類型保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