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依法执教中两个纬度的思考一、依法治国的含义与要求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第一,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第二,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的各项工作,主要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第三,宪法是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二、依法执教的要义依法执教,就要要求教师在所从事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严格按照《宪法》和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使自己的教书育人的职责符合法制化。包含两个角度:一是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要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二是教师要善于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把握依法执教的含义:1依法执教的主体是教师;《教师法》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2依法执教的范围是教师本人的教育教学活动;3依法执教的依据呈现出多元化。澄清三种错误认识:一是把依法执教理解为“以法执教”;二是把依法执教理解为“以罚执教”;三是把依法执教理解为“依法治教”。三、教育法的含义及理解教育法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对教育法定义的理解:1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2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3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四、教育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它们是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划分法的不同形式。教育法的渊源是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有关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一)宪法1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2宪法规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1]规定了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形式和任务;[2]规定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3]规定了从事教育工作的公民有进行创造性工作的自由;[4]规定了父母或监护人的教育义务;[5]规定了教育管理的权限。(二)教育法律1教育基本法律在我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2教育单行法律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2006年12年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三)教育法规1教育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分为三种:条例、规定及办法或细则。《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发布之日起施行2地方性教育法规可分为两类:一是执行性、补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二是自主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四)教育规章可分为两类:一是部门教育规章,二是地方性教育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3月26日教育部会议通过,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五)教育法的其他渊源如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此外,教育政策、教育判例也是教育法的渊源。五、教师权利的保护与救济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做出或不做出—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包括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以及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当教师的权利被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的权利。(一)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如《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政治权利、宗教信仰和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如《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权、继承权、专利权、财产权等。(二)教师作为教育专业人员所享有的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六章专章规定了教师应享有的待遇,如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等;第七章规定了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要实行表彰和奖励,如“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为了充分保证教师权利能够得以真正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对侮辱、殴打教师,对教师进行打击报复,拖欠教师工资等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一种职业权利和义务,表现出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性质,即统一性。从权利角度看,是职业特点决定的权利。不得受到随意干涉,不得被随意剥夺,相应的,社会负有服从或保证其权利实现的义务,否则可能构成侵权。从义务角度看,是教师职业决定的职责,教师不得随意放弃履行,也不得随意让他人代为履行,否则.可能造成失职或玩忽职守。(三)教师权利法律保护存在问题分析1我国纵向层次教育立法中存在问题分析下位法律滞后问题相当严重;地方性法规缺乏特色。2我国横向层次教育立法中存在问题分析一些重要教育法律、法规还未出台;已有法律法规中实体法较多,程序法相对缺失3教育执法中存在问题分析教育法律意识淡薄;教育执法的严肃性不够;教育救济制度不完善4教育司法制度不健全(四)教师权利的法律保护1教师权益的民法保护[1]教师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是我国民法保护的重点内容。在民法学上,财产权是物权的一种,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两大类。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2]教师权益民法保护的三类诉1.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教师对于有争议的民事权利,请求法院依照审判程序确认其归属、性质或是否存在、是否有效的诉讼。2.给付之诉。给付之诉是教师作为民事权利主体请求法院依照审判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某种民事给付义务,以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诉讼。3.形成之诉。形成之诉是教师请求法院依照审判程序改变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形成某种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消灭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2教师权益的刑法保护刑法制定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我国《教师法》专门规定了两种追究刑事的情形。其一,侮辱、欧打教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二,国家工作人员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教师权益的行政法保护[1]教师权益的行政法保护——教师申诉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教师申诉范围:a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b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c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2]教师权益的行政法保护——教师行政复议教师行政复议是指教师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做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原处理机关提出申诉,受理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裁决的活动和制度。教师行政复议范围:a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b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c认为符合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相关证件,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d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e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f认为侵犯其他合法权益的[3]教师权益的行政法保护——教师行政复议教师行政诉讼,是指教师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救,并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救济活动。教师行政诉讼范围:a对行政处罚不服的;b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c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d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e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f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4]教师权益的行政法保护——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教师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给予的赔偿。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教师有取得赔偿的权利:a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教师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b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教师人身自由的;c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教师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d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教师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e造成教师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教师有取得赔偿的权利:a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b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c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d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五)几类常见案例中教师权利保护什么情况下可以解聘教师案例一:某中学一名女教师怀孕期间,学校为了照顾她,将其在一线的教学工作改为在政教处工作。这名女教师生产并休满三个月产假后来校上班时,校长找其谈话说:“你现在的工作已安排了人,你看你想做什么工作?”这位教师说:“我想教课。”校长说:“好吧,我们研究研究。”最后学校研究的结果是:由于该教师过去的工作岗位已安排了人,又因学校不缺物理教师,故无法安排工作,学校决定将其解聘,让该教师自己找单位。案例二:某小学公办教师陈某住在学校附近,家中盖有两层楼房,并利用底层开了一间杂货店。2006年9月,学校分别与全校教师签订了任期三年的聘任合同。合同明确了学校与教师双方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合同签订后,陈某经常骑摩托车为家里进货,甚至经常骑车载客。一学期里陈某因进货或载客而15次迟到半小时以上,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工作,学生家长对此意见很大。期末考试中,陈某所教的四年级语文课平均分比同年级语文课平均分低14分。2006年年底,学校给陈某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2007年春节后,学校对陈某改为试聘,时间为半年。在试聘期间,陈某继续经常早晚骑车载客,中午进货。这个学期,陈某27次迟到半小时以上。学校领导听陈某的课,发现其多次没备课就去上课,对学生作业批改马虎。期末考试,陈某所教班的语文课平均成绩比同年级其他班的语文课平均成绩低15分。学期结束,学校对陈某的考核结果仍为不合格,决定解聘陈某,在教师大会上宣布,并将陈某在试聘期间的表现写成书面材料,向镇教办报告。【分析】《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2)项、第(3)项所列情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