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Germancentralbankindependence德意志联邦银行•Ⅰ1914—1945年德国的央行•Ⅱ重建后的结构、制度•Ⅲ中央银行独立性(对经济的作用)•Ⅳ德国中央银行独立性•Ⅴ对比他国总结两次大战两次改革Ⅰ1914—1945年德国央行法律制度在崩溃与改造之间徘徊时间: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事件:德国政府为筹措战争经费而大举向帝国银行贷款,结果:引发了通货膨胀时间:战争结束后事件:德国政府面对的高额战争赔款、公债和补助金做法:中央银行增加货币发行量结果:德国国内的通货如快马奔驰一样的急剧膨胀,德国民众生活在极度的恐慌之中对策:对中央银行法律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增强帝国银行的独立性,以重建战后德国货币体制。通胀表现德国流通货币:1923年6月:17万亿马克1914年:63亿马克德国流动债券:1923年:19万万亿马克1914年:30万亿马克物价:1913年1923年19985倍•除了自身确实需要改革,另外,一战后,国际上要求中央银行保持独立的呼声日高,改革浪潮席卷而来政府颁布《银行法》在国内压力和国际呼吁下,1924年魏玛政府颁布了《银行法》,规定:1、帝国银行:独立于政府和独立对其货币政策及其贷款活动承担责任,向政府提供贷款数额也有严格的限制;对于流通中的货币必须至少拥有40%的黄金及外汇储备,承担以黄金和外汇兑换其执笔的义务。2、在机构设置上,行使实质性权力股东大会和理事会:保证帝国银行的独立性,摆脱德国政府的控制,3、也为了保证政府对战胜的协约国履行赔款义务,该法还规定:帝国银行理事会中半数成员应当为外国人,而且其中的负责发行货币的专员必须为外国人。上述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改革,成为德国央行独立性体制的开端。Ⅰ1914—1945年德国央行法律制度第二波来袭稳定体系:德国中央银行独立性体制及稳定的货币体系重新确立,消除了造成通货膨胀的机制和心理根源后,伴随而来的是德国经济相对稳定的中间阶段。好景不长:1933年纳粹上台后,使体制服务于战争,希特勒取得政权。纳粹政府把德意志帝国银行转变为自己筹措战争款的工具,帝国银行则完全丧失了独立性,按照政府甚至希特勒个人的额意志发行货币,独立的货币政策化为泡影。Ⅰ1914—1945年德国央行法律制度政府制定银行法规,央行失去主宰权力1933年,取消帝国银行的理事会→任命权转归国家元首→融资被用作为战争准备资金→制度彻底丧失了信用→通货膨胀性的货币供应→帝国银行的强烈反对,但却无力阻止它→帝国银行的独立性亦逐步减小1937年2月,帝国银行董事会由元首直接领导,该行的独立性被彻底剥夺。•1939年,该董事会也被最终解散。停止兑换纸币;贷款数额最终由“领袖和帝国元首”决定。纳粹政府最终完成了中央银行法律上和经济上的国有化。阿道夫·希特勒战败后的德国情况1935年—1945年间,德国的现金流通由63亿帝国马克激增到730亿帝国马克,银行存款大约由300亿增加到1500亿以上。第三帝国的公共债务由150亿帝国马克上升到4150亿帝国马克。在这一空前规模的通货膨胀压力下,德国的银行及货币体系名存实亡。•一片废墟,满目苍荑,•城市化为乌有,遍地断壁残垣。德国经济重建面对德国的经济形势,美英法三国出于政治因素的考虑,开始协调各自的对德政策,并很快达成一致共识-稳定的欧洲需要稳定与繁荣的德国。由此,重建德国的问题被提上了议事日程,步骤一:建立有效的中央银行以及商业银行体系。步骤二:健全的货币秩序的重建,步骤三:恢复德国被战争完全破坏的经济秩序。Ⅱ德意志联邦银行的建立•1948年6月,德意志诸州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开始发行德国马克,以取代帝国马克,进行货币改革以重建德国的货币秩序。•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以后,由于军管当局的法令无法被纳入联邦德国的法律体系之中,循此而建的德意志诸州银行亦因此而丧失了继续作为德国央行而存在的法律基础。因此,1949年联邦德国《基本法》以宪法的形式要求建立国家中央银行以取而代之。•1948年3月1日建立德意志诸州银行(后来发展为央行)1.德意志诸州银行负责货币发行,政策协调,管理外汇等,州中央银行在其辖区内行使中央银行职能。2.两级架构中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中央银行理事会,它由行长、州中央银行行长、德意志诸州银行执行理事会总裁组成。3.理事会的职能是决定贴现政策和最低准备金政策,为公开市场政策和发布贷款指令制定指导原则。重建后的央行体制结构中央银行独立性•首先,外国学者在对发达国家战后长期高通胀现象进行大量分析之后发现:一方面,中央银行独立性指数与实际经济增长率之间则不存在相关关系。无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大小与否,其对于经济增长率的高低则无明确影响。而另一方面,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指数与通货膨胀率之间存在着负相关关系,这也就是说,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越小,通货膨胀率就越高;反之,中央银行独立性越大,通货膨胀率就越低;•因此,为了实现物价和宏观经济的稳定,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运营的独立性至关重要,这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尤显突出。其次,从各国实践来看,就连过去最为保守、中央银行独立性最差的一些发达国家或东亚国家,如英国、日本和韩国等,在经历了大的金融冲击或金融危机以后,都纷纷加快推进金融改革,而这些国家在金融改革过程中,又都把加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放在了首位。德意志联邦银行独立性经过近50年的发展,2次创伤中得出经验,即货币政策机关必须是独立于政府,只有这样才能保卫货币和经济。独立性体现:德意志联邦银行组织独立性方面联邦银行与政府关系职能方面德意志联邦银行组织独立性方面《联邦银行法》第3条明确规定:法律赋予联邦银行完全的自主权,其组织上不受总理的领导,不受政府的监督,也不受银行监督局的检查。政府作为最大的股东对央行的业务不得进行干涉。该法第12条规定:在行使本法授予的权力与职权时,联邦银行不受联邦政府指令的干涉。在管理组织机构上,联邦银行由中央银行理事会、执行理事会和州中央银行执行理事会共同完成,但最高管理机构是中央银行理事会,它也是独立于政府单独行使最高管理权的。另外,德国中央银行的人事任免制度亦保证了其组织上的独立性。德意志联邦银行具有最高国家行政级别,直接向议会负责,其行长由总统任命,任期8年。这就使得联邦银行行长不受总统和政府更迭的影响,从人事组织上保证了联邦银行各项经济政策的独立性和延续性。Ⅲ联邦银行与政府关系•相对独立:(1)联邦银行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活动时不受政府的干预;(2)联邦政府的代表有权出席联邦银行董事会,有权向其提出建议,但无最后之表决权;(3)联邦银行可以不支持其政策而独立依法行使货币政策权,因为对其而言,保卫货币是其一贯目的、不可抗拒的唯一目的。•《联邦银行法》对上述两者关系问题非常重视。•联邦银行与政府的关系是相对独立,相辅相成,从而保证央行能够有效的完成法律所规定的一切任务。Ⅲ联邦银行与政府关系•相辅相成:法律规定的联邦银行必须与政府合作紧密合作的义务与其独立行使货币政策的原则是不矛盾的。因为两者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根据“经济稳定增长法”,联邦政府的一切经济政策措施都必须在自由市场经济的框架内,同时有利于达到物价稳定、高度就业、外汇平衡和稳健而适度的经济增长。联邦银行在保卫本身任务的前提下,有责任支持政府的一般经济政策,并与之合作,就具有重大货币政策意义的事项向政府提供咨询,并应政府的要求回答问题和提供情报。一言以蔽之,德国联邦银行与联邦政府的关系是在独立基础上的紧密合作关系。职能方面首先,联邦银行在行使职权时不受政府指令的干涉。最后,联邦银行有责任保证国家国际现金支付的能力。其次,联邦银行按照市场利率发放贷款给政府贷款,并有最高限额。德意志联邦银行总结summarize经过两次世界大战,多次创伤,百余年的风风雨雨,不断的改革,不断的创新,使得这个饱受沧桑而又茁壮成长的德国央行在世界各国中,变成拥有独立性最强的中央银行。德国央行的8年任期比起美国的14年任期更短,使行长不受政府影响,更加保证了经济政策的独立性和延续性。也不像美联储那样,只要不违背原则对总统的观点一般都会照办,美联储不断地在国会进行活动,有碍真正独立。中国的中央银行是隶属于政府机构,独立性相对较差。日本政府对央行决策的干涉由来已久,独立性名存实亡,不再过多解释,对独立性的比较国,我就不一一列举,但可得知德意志联邦银行是独立性最高的央行。演讲完毕O(∩_∩)O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