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大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恩大集团员工社会统筹保险实施办法编制说明本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现阶段我公司实际情况,由河南省恩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管理中心编制。在编制的过程中,本着维护公司与员工共同利益,平衡各方权益,在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下,构造合理的员工社会统筹保险体系,使员工生活和权益得到保障,完善员工的福利待遇,让员工有企业归属感,能为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促进公司和谐发展为出发点,并根据我公司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特指制定本实施办法。本办法共为五部分。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享受对象、办理主体、缴费基数等、办理基本流程、其他。编制人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发布人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1.01为了维护公司与员工共同利益,在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下,构造合理的员工社会统筹保险体系,使员工生活和权益得到保障,完善员工的福利待遇,让员工有企业归属感,能为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促进公司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1.02本办法主要用于办理员工社会统筹保险。1.03要求各环节经办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及时、准确的办理。第二章享受对象2.0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企业集团范围内所有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2.02试用期员工社会统筹保险员工试用期间同样享受社会保险福利,员工正式转正后,公司于次月并按照社保相关部门要求的时间内为其办理社会统筹保险并补办试用期相应的保险(以员工入司后次月作为补办起始期),若有特殊原因未能办理的,公司将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于应办月份之次月补办。第三章办理主体3.1集团公司办理主体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本实施办法为员工办理参保、停保等手续;3.2集团下属各子公司办理主体由各子公司项目助理依据本实施办法为员工办理参保、停保等手续。第四章缴费基数等4.1缴费基数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纳基数;在公司工作不满1年的员工,以转正后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缴纳基数。同时,应发工资标准在1800元以下的,按实际月平均工资或1500元作为缴纳社保的基数;应发工资在1800元---2000元的,按实际月平均工资或1800元作为交纳社保的基数;应发工资标准在2000元---3000元的,按实际月平均工资或2500元作为缴纳社保的基数;应发工资标准在3000元以上的,按实际月平均工资或4000元作为缴纳社保的基数,同时,须符合相应的社保中心最低缴费基数要求。缴费基数每年变动一次,变动后的具体缴费基数仍按上述原则执行。4.2缴纳费率依据国家规定的费率,并由公司和员工依据国家规定的承担比例分别进行缴费。4.3缴费办法员工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员工所在公司的项目助理或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员工月工资中代为扣、缴。4.4员工保险档案的建立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各子公司项目助理分别为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员工建立完整的保险档案(包括姓名、参保时间、每年度参保基数、参保种类、申请时间、批准人、批准时间、变动情况等),每月底交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第五章办理基本流程5.1办理原则:具体以各公司所在地相应部门办理程序为准。5.2员工参保流程:5.2.1员工个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5.2.2由员工所在公司总经理、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在接到书面申请后三个工内,分别依据本实施办法审核签署意见。5.2.3审核通过的员工准备所需的相关资料:填写新增登记表(表上需有该职工签字)、上交劳务合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等,按照统一的时间要求,交至所在公司办理社会统筹保险的人员处。5.2.4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各子公司项目助理整理:①.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②.地税登记证复印件、③.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④.合同正本、⑤.参保员工近期工作名册表、⑥.员工花名册各一份等参保所需材料。5.2.5以上材料准备完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各子公司项目助理分别携带符合相应社保中心要求的材料,到各公司营业执照颁发地社保中心办理参保事宜。5.2.6办理完毕后,向员工发放相应的社会统筹保险证件。5.3员工停保流程5.3.1离职、死亡和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需办理员工停保手续。5.3.2离职员工,一经确认,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或项目经理需于员工递交辞职报告或离职的当月或次月,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并在相应的社保中心规定的时间内为其办理停保事宜;若因员工的离职而致使公司多支付保险费时,将从该员工离职当月或前一月的工资中扣除,扣除额为从离职当天到停保当月的最后一天所产生的保险费。5.3.3.死亡员工,在事发当月或次月由人力资源部经理或项目助理(必要时需员工家属协助)为其办理停保手续。由公司多支付的保险费,将从该员工事发当月或前一月的工资中扣除,扣除额为从该员工未能到公司工作当天到停保当月的最后一天所产生的保险费。5.3.5办理停保所需的手续:《XX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停保登记表》、根据停保原因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加盖公司工作);另外,死亡人员需由其亲属提供死亡证和火化证复印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需提供判决书复印件等。5.4员工恢复、转移社保流程5.4.1员工在原工作代为停保后入职我公司,或入职我公司后需要转移社保时,员工所在公司办理社会统筹保险的相关人员将按照上述规定及时到相应的社会保险机构所属业务窗口为其办理恢复、接续、转移社保关系。5.4.2由员工本人提供社会保险机构所要求的办理相应业务所需资料,交至所在公司办理社会统筹保险的人员处。5.4.3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审核、批准后,由员工所在公司办理社会统筹保险的人员,向相应的社保中心递交符合要求的材料,并办理完毕,发放给员工相应的社会统筹保险证件。5.4.4在办理保险恢复或转移的工程中,若由于员工本人原因导致保险费用欠缴,欠缴的费用将由员工个人到其需缴纳费用的社保中心缴纳完毕后,我公司才予以办理恢复或转移社保事宜。第六章其他6.1员工婚假、产假、病假、探亲假或因私事休假在公家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时间内的,仍享有社会统筹保险福利,若超过规定假期7天(含7天)以上,当月需缴纳的保险费用均由员工个人到社保中心交纳或交由公司统一代为补交。6.2本实施办法中所说的停保办理时间涉及次月的,是员工离职、死亡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时,正值当月中下旬,而无法按照社保中心要求的时间及时办理停保手续需要在次月进行办理,而非其他原因。如有特殊情况时,需征得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必须在事发当月及时办理停保手续。6.3在实施本办法过程中,若因经办人员原因造成公司多支付费用时,则由经办人员承担多支付的费用,并依据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处罚;若个程序经办人未能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要求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办理社会统筹保险的、延误办理时间的、未按照要求上报保险档案的、违反本规定办理社会统筹保险的,则依据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处罚。6.4在得到公司允许情况下的离职员工,若需要公司配合办理相应的转移手续时,离职员工原所属公司的项目助理应按照相应的社保中心要求的材料,尽可能及时配合办理相应的手续。6.5本实施办法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正式实施。集团公司行政管理中心人力资源部二零一一年三月五日集团公司办公会成员对于本实施办法签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