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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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09〕24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金融业发展和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涉及的奖励和补贴对象:(一)“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二)“金融机构总部”是指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场所在成都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三)“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是指国内外法人金融机构在成都设立的省级及省级以上分行(分公司)。(四)“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资格核准,并在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监事长等职务的人员。第三条成都市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我市金融业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由市财政安排并专项用于扶持金融业加快发展的资金。自2009年起,市财政预算安排每年不低于5000万元资金,各区(市)县相应安排配套资金。第四条专项资金申请、审核程序:(一)金融机构购房、租房及高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补贴申请,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的补贴或奖励申请,由税收解缴关系所在区(市)县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初审同意后,转报市政府金融办;其他方面的奖励和补贴直接报市政府金融办。申请材料一式三份(证书、发票、文件、凭证的原件除外),并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二)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三)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将审核意见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第五条自2009年4月10日起,新进入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连续3年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20元/平方米。认定时间以签订购房、租赁合同时间为准。每家金融机构享受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申请补贴后3年内不得出售或转租自用办公用房。若确需出售或转租的,须提前通知市政府金融办,并退回相应部分已享受的补贴。申请购房、租房补贴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须提交以下材料:(一)专项资金申请表。(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须提供购房合同、发票或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验原件)。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须提供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备案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五)5年内不迁离金融集聚区的书面承诺。第六条自2009年4月10日起,新进入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以及金融后台服务中心的高级管理人员,自机构开业年度起3年内,按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市、区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补贴。对个人所得税的补贴实行先征后返。申请个人所得税补贴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一)专项资金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三)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任职资格文件复印件、申请人的职务任命或聘用文件复印件;(四)申请人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验原件);(五)申请人所在金融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第七条自2009年起,金融机构年度贷款余额每增加30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设立小企业贷款专营服务机构,该机构对小企业年度贷款余额每增加5亿元,给予10万元奖励。对单个金融机构的奖励累计不超过50万元,用于奖励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申请信贷投放奖励的金融机构,除提交第五条(一)、(二)、(三)款所列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一)金融机构年度贷款余额变动表;(二)金融机构年度贷款情况汇总表。第八条争取保险机构以债权、股权等方式投资我市交通、通信、物流等重大基础设施和灾后重建项目。自2009年起,单项融资额在10亿元以上且融资成本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可按融资额的0.5‰奖励项目业主。申请补贴的项目业主,除提交第五条(一)、(三)款所列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与保险机构签订的投资合同复印件(验原件);(二)企业募集资金投向说明。第九条自2009年4月10日起,对我市企业上市给予分阶段补贴,认定日期以证券监管部门批准日期为准。申请不同阶段上市补贴的企业,除提交第五条(一)、(三)款所列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完成上市辅导并验收合格的给予20万元补贴,申请补贴须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2.证券监管机构发出的能够证明企业完成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二)企业发行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50万元补贴,申请补贴须提交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上市申请已被正式受理的文件复印件(验原件)。(三)企业上市融资完成后按融资额中投入成都资金的1%给予补贴,其中50%的补贴用于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员工。对单户企业的补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申请补贴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复印件(验原件);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复印件;3.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向说明。(四)市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市的,给予300万元补贴。申请补贴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市公司变更注册地的批复复印件(验原件);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3.5年内不迁离我市的书面承诺。(五)上市公司完成再融资的,按照其融资额的1‰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单户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申请再融资奖励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中国证监会关于批准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文件复印件(验原件);2.再融资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复印件;3.资金投向说明或投资项目书复印件。第十条申请其他专项资金,包括成都金融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经费、成都金融业重大课题经费、支持在蓉举办高水平金融论坛专项经费、金融人才培训经费以及支持我市金融业发展的其他经费等,承办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一)专项资金申请表;(二)项目明细预算清单;(三)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符合市政府有关规定的奖励和补贴,申请有效期为两年,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如申请未获通过,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向申请单位出具书面说明。第十二条申请奖励或补贴的单位必须守法经营,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保留稽核和追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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