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当前我省环保工作交流当前我省的环境质量现状1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解读2环境保护相关标准介绍3--提纲--大气环境三年专项稽查工作情况--当前我省的环境质量现状----当前我省的环境质量现状--APEC蓝阅兵蓝--当前我省的环境质量现状--2015年11月上旬沈阳市出现连续多日的重污染天气--当前我省的环境质量现状--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第一阶段:初见成效2013年至2015年环境空气质量比2010年改善20%以上第二阶段:持续改善2016年至2017年环境空气质量比2010年改善35%以上第三阶段:基本达标2018年至2020年环境空气质量比2010年改善50%左右跨越八年的蓝天梦想--当前我省的环境质量现状--2015年1-9月份全省空气质量状况791395643671224338020406080100120140160PM2.5PM10SO2NO22014年2015年--当前我省的环境质量现状--2015年1-9月份17城市蓝繁天数排名及同比变化--当前我省的环境质量现状--414037362927232322201815141255-321.4-10-5051015202530354045济宁潍坊东营莱芜滨州淄博日照临沂烟台威海泰安青岛枣庄济南聊城菏泽德州平均蓝天白云天数同比变化排名(天)2015年9月份济南市排名靠后的空气点位及同比变化--当前我省的环境质量现状--序号点位所在区污染因子同比变化1宝胜电缆历城区PM2.57.8%2宝胜电缆历城区PM1019.9%3蓝翔技校天桥区PM1016.5%4农科所槐荫区PM103.4%5泉城广场历下区NO288.9%水环境三年专项稽查工作情况--当前我省的环境质量现状--到2015年,全省重点污染河流控制断面平均浓度比2010年改善20%以上,力争省控重点河流全部消除劣Ⅴ类。——山东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当前我省的环境质量现状--进一步完善“治、用、保”流域治污体系,着力解决污水直排问题,省控重点河流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郭树清省长2015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当前我省的环境质量现状--达到或优于V类:74个断流或河道整治:23个3个劣V类水体的断面:济南市小清河辛丰庄断面济宁市梁济运河邓楼断面滨州市秦口河下洼闸断面2015年9月份全省省控河流断面水质情况汇总--当前我省的环境质量现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解读行政拘留刑事犯罪加大违法成本按日计罚、上不封顶查封、扣押相关设备新《大气法》的实施针对四种违法行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了污染环境罪。2013年出台的两高司法解释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解读--违法成本越来越高失职追责力度逐渐加大“两高”司法解释: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入罪条件进行了细化明确。2013年6月2014年12月国办56号文: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监管不履职、该查不查、该处不处、该移送不移送(该受理不受理)等4种监管不作为行为的责任新《环保法》实施:第六十八条明确了9种情形要进行追责。2015年1月--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解读--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新《环保法》--企业环境保护责任主体环保部门属地监管政府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建立环境保护制度申请排污许可,依法排放污染物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依法缴纳排污费安装使用在线监测设备企业信息公开接受现场监察实施清洁生产违法所承担的行政、民事、刑事等责任--新《环保法》--企业责任--新《环保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环保部门属地监管--新《环保法》--不应做但却做: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违法查封扣押排污者的设施设备应做但是未做: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等造成生态破坏的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环保部门责任--新《环保法》----新《环保法》--配套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信息公开主体设区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确定的重点监控企业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信息公开内容排污企业基础信息排污信息治污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评及环境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信息公开方式--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九十日内公开。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信息公开期限--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法律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违法排污罚款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启动按日计罚的三个必备条件违法排污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罚款处罚、责令改正2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罚款处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排污者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针对超标排污的情况:取得环境监测报告3个工作日内,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拒不改正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复查要在文书送达30日内进行,以暗查形式为主。自责令改正决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至复查时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计罚天数计罚天数计罚天数计罚天数计罚天数计罚天数计罚天数计罚次数不受限制,处罚数额“上不封顶”。计罚次数计罚次数不受限制,处罚数额“上不封顶”。计罚次数不受限制,处罚数额“上不封顶”。罚款数额=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X计罚日数计罚次数计罚金额计罚次数计罚次数不受限制,处罚数额“上不封顶”。计罚次数计罚天数注意事项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应在原处罚决定书发出后再做出。针对原处罚决定,排污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不停止实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适用范围具体对象实施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的三个关键因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适用范围1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适用范围1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适用范围1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实施对象2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直接产生污染物的生产设施。实施对象2易于移动的,进行扣押。不易于移动或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进行就地查封。在供水、供电、供气等开关阀门上张贴封条。从便于执法角度考虑,建议多查封,少扣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注意事项4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排污者擅自损毁封条、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可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理清概念1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不属于行政处罚,也不属于行政命令,而是属于行政决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可以单独下达行政文书,也可与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统一制作,一并下达。但是需要明确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起止日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适用范围2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与《查封扣押办法》一致。--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注意事项3限制生产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解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排污者进行跟踪检查。被限制生产的排污者在整改期间,污染物排放不得超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注意事项适用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即可进行移送,无须等待处罚决定执行,也不受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影响。移送的案卷材料必须是原件--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山东仙河药业有限公司利用暗管偷排污染物违法案件--1月26日,环保部门对企业依法罚款10万元,同时责令企业停产整治,并查封生产设施。同日,河口区环保分局将案件移送至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1月29日,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仙河药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主任和一名主要负责员工被行政拘留5日。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