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培训(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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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新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二年八月新津县人社局2012年工伤保险培训资料一、概念(一)工伤——亦称“职业伤害”或“工作伤害”,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到的事故和职业病伤害。(二)职业病——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三)工伤保险——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患职业病而伤残或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从国家、社会获得医疗救治、职业康复和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四)工伤保险待遇——是在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障。二、工伤保险的模式。大体分为三类:(一)使用集中公共基金的社会保险类型;(德国、意大利等)(二)雇主责任保险类型;(印度、阿根廷等)(三)前两种制度并存的混合类型。(我国等)三、工伤保险的特征。(六个方面)(一)强制性;(二)社会性;(三)互济性;(四)非营利性;(五)补偿性;(六)事故预防与职业康复。后两种特征不同于其它社会保险。四、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一)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又称无责任补偿原则)。(二)劳动者个人不缴费原则。(三)风险分担和互助互济原则。(四)保障与补偿相结合原则。(五)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六)区别因工和非因工原则。(七)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八)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五、工伤保险制度的三项功能:1、救治和补偿。得到及时、有效抢救;职工病情稳定后,按照法定程序评残,确定伤残等级,安排相应的一次性和长期性经济补偿。救治和补偿目前仍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2、预防。新条例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列为基金的支出项目。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与工伤预防相关的重要法律是《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正在修订)。3、康复。包括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国外的职业康复很发达,中国这方面刚起步。六、建国以来工伤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一)第一阶段:1951.2一1996.9;《劳动保险条例》(二)第二阶段:1996.10一2003.12;《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三)第三阶段:2004.1一2010.12;《工伤保险条例》(四)第四阶段:2011.1---;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七、成都市工伤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一)第一阶段:1996.4一2003.12;《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成府发[1996]45号)(三)第二阶段:2004.1一2010.12;《工伤保险条例》(四)第三阶段:2011.1---;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八、工伤保险待遇确定原则(一)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二)要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三)要考虑新老政策的平稳衔接(四)要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做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责任九、工伤保险待遇分类(一)按内容分类。1、医疗期间的待遇。2、经济补偿的待遇。3、生活保障的长期待遇。(二)按支付项目分类。1、用人单位支付。2、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及支付按照《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分为三类,在16项待遇中,13项由基金支付,3项由单位支付。(一)工伤医疗期间待遇(第30、31、33条规定了5项)。1、工伤医疗费(基金)。2、住院伙食补助费(基金)。3、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基金)。4、工伤康复费(基金)。5、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护理费(单位)。(二)鉴定伤残等级后待遇(第12、32、34、35、36、37条规定了7项)。1、劳动能力鉴定费(基金)。2、1一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基金)。3、1一4级伤残津贴费(基金)。4、5一6级停工伤残津贴费(单位)。5、生活护理费(基金)。6、辅助器具费(基金)。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基金)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三)因工死亡待遇。(第39条规定了3项)1、丧葬补助金(基金)。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基金)。3、供养亲属抚恤金(基金)。(四)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失踪的保险待遇(第41条)(五)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问题。(六)非法用工或使用童工造成的伤害,按人社部2010年第9号令处理。由用人单位支付费用。十一、停止享受待遇条件(一)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三种情形:(第42条)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待遇期间被判刑收监的,其工伤待遇仍按原渠道支付。(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问题(1-4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5-10级工伤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十二、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一)工伤保险基金的概念工伤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一种,是指为了保障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缴费单位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它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二)工伤保险基金的特点1、具有鲜明的法律强制性;2、具有调剂互助功能的专项基金;3、公益福利、待遇从优原则;4、由用人单位缴费;5、实行现收现付。(三)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1、缴费范围:新《条例》第2条规定。2、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3、工伤保险费率。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4、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目的在于运用这一经济杠杆和行政管理手段,促进用人单位重视安全生产,强化工伤预防工作,降低伤亡事故率,保障职工的健康安全。(四)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新《条例》第11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省级统筹(原规定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它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政府确定。省政府《实施意见》明确我省18个市和阿坝州均实行市级统筹,甘孜和凉山的统筹层次由州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我市1996年4月实行的是“市级统筹,分级管理”,从2007年7月开始实行“市级统筹,统一管理”(五)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与管理1、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和管理基金收入项目和内容:工伤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其它收入。基金收入的管理:设立收入户、进入财政专户、不得运作支付。2、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和管理基金支出项目和内容:待遇支出、劳动能力鉴定支出、法规规定的其它支出。基金支出的管理:设立支出户3、储备金管理与使用用于重特大事故、化解基金风险、保障工伤职工权益。4、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伤保险费收入--财政专户存入--社保支出户支付。5、财政专户:财政专户、收入户、支出户应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六)工伤保险基金监督1、工伤保险基金监督的目的:预防违规、保证安全2、基金监督的主要内容:基金征缴、基金支出、财政专户。3、内部监督:社保经办机构内的监督。4、行政监督:劳动保障和财政行政机关的监督5、审计监督:表现独立性、权威性、公正性和广泛性。6、社会监督:工会组织、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等。十三、新《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新条例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职工,纳入工伤保险制度适用范围。这样在2011年1月1日新条例施行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参加工伤保险。(二)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1、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老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新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同时,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纳入工伤的范围。2、调整了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老条例第16条规定:因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醉酒导致自身受到伤害以及自残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社会保险法第37条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为: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据此,新条例删除了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三)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1、增加了工伤认定的简易程序。工伤认定决定一般需在受理60日内作出。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在15日内作出决定。2、新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3、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四)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老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地区约为3、4万元,全国平均为10.24万元)新条例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2年标准为43.62万元。四川省:停工留薪期满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的1-4级(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人员2011年1月1日后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避免工亡职工待遇与伤残职工待遇差距过大,新条例也适当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1-4级,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5-6级,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7-10级,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新标准:一级伤残27个月,二级伤残25个月,三级伤残23个月,四级伤残21个月,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五)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新条例规定:依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新条例增加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处欠缴数额1-3倍的罚款。四川省规定:按新《条例》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自2011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六)加强了对未参保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老条例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所发生的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四川省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新《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新发生工伤的职工支付相关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的工伤人员,在单位参保时按统筹地区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后纳入统筹管理。(七)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1、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2、将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十四、《条例》实施新、老政策衔接问题。(一)工伤职工相关待遇,原则上以发生伤害时的国家政策规定处理(法规有规定者除外)。(二)待遇已按原规定处理了的,不再重新处理。(三)2010年底前作出工伤认定,按原《条例》等规定执行。(四)2011年后作出工伤认定,按新《条例》等规定执行。十五、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按照有关规定主要是按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三定”规定成立的事业单位,目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在工伤保险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第一,征收工伤保险费。第二,核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负责保存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第三,进行工伤保险调查、统计,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反馈,适时调整单位的缴费费率。第四,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包括基金的收支、管理与运营。第五,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第六,监督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使用情况。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进行监督。第七,为工伤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