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综合保险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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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市综合保险转社保[标签:成都,综合,保险社保]我在成都工作,公司从2006年9月开始给我买的综合保险,2010年6月转成社保后,拿到社保卡后,发现以前缴费的年限都没有了,生育.养老.医疗,全都变成了2010年6月初次参保,那以前的综合保险交费不是都白交了吗?早知道是这样,可以先要求退综合保险个人交的费,然后再叫公司重新办理社保卡,不是更好.为什么?不能延续年限?问题补充2010-07-1413:17综合保险卡没有退,综合保险卡上的钱还能用吗?综合保险卡是不是没有钱了就作废了。-------------------------------------------------------------------好评率:100%A1按照《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成府发[2003]7号)》的规定,你的情况符合第二十条,即: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从业人员,由非城镇户籍转为城镇户籍的,应改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办法执行,综合保险老年补贴个人帐户储存额转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目前你已转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了,但没有连续计算年限,有可能是单位经办人员没有办理,而是直接把你的综合保险停掉,以新员工的身份重新办理了社会保险。这样肯定就不会连续计算工龄,很不划算。建议你跟单位负责社保的人员进行沟通,了解是不是这种情况,如果是,就需要到社保局把缴费关系接续上。如果实在接续不上,可以申请将原综合保险帐户内的个人缴费帐户进行退费。虽然钱不多,但毕竟是自己花了钱的,应该充分享受自己的权利。A2转成社保后,这2年应该视同缴费,综合保险中的个人账户的钱也转移到社保个人账户。如果以后一直缴社保,则享受社保待遇。养老金=(退休前社会平均工资+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缴费年限+个人账户/2A3综合保险有四项待遇(工伤、住院、药费补贴卡和老年补贴),其中药费补贴卡(即综合保险卡),每交1月充入20元。剩下三项待遇中,若不发生工伤和住院医疗也不存在返回,至于老年补贴需满12个月才买入.待满12个月后你会收到一张老年补贴凭证,到年龄(男60女50)你可以换取1000多元(按今年标准计算),到时,有几张换几张.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失业补贴实施细则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向城镇居民转变的意见》(成委发[2008]12号)和《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稳定就业的实施办法〉、〈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向城镇居民转变的社会保险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劳社发[2008]25号),为保障参加综合社会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失业待遇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职工失业金基本一致,促进其再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用人单位为招用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按20%费率参加综合社会保险的,享受失业补贴待遇。二、综合社会保险失业补贴月标准为170元。缴费累计每满1年发放1个月标准的失业补贴,最长不超过12个月。失业补贴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或调整。三、参加了综合社会保险未参加失业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失业后,按综合社会保险失业补贴月标准享受失业补贴待遇。四、参加了综合社会保险同时又参加了失业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失业后,除按《失业保险条例》领取参加失业保险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外,同时享受综合社会保险的失业补贴待遇。五、用人单位应按《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为招用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办理参加失业保险。六、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享受失业补贴:(一)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1、劳动合同终止的;2、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解聘或辞退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七、失业人员应在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持身份证原件、常住地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原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向城镇常住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填写《失业证申请表》,申领《失业证》。八、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补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九、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补贴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原所在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十、社保经办机构应在失业人员办理申领手续的10个工作日内,对其享受失业补贴的资格和标准进行审核认定,审核无误后,社保经办机构通过银行一次性支付失业补贴。十一、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已领取失业补贴的期限不再重新计算。十二、领取过失业补贴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保时,其失业补贴享受期不作为退还个人账户等待期计算。十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不符合条件,或涂改、伪造有关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失业补贴的,应责令其退还;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十四、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补贴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五、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十六、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成府发[2003]7号第一条为了保障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用工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以及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前款所称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是指不具有城镇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被用人单位招用或个人在城镇从事产品生产、商品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劳动者,但从事家政服务和农业劳动的劳动者除外。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包括工伤补偿或意外伤害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用人单位招用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前款所称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人意愿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造成的身体伤害,但犯罪、自杀、自残、吸毒、寻衅殴斗、违规驾驶机动车、参加体育活动或比赛以及医疗事故等造成的伤害除外。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综合保险的管理。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综合保险的具体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以及行业协会,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综合保险管理工作。第五条招用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在下列期限内凭营业执照或批准其成立的文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一)本办法实施前招用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二)本办法实施后招用(包括增加招用,下同)的,自招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第六条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应在下列期限内凭《外来人员就业证》、户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一)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本市从业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二)本办法实施后在本市从业的,自领取《外来人员就业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第七条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由市或省工商行政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性单位、经市或市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和缴费。由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性单位、由市或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地处五城区以外的生产经营性单位和经区(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到所在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和缴费。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在五城区范围内从业的,到市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和缴费;在五城区以外的区(市)县从业的,到所在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和缴费。第八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迁出本市,或综合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有关证书或文件到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不在本市从业或综合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凭《外来人员就业证》、户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及时到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第九条综合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可根据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收入情况按下列数额之一确定:(一)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二)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0%;(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四)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90%;(五)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l00%;(六)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20%;(七)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50%;(八)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00%;第十条综合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其中,有用人单位的由单位承担14.5%,个人承担5.5%,个人承担的缴费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无单位的全部由本人承担。用人单位缴纳的综合保险费,在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第十一条综合保险费从办理综合保险登记之月起按月或按年缴纳。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用人单位和本人停止缴纳综合保险费。第十二条征收的综合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专户储存,集中管理。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综合保险费收人过渡专户,所征收的综合保险费全部进入该专户,并于每月8日至10日期间全额上解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综合保险费专户。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综合保险支出过渡专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度向该专户划入周转资金,用于综合保险中老年补贴的支付和老年补贴个人账户额的退还,年终进行结算。综合保险中工伤补偿或意外伤害补偿的支付和住院医疗费的报销,分别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规定对综合保险三项待遇支付水平和运营费实行分项核算。综合保险费收入不敷使用时,可以调整缴费基数的最低额和缴费比例。综合保险费分项核算、缴费基数最低额和缴费比例调整的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财政、审计部门依照职责对综合保险费收入实施监督。第十三条参加综合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可享受下列待遇:(一)用人单位招用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履行缴费义务期间享受工伤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和达到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年龄时享受老年补贴;(二)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履行缴费义务期间享受意外伤害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和达到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年龄时享受老年补贴。意外伤害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按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规定认定,伤残程度由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履行综合保险登记手续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发给《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卡》。《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卡》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发。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招用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期间,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属于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工伤致残程度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按附表一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工伤补偿。附表一的标准可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二)因工死亡的,按下列项目和标准给予一次性工伤补偿:1、医疗补助金,标准为10个月死亡时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死亡时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因工死亡补助金,标准为50个月死亡时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因工死亡人员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40个月死亡时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期间,发生意外伤害致残或死亡并按本办法规定作出认定和劳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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