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主要的自然灾害保险的现状及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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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主要的自然灾害保险的现状及其发展【内容摘要】:近些年来我国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各界对自然灾害保险这个风险管理手段的渴望也越加迫切。但目前中国的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尚未建立,自然灾害损失只能由政府和社会来承担。本文通过分析我国自然灾害保险现状并结合各国自然灾害保险的发展经验提出相关建议,意在能够促使我国保险业更好更快的发展。【关键词】:自然灾害保险保险体系保险产品在分析我国自然灾害保险现状,首先需要明确以下关于自然灾害保险的名词的具体定义。了解了基本概念我们就可以更加有针对性地分析情况以及提出相关的措施。自然灾害保险体系的基本概念:指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特别巨大的破坏损失,对区域或国家经济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事件。这里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震与海啸、特大洪水、特大风暴潮。自然灾害保险是指对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过保险形式,分散风险。自然灾害保险体系是发挥商业保险公司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辅助的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支柱的巨灾保险及风险处置体系,以实现多方共担风险。一、我国自然灾害风险形势严峻据联合国统计的数据显示,20世纪世界方位内54次最严重的自然灾害有8次发生在我国。并且我国仍有大范围的潜在巨灾威胁,全国有近2/3的国土面积不同程度受到洪水威胁,近一半的城市分布在地震带上。我国自然灾害风险发生频繁,损失逐年加重,而现有的保障体系对灾区的经济补偿和人民生活的恢复只能是低层次和小范围的。近十年来,我国每年因灾难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基本维持在2000亿元左右,常年受灾人口达2亿多人次。2006年,全国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到4109.1万公顷,比上年增加5.9%。其中,绝收面积540.9万公顷,比上年增加17.7%;因灾死亡3186人,比上年增长28.7%;倒塌房屋193.3万间,比上年减少33.1万间;直接经济损失2528.1亿元,比上年增加23.8%,是1998年特大洪涝灾害以来的第二个重灾年。而2008年无疑是继2006年后的又一个重灾年,年初的一场特大雨雪冰冻灾害直接造成经济损失达1516.5亿元。据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的最新数字显示,目前保险公司支付赔款47.6亿元,尽管保险业积极主动赔付,但赔偿金额尚不足损失总额的4%,低于全球平均水平36%。就在雨雪冰冻灾害之后的短短几个月,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8.0级特大强地震。此次大地震是新中国建国以来最严重的灾难,其地震强度和烈度超过1976年的唐山大地震,受灾面积超过10万平方公里,主要涉及四川、甘肃、陕西、重庆等省市。截止5月25日,汶川大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超过雪灾,仅四川一省的经济损失已超过2000亿元,甘肃、陕西的直接经济损失分别为500亿元和62亿元。截至6月2日,地震已致69019人遇难,373573人受伤,18627人失踪,累计受灾人数4555.2965万人。2010年,除了举国悲痛的舟曲泥石流灾害、我国28个省份遭洪灾造成928人死亡和1.34亿人受灾、5月份江西大暴雨、玉树地震等等,受灾地区交通、电力、通讯、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均受损毁,损失惨重,而且仍不断有次生灾害的发生。中国保监会要求“特事特办”,各保险公司纷纷建立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处理灾区保险理赔事宜,但参与赔付的保险公司多是寿险公司,它们将会对地震造成的人身意外进行正常赔付,然而由于地震在大多数财险险种中属于除外责任,企业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通常不对地震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即使运用通融赔付原则,赔偿金额相对巨额损失仍是十分有限。随着我国经济每年高速度的增长和财富的持续积累以及我国各种资源的不断开采,地震灾害对经济和社会的威胁与破坏程度将不断上升。二、我国自然灾害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我国自然灾害保险存在的问题1.投保率低,保险覆盖面积小。由于我国全民素质仍需要逐步提高,民众对于保险的认可程度还没有达到一个高度,对于风险的防范意识也不是很强,而且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参保的个人和企业较少,这就导致投保率低,保险覆盖面积小。2.从保险产品的角度看。保险业承保的各种风险几乎都把自然灾害地震、台风、冰雪等特大灾害排除在外,以规避自己的经营风险,即使承担由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也是经过了层层的严格限制之后给予的微薄的赔付。专门针对各类灾害的险种设计寥寥无几,既有的自然灾害保险理赔标准又显得过于严苛,大大弱化其保障功能。对于寿险的意外险而言,未将因地震引发的保险事故列入除外责任条款,所以赔付情况较好,而对于财产险的家财险和企财险产品,并不包含地震责任,少数特约的地震险往往是以主要合同的附加险形式出现,且收费较高。而且,针对自然灾害风险的农业保险也处于不断萎缩的状态。3.自然灾害风险有效承保能力严重不足,自然灾害损失理赔额偏低我国自然灾害风险处置的现状是自然灾害风险有效承保能力严重不足,商业保险还没有成为自然灾害风险补偿的重要手段,重大自然灾害中保险赔付率低,仅有少部分灾害事故损失能够通过保险获得补偿。在发生巨灾后的严重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与灾后的救援工作主要是靠政府财政支持和社会的捐赠,主要是用于解决公共设施和最困难群体的住房恢复重建,补偿层次较低救助范围小,一般公众和企业的财产损失常常是“听天由命”。巨灾发生的概率很小但是一旦发生损失却是巨大的,各种保险公司根本是没有足够的能力承担。如2008年初的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111亿元,保险业已给付赔款约50亿元,保险赔款占损失金额的4.5%;汶川地震截至6月28日,导致四川省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0亿元人民币,截至7月12日,保险公司已赔付保险金3.86亿元,预付保险金1.16亿元,保险赔款仅占损失金额的0.5‰。(二)导致自然灾害保险体系难以有效建立的原因1.缺乏法律支持。目前我国公民自然灾害保险意识普遍较弱,强制性的保险法律制度也相对薄弱,使自然灾害保险在推进过程中缺乏法律支持。从国际自然灾害保险的成功经验看,为了确保自然灾害保险的覆盖面,包括美国、日本等一些国家和地区都采用了一定程度的法律强制性保险制度,而我国目前尚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2.缺乏经营技术和水平。经营自然灾害保险涉及地质、地理、气象、土木工程等多学科的专业技术知识,技术门槛和投入成本相对较高。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对培训自然灾害保险专业技术人才的投入力度还比较欠缺,保险公司无法对地震、风暴、洪水、冰雪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对准确的衡量和把握,致使保险公司无法开发、设计出种类丰富的自然灾害保险产品,对经营自然灾害保险业务采取谨慎保守的态度。3.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直到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的保险制度,应对自然灾害风险的职能机构分散,相互间的沟通协调存在很大障碍,且保险公司自然灾害风险责任没有与一般风险责任加以区分,对保险费率的厘定未考虑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政府对自然灾害保险的保费连同其他保费一起征收营业税与所得税,自然灾害保险管理缺乏有效的政策保障和积累制度。再保险制度也还未完善,仅靠其自身的偿还能力根本无法解决自然灾害保险的问题。三、国外自然灾害保险体系概况(一)法国的自然灾害保险体系1982年法国颁布了《TheFrenchNatSystem》,建立了自然灾害保障体系。承保范围包括:地震、洪水、火山爆发、海啸、地陷、山体滑坡、风暴等7类风险。通过扩展现有财产险(包括火险、营业中断险、机动车辆险等)保单保险责任的方式由保险公司经营,即任何购买上述保险保单的投保人被强制要求购买自然灾害附加险。自然灾害险费率由政府确定,包含于财产险保单费率之中,免赔率由各公司承保政策决定,但法律设置了下限。保险公司可以选择是否将自然灾害风险向国有再保险公司——法国中央信托再保险公司(CaisseCentraledeReassurance,简称CCR)分保。中央信托再保险公司由国家预算资助,按照法定赔付的自然灾害赔付超过再保险费收入时,超过部分由国家预算支出;盈余则以基金的形式积累起来。分给CCR的保险责任CCR必须接受,并按法律规定自行提取准备金和安排再保险;一旦中央信托再保险公司的保险准备金耗尽,剩余责任由政府承担。政府作为最后的再保险人,提供最终赔付保证。(二)挪威的自然灾害保险体系挪威的法律规定:山体滑坡、洪水、暴风雨、地震和火山爆发等5种自然风险作为财产保险的扩展责任,属于强制保险,其保费附加在所有售出的火险保单之中。自然灾害保险赔偿限额为实际损失的85%,即设置了15%的免赔率。为配合强制保险的实施,1980年,挪威议会立法建立挪威自然灾害基金(NorwegianNaturalPerilsPool,简称NNPP)。所有经营自然灾害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均是NNPP的成员单位。基金的作用一是在保险公司间分散自然灾害风险导致的损失;二是建立针对自然灾害风险的再保险机制;三是在基金与成员单位间建立一个应对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损失的契约。基金由隶属于政府的一个专门委员会来管理。法律规定:凡自然灾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所有损失都必须告知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委员会根据各公司火险费率高低及市场份额将总损失在成员公司间分摊。对每次自然灾害,委员会均会制定统一的理赔方案,以保证各公司理赔口径的一致性。(三)墨西哥:巨灾债券过去10年间,墨西哥一直通过采用市场融资机制的自保基金为灾后恢复工作提供资金。2006年,墨西哥在世行技术援助支持下,成为全球第一个发行巨灾债券的主权国家。2009年10月,墨西哥发行了2.9亿美元巨灾债券。结果,三类特定风险——地震、太平洋飓风(两个地区)和大西洋飓风得到了三年期保险。巨灾债券吸引了很多投资者的关注,这为扩大投资者队伍以及降低保险费率都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世行官员认为,墨西哥对其他新兴市场国家的示范效应不可低估,这些国家可以向资本市场转移与极端天气相关的风险,以便管理财务的不稳定状况。(四)英国:商业运作英国巨灾保险都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政府不参与其中。例如,政府财政不对洪水保险进行任何补贴,是非强制性的,投保人在保险市场中自由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政府的切入点主要是通过加大防洪投入力度,兴建洪水防御设施来降低洪水风险,使洪水风险具有了一定的可保性,使私人保险公司愿意承担洪水风险。英国再保险市场相当发达和完善,商业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巨灾风险责任直接在再保险市场进行分保,转移风险责任,政府对巨灾保险再保险计划没有支持,但是巨灾保险参保率很高。(五)日本:政企联手在地震频发的日本,1966年就通过了《地震保险法》,该法律规定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建立地震保险体系。其灾后救助体系的特点是:以自助和政府救助为主、社会救助为辅,呈现出完整的灾后应对机制。参加地震保险、再保险公司对风险的分散、社会救助和政府直接救助构成了日本抗灾的四道防线。在巨灾保险的风险控制方面,日本创造了一种由政府和民间保险公司分担的二级再保险模式,即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业务先由民间保险公司承保,然后再全部分给由日本各保险公司参股成立的地震再保险公司,该公司除自留一部分外,按各保险公司承保的财产保险的市场份额回分给各保险公司,超出再保险公司与直接承保限额的部分由国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四、各国的自然灾害保险的发展经验对我国自然灾害保险的借鉴(一)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体系在充分吸收国外自然灾害保险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我们认为,我国应建立以商业化运作为基础,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保障,政府政策支持为重要推动力的强制性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在这一过程中,以下方面不容忽视:1、加快自然灾害保险的立法工作,切实推进相关制度建设根据我国自然灾害保险的市场需求、自然灾害的分布和发生情况以及自然灾害保险发展的历史经验,同时考虑宏观的经济实力和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在吸收和借鉴国外自然灾害保险法律制度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农业自然灾害保险的立法步伐,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业自然灾害保险法律制度。2、应建立巨灾保险的再保险体系。再保险具有履行社会管理职能,能够发挥向全球分散风险的制度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