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案格式(刑法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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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放教育学院授课教师教案教师姓名安调珍授课对象授课形式课堂讲授授课科目刑法2授课周次第1周课时章节名称刑法各论概述教学目的通过讲授,使学生对于我国的刑法分论的体系划分有个宏观的认识,明确我国刑法条文的基本内容、条文数目等,从整体上掌握分则各罪的分类、罪状与罪名、法定刑的意义,了解法条竞合的适用教学重点1、刑法总论与分论之间的关系2、我国刑法条文划分的依据3、1997年的刑法典确立的沿革历史教学难点1、我国刑法分论各章节划分的标准2、具体的犯罪条文的构成3、法条竞合教学内容1、刑法总论与分论的关系(1)刑法分论的简介(2)二者之间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共性与个性的关系2、刑法分则的体系刑法分则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种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有机体。把握刑法分则的体系,是研究各类犯罪和各种具体犯罪的基础。犯罪的分类排列(1)、将犯罪划分为十大类(2)、划分标准:犯罪的同类客体;(3)、排列标准: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权利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3、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2分则条文通常由罪状与法定刑构成。而罪状又与罪名密切相关,所以,罪状、罪名和法定刑就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了。罪状:(1)、概念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2)、分类1)简单罪状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如:故意杀人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过失致人死亡的,拐卖妇女、儿童的,……这样的罪名不多2)叙明罪状305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41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3)引证罪状例:过失犯前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4)空白罪状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5)混合罪状304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的结合。4、罪名阐述罪名的概念和分类;明确确定罪名的原则5、法定刑(1)、概念以及与宣告刑的关系法定刑是立法上的规定,宣告刑是执法中的适用。宣告刑是法定刑的实际运用,宣告刑必须以法定刑为依据宣告刑只能是法定刑中特定的刑种和刑度。(2)、法定刑分类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我国未采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97条)、相对确定的3法定刑(大多数)6、法条竞合(1)、法条竞合的概念法条(或法规)竞合,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行为,造成一个犯罪结果,同时触犯数个条文,其中一个法律条文成为另一法律条文的一部分,仅应适用其中一条,而排斥适用其他条文的情况。有两种表现:一是一行为同时触犯不同法律的条文;二是一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中的不同条文。(2)、法条竞合适用法律的原则1)、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即在法条竞合的一般情况下,以特别法条(规)规定的刑罚来论处。2)、重刑法条优于轻刑法条。即当采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处理法条竞合还难以达到罪刑相应的基本要求时,选择重法法条来论处。课外学习要求作业:1、试论刑法总论与分论之间的关系2、举例说明犯罪条文的构成3、熟记法条竞合的概念自主学习:了解刑法条问中的几个重点罪名小组讨论:形象化的表述刑法总论与分论之间的关系4开放教育学院授课教师教案教师姓名安调珍授课对象授课形式课堂讲授授课科目刑法学2授课周次第2周课时章节名称危害国家安全罪教学目的本章重点掌握危害国家安全罪其中的几个重要的罪名,能够针对当前的实际情形作出对比教学重点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教学难点相似罪名之间的区别,主要是会辨别教学内容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节概述一、概念以及构成要件特征(一)概念: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二)特征1、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2、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3、主体: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4、主观方面:犯罪故意。二、种类1、危害国家政权、分裂国家的犯罪2、叛变、叛逃的犯罪3、间谍、资敌的犯罪第二节危害政权、分裂国家的犯罪一、背叛国家罪(一)概念二)客观要件1、勾结外国2、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3、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勾结,危害中国国家安全(三)主观要件:直接故意(四)主体:中国公民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二、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5(刑法第103条)1、概念1、概念2、构成要件:2、构成要件:(1)客观方面:(1)客观方面:“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2)主观方面:直接故意(2)主观方面(同左)武装叛乱、暴乱罪(一)概念(二)构成要件(1)客观方面:“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暴乱的行为(2)一般主体(3)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三、武装叛乱、暴乱罪的认定1、本罪为选择性罪名2、关于罪数——考虑与武装叛乱、暴乱罪是否有联系来具体判断(一罪或数罪)第三节叛变、叛逃的犯罪一、投敌叛变罪(一)概念:(二)特征:1、客观要件:投敌叛变(投奔敌方、被捕被俘后投降)2、主观要件:直接故意3、主体:中国公民(三)刑事责任(刑法108条)二、叛逃罪(一)概念:(二)特征:1、客观要件(1)履行公务期间(2)擅离岗位(3)叛逃——危害国家安全2、主体:特殊主体——(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作业:比较叛逃罪、投敌叛变罪、背叛国家罪的特征。第四节间谍、资敌的犯罪6一、间谍罪关键点:1、参加间谍组织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犯)二、资敌罪关键词:1、战时(参见刑法第451条)2、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质课外学习要求作业:1、怎样理解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2、三大原则之间是怎么关系的?自主学习:与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对比小组讨论:在现实的生活中,你所遇见的哪些司法现象体现了刑法的这三大原则7教师姓名安调珍授课对象授课形式课堂讲授授课科目授课周次第3周课时章节名称教学目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概念、特征、种类。教学重点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教学难点各个罪名之间的区别教学内容第二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放火罪主要特征:1、实施放火行为并且危害公共安全2、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3、14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二、决水罪1、主观:有决水的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2、客观:实施了决水行为并且危害公共安全3、主体: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提问:此罪的犯罪主体为什么和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不同?三、爆炸罪1、主观:有爆炸的故意2、客观:实施了爆炸的行为并且危害公共安全——将爆炸罪与以爆炸方法实施的其他犯罪相区别。四、投放危险物质罪(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1、概念2、特征(1)客观方面: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并且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主观方面:故意——注意:本罪与其它罪的区别一、交通肇事罪概念: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8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特征2、客观要件:1、客体:交通运输安全(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2)发生重大事故(3)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认定标准:第一、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第二、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第三、造成公共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罪认定标准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也是本罪的成立标志:1)酒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而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3、主观要件——犯罪过失4、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1)交通运输人员2)非交通运输人员3)交通事故肇事者“所在单位的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交通肇事罪的认定1、罪与非罪2、与利用交通工具进行犯罪的界限3、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4、因逃逸致人死亡二、重大责任事故罪概念: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9特征:(一)客体(二)客观要件:1、行为发生在有关人员直接进行生产作业的活动中或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领导、指挥、管理活动中。2、行为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存在。3、造成重大事故。(三)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包括:1、国有、集体所有的上述单位的职工。2、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3、劳改企业的相关人员问题:非法成立的单位或合法成立但超越其生产经营范围的单位的相关人员,能否成为本罪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要件犯罪过失海南农科院爆炸案被告人:林盛,海南农科院某研究所所长。被告人在促海南龙眼开花结果的研究中,发现果农李某家的龙眼长得很好。李告诉林盛自家的龙眼树是施加了某种特别的物质,林将此物质运回农科院进行研究。李告知林,该物质结块后再分开时不得用工具敲打,否则容易发生爆炸。该物质被存放在农科院某楼下,每次需要使用时由林的助手按要求将该物质分装。2001年7月9日,林盛要求其助手分装此物质,以便次日开会时使用,因时间紧迫,其助手找了几个临时工帮助分装。林在现场停留片刻,在未对除其助手以外的临时工加以禁止敲击的嘱咐的情况下,因事离开现场。在场工人因不正当操作致使发生爆炸事件,当场死亡五人,受伤七人,财产损失300多万元。作业: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如何让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10课外学习要求自主学习: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内涵小组讨论:为什么我国刑法规定采取从旧兼从轻的时间效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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