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判断力批判》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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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断力批判》的笔记-第81页《判断力批判》读书笔记关于《判断力批判》(1—81页)、邓晓芒先生《判断力批判释义》、《冥河的摆渡者》的读书笔记。以问答体形式对所读内容进行梳理,以呈现康德思考路径,并以【问题】标识主干,以【阐释】标识进一步论述,以【概念】标识术语解释,以引号标明引用原文。【问题】问:(1)《判断力批判》的整体结构如何?答:包括序言、导言、审美判断力批判、目的论判断力批判四大部分。具体结构如下:序言:总括了《判断力批判》对于联结前两批判从而完成纯粹理性的全部批判的必要性与意义。导言:简介了批判哲学体系的总体结构和《判断力批判》的基本概念及总体构想。1—3:讨论了批判哲学的总体结构问题。4—6:探讨反思判断力的含义、功能及其与愉快情感的关系。7—9:进一步深入讨论两种不同的反思判断力(审美判断力与目的论判断力)各自的概念、作用,以及其关系和对知性(认识)与理性(道德)的联结方式。审美判断力批判审美判断力的分析论美的分析论:通过鉴赏判断的四个契机概括出对于美的普遍一般的说明。崇高的分析论:从批判哲学立场探讨崇高的先天根据,包括数学的和力学的崇高两方面纯粹审美判断的演绎:通过演绎审定情感的主观普遍性。审美判断力的辩证论:考察了鉴赏所必然陷入的审美标准问题的二律背反及其批判的解决。-2-鉴赏的方法论(附录):简介了美和艺术的入门问题。目的论判断力批判目的论判断力的分析论:探讨了客观合目的性及其分类,并由此阐明了有机体和自然目的系统。目的论判断力的辩证论:探讨了自然目的论的二律背反及其批判解决。目的论判断力的方法论(附录):追溯自然界的最终目的,通过对人身上体现的最后目的进一步反思追溯至道德目的论,并由此而向超自然的终极目的神学目的过渡。《序言》【问题】(1)问:何谓纯粹理性?何谓纯粹理性批判?答:指“出自先天原则”的认识能力。在《纯粹理性批判》与《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分别探讨了同属纯粹理性的知性(认识理性、理论理性)和纯粹实践理性的先天原则。而“纯粹理性批判”指对于纯粹理性和界限进行一般的研究。即探讨纯粹理性的运用如何可能,认识的界限在何处。【阐释】问:那么认识的界限在何处?答:认识的界限在于不能超越现象界而到达物自体世界。【问题】(2)问:《纯》探讨了哪种心灵能力?对应于哪种认识能力?答:《纯》探讨了人类的认识能力,而排除了欲望能力、情感能力;对应于根据先天原则探讨认识能力中的知性,而排除了判断力和理性。【阐释】问:而排除的原因是什么?答:是因为在这一进程中,判断力和理性“都不可能提供出构成性的先天认识原则”。所以《纯》必须对除了知性以外的其他认识能力加以审查,而经过批判后,所剩下的唯有人的知性为自然界所立下的法则,它们构成自然科学。【概念】问:何谓构成性?它与调节性有何区别?答:构成性、建构性(konstitutiv)指其本身构成知识,而调节性、范导性(regulativ)则不构成知识,仅具引导作用。如在《纯粹理性批判》中,知性-3-本身构成知识;而判断力则附属于知性,无先天原则,只是借用知性的先天原则将之联结到感性材料;而理性则是调节性的,它只是提出自然科学所追求的最高统一性的理想,起指引作用,但本身不构成知识。【问题】(3)问:如何理解理性的调节性作用?它具体表现在何处?答:理念的调节性作用指理性对知识有调节、范导作用,“使所有其他的纯粹概念都听从理念的指点”,从而趋向于某个最终目的,趋向于真理的总和。具体表现在消极、积极两方面,消极即限制作用,抑制知性的“僭妄”,不使之跨出认识的界限去规定物自体世界;积极即引导作用,以完整性原则引导知性。【问题】(4)问:由此可得出的结论是什么?答:就知性含有先天的构成性原则而言,在认识能力中它拥有自己的领地。简言之,人的知性为自然知识立法。而由《纯》中对于知性的分析,可得出《实》中对于理性的分析结论是:理性在实践领域中起构成性作用,在道德领域内拥有自己的领地。简言之,人为自己的实践能力立法。【问题】(5)问:那么,《判断力批判》中对于在认识能力秩序中作为中介环节的判断力所要探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答:判断力是否也有其先天原则?这些原则是构成性的还是调节性的?它是否会将规则先天赋予愉快和不愉快的情感?换言之,即判断力能否为情感能力立法?【概念】问:认识能力的秩序是怎样的?答:高级认识能力有知性、判断力、理性三个层次,相当于形式逻辑中的概念、判断、推理。知性提出概念,判断力进行判断,理性进行推理。知性所提出的概念即范畴,判断力运用范畴进行判断,理性将概念变成理念进行推理。【问题】(6)问:对《判断力批判》在三大批判中的定位如何?答:由于对纯粹理性的批判包括知性、判断力、理性三方面,对知性作认识论的判断,对理性作道德判断,因此必须对判断力也进行批判,否则不完整;但虽然可对它进行批判,它不构成形而上学的独特部分,只是作为中介、桥梁而不独占领地,“只能在必要时随机附加于双方(知性和理性)中的任何一方”。-4-【阐释】问:进行《判断力批判》的原因何在?答:因为要建立未来的形而上学(包括自然的与道德的形而上学两部分),必须打牢基础,“直到奠定不依赖于经验的那些(先天)原则之能力的最初基础”。《纯粹理性批判》是为知识打下基础,《实践理性批判》是为道德打下基础,而如果没有通过对判断力的批判打下牢固的基础,“将不可避免的导致全体的坍塌”。【概念】问:如何理解“在健全知性这一名目下所意指的”正是判断力?答:健全知性又译为“常识”,即运用通常的、正常的“识”进行正确判断的能力,而判断力正指此。【问题】(7)问:发现判断力的先天原则的困难何在?答:由于“任何一条原则它都必须先天的包含于自身内”,而要发现判断力的原则,则必须运用该原则,故有自相缠绕的困难。要发现其非借自知性或理性的特有原则,“必定会伴随着巨大的困难”。【问题】(8)问:寻找判断力的先天原则所应注意的是什么?答:首先,因为先天概念属于知性,而判断力只针对知性的应用,所以其先天原则不能“从先天概念中推导出来”;也因此,应当从判断力本身引出概念,且该概念只充当判断力本身的规则而不通过判断力将其他规则运用到经验材料上去。其次,我们需要引导出判断力的规则,但不能将之引导成为外部规则;因为如果判断力必须适合该规则,则其又必须寻找另一判断力“以便能够分辨该判断是否属于这个规则的场合”,将陷入无穷后退。这种困窘主要发生在审美判断中,即对自然美、艺术美、崇高的评判中。“尽管如此,对判断力在这些评判中的某种原则的批判性研究是对这种能力的一个批判的最重要的部分。”【问题】(9)因此,对于判断力的定位是什么?答:因为审美判断力虽然不能用来认识而只能用来鉴赏,但它隶属于认识能力,是由认识能力所构成的;并且需要证明它按照审美判断的先天原则“与愉快或不愉快的情感有一种直接的关系”,而不与在理性概念中尤其先天原则的欲求能力-5-相混淆。简言之,即其来自于认识能力,但不是为了认识;虽不是为了认识,但也不是为了实践,与欲求能力不同。【问题】(10)问:进行判断力的意图是什么?答:对审美判断力(鉴赏能力)的研究是“出于先验意图”、为建构先验哲学的,而不是“为了陶冶和培养趣味”。【问题】(11)问:在结束三大批判之后,康德的目标是什么?答:康德说:“我将马不停蹄地奔赴学理的探究”,“学理(Doktrin)的探究”指建立未来形而上学的体系,包括自然的和道德的两大部分。判断力只要批判就足够,它本身不构成学理,而附属于其他学理之上,起联结作用。《导言》§1§2§3【问题】(1)问:《导言》第1、2、3节所讨论的主要是什么?答:主要是探讨哲学的宏观划分,三节内容确定了判断力的先天原理对于联结彼此独立的知性立法、理性立法(即自然和自由、认识和道德)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以此阐明批判哲学必须包括三大部分。《导言》§1哲学的划分【问题】(1)问:第1节论述的主要问题是什么?答:是哲学(形而上学)的划分。【问题】(2)问:首先,哲学通常如何划分?答:就哲学包含有有关对象(包括现象与物自体)的理性认识原则而言,我们“把哲学象通常那样划分为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阐释】问:那么作出这一划分的前提是什么?答:前提是“属于一门科学的各个不同部分的那些理性知识之诸原则的某种对立”,换言之,即由于理论哲学、实践哲学的原则、对象、概念都不相同,且“对立”,所以才需要进行划分。【问题】(3)问:那么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的不同至于对立在何处?换言之,为什么能够作出这样的划分?-6-答:它们的不同在于有两类各自不同的概念,即自然诸概念和自由概念,且“它们的对象的可能性有正好两种各不相同的原则”。自然诸概念(知性的诸范畴)使理论知识成为可能,即人为自然立法;而自由概念在理论知识方面仅具消极限制作用,它只在意志方面具有积极肯定作用,即人为自己的实践立法。所以哲学被划分为“作为自然哲学的理论部分和作为道德哲学的实践部分”是有依据的。【阐释】问:但在“以这些术语划分不同的原则、又以这些原则来划分哲学方面”存在着哪些误用?答:其误用在于将“按照自然概念的实践与按照自由概念的实践等同起来”,导致划分的无效。因为只有按照自由概念实践的道德哲学才是纯粹实践哲学,而按照自然概念实践只是日常实践,是理论哲学的实践部分,隶属于理论哲学,其本身不构成实践哲学。【概念】问:何谓意志?答:意志是“按照概念起作用的原因”,即先有概念,然后按照概念发生作用。由于先有概念,所以意志才能被称为是有目的的活动。【问题】(4)问:意志与实践的关联是什么?答:其关联是:“一切被设想为通过意志而成为可能(或必然)的东西,就叫做实践上可能(或必然)的”。【阐释】问:实践上可能性或必然性是与哪一概念进行区分的?区别是什么?答:它是与自然的可能性或必然性相区分的。前者是通过概念起作用的;后者则不是,而是象无机物通过机械作用、动物通过本能起作用的。【问题】(5)问:由于实践是意志行为,它尚未被规定,但应当以一个概念为前提,所以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什么?答:关键问题是“赋予意志的原因性以规则的概念是一个自然概念,还是一个自由概念”。因为如果该概念是自然概念,这些原则就是技术上实践的,只能属于理论哲学的实践部分;而如果是自然概念,这些原则是道德上实践的,它们才能够属于实践哲学。因此,实践领域要因自然和自由概念划分为两个层次,前者的规则只能成为规范,而后者的规则才能成为规律。-7-【问题】(6)问:在解决了该问题后,康德认为对两大哲学的更精密划分应当是怎样的?答:即必须排除误用,将隶属于理论哲学的技术上的实践(实践规范)排除出实践哲学领域,而限定在理论哲学的补充这一领域;从而将实践哲学定义为仅关于自由意志与道德规律的哲学。《导言》§2一般哲学的领地【问题】(1)问:第2节论述的主要问题是什么?答:论述的是知性与理性的领地及其鸿沟,与以转换眼光沟通二者的可能。【概念】问:“先天概念所具有的应用的范围”指什么?答:指我们根据认识能力运用所达到的范围,包括运用知性能力所达到范畴的范围与运用理性能力所达到的理念的范围;以及“哲学借这种运用所达到的范围”,与前对应,包括理论哲学的范围与实践哲学的范围。【问题】(2)问:由于概念是为了“实现某种对于对象的知识”,因此它们可以“对于对象的知识而与之发生关系的那一切对象的总和”可以作出划分,划分的标准及结果是怎样的?答:我们“可以按照我们的能力对这一意图的胜任或不胜任的差别而作出划分”。结果可以将这些对象划分为两类,一类为现象,即能力对于现象能够认识者;一类即物自体,即能力对于现象不能认识者。【概念】问:领域(Feld)、基地(Boden)、领地(Gebiete)分别指什么?答:领域是“依照它们的客体所具有的对我们一般认识能力的关系来规定的”,均属于主客观关系、思维与对象的关系,这种关系有两种,即分为现象领域和物自体领域,前者于我们可以认识,后者则不能。而现象部分则可称之为“对于概念和为此所需要的认识能力的一个基地”。而“在这个基地上有这些概念行使立法的那个部分”即称之为“领地”。三个概念,层次有别:领域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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