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中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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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我国保险中介监管•本章重点内容:•1、保险中介概述•2、保险代理人监管•3、保险经纪人监管•4、保险公估人监管一、保险中介制度概述保险中介是国际保险市场普遍适用的制度,因此,保险中介法律制度便成为保险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保险中介的概念•是指介于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间,为保险人开展保险经营活动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参与保险活动提供的以保险业务咨询、保险展业、代订保险合同、风险管理和评估、损失的鉴定和理算等为内容的专门性中介服务业务。(二)保险中介制度的概念有关保险中介人的从业资格、业务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就构成了保险中介制度二、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现状保险中介机构2554家专业代理机构1823家保险公估机构315家保险经纪机构416家截止2011年年底,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的现状(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情况•2011年,全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实现保费收入529.72亿元。其中,实现财产险保费收入388.69亿元;实现人身险保费收入141.03亿元。(二)保险经纪机构经营情况•2011年,全国保险经纪机构实现保费收入380.10亿元。其中,实现财产险保费收入307.42亿元;实现人身险保费收入61.97亿元;实现再保险业务类保费收入10.71亿元。(三)保险公估机构经营情况•2011年,全国保险公估机构实现业务收入13.64亿元,同比增长12.17%。其中,实现财产险公估服务费收入;实现人身险公估服务费收入0.07亿元;实现其他收入0.67亿元。三、保险中介制度在我国的发展•1、起点:•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重新登陆上海,友邦保险开业前,中国还没有保险代理人制度,而保险代理人制度又是国际保险公司通行的制度,于是,友邦保险率先在中国引进了保险代理人制度。个险营销员体制正式踏足中国,并以此掀起了一场始料未及的中国保险业市场化改革浪潮。••2、保险中介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极不平衡•(1)各类保险中介人发展不平衡•(2)地区发展不平衡•(3)保险代理人制度本身的发展•也不平衡有关保险中介监管的法律法规•1、《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3、《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4、《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及保险公估机构分别从以下方面进行监管:•市场准入•经营规则•市场退出•保监会的监督检查•相应的法律责任四、保险代理人•(一)定义:•第一百一十七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二)保险代理人的从业资格和执业规则•《保险法》中关于从业资格管理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第一百二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第一百二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三)保险代理人的执业规则•1、保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代理业务:(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二)代理收取保险费;(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2、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的义务•第三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0小时,上岗后每人每年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法律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第四十七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行政权力、股东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限制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二)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退保金或者保险金;(三)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四)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某保险公司与某县客运公司签订了一份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代理协议,由该客运公司代为保险公司向旅客办理承保手续,代为收取的保险费按2%计算在票价之中,以车票作为保险凭证。客运公司于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收取的保险费交付给保险公司。一次,该客运公司的一辆客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乘客中·15人死亡,12人受伤。但是,在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该客运公司连续2个月未向其转交保险费为由而拒绝赔付。那么,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呢?五、保险经纪人•(一)定义•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二)保险经纪人的作用•1、促使中国保险市场与国际接轨例如:美国达信、怡安两大保险经纪公司达信和怡安占全球保险市场份额的54%,前四名共占78%。英国有3200多家保险经纪公司我国保险经纪公司排名2012年12月13\2010年中国保险经纪公司业务收入排名.doc•2、促进保险市场机制的完善•“共赢”•3、有利于保险公司的范围化经营与发展•①有利于保险公司拓展业务。•②有利于保险公司理赔业务。保险经纪人的作用宏观作用微观作用投保人、被保险人作用对保险人的作用宏观作用有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有利于保险市场机制的完善有利于规范保险市场竞争有利于保险中介市场的完善与发展有利于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微观作用投保人、被保险人作用对保险人的作用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安排保险计划和协助索赔扩大保险需求,增加保费收入降低保险销售成本,提高保险销售效率,转变经营机制促进产品创新我国保险经纪业的发展和特点1999年12月16日,中国保监会批准北京江泰、上海东大、广州长城三家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筹建,于2000年6月、7月相继成立。业务特点:(1)市场集中度高(2)大单业务多(3)市场认同度有所提高,专业优势尚待提高。(4)业务发展不平衡。直保比重高,再保比重极低,财险高,寿险低。•(三)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1、保险经纪人是处于独立法律地位的保险中介人。•2、保险经纪人在保险经纪活动中代表着投保人的利益。•3、保险经纪人是提供专业化保险服务的职业人员。•4、保险经纪人就其为客户提供的保险经纪服务而收取佣金的途径并非唯一。•在我国,保险经纪公司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收取经纪佣金,其报酬收入与服务内容紧密相连。如果保险经纪公司应投保人要求代为办理投保手续,则可从保险公司处收取佣金,但不能就订立保险合同向投保人和保险人同时收取报酬;如果为被保险人代办索赔等手续,应由被保险人支付佣金;如果向客户提供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则由客户支付咨询费,保险经纪公司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佣金标准•(四)保险经纪人的从业资格——《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二条保险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保险经纪机构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的人员。•第六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五)保险经纪人的执业规则•第三十条保险经纪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经纪业务:•(一)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二)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三)再保险经纪业务;•(四)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十二条保险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保险经纪机构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的人员。(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的义务•第三十三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0小时,上岗后每人每年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法律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2003年10月,私营企业业主刘某外出洽谈业务合同时,在宾馆邂逅了早年的朋友尚某,交谈之中,尚某了解到刘某因业务繁忙,未能投保商业保险,但因业务活动风险太大,有意购买人寿保险。于是,尚某介绍说自己是一名保险经纪人,专门为投保人办理投保业务。为证明其所述不虚,尚某出示了印有保险经纪人头衔的名片,并表示可以帮忙为刘某办理投保事宜。刘某随即表示同意,不久,在尚某的操办下,刘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120万元的人寿保险合同,一次趸交了全部保险费。•数日后,尚某找到刘某,要求刘某按照5%向其支付5万元佣金。刘某认为尚某收费过高,拒绝支付。尚某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给付5万元保险经纪人佣金。法院经过庭审,查明尚某不具备保险经纪人的资格条件,未取得保险经纪人的执业证书,故驳回了尚某的诉讼请求。六、保险公估人•(一)保险公估人的概念•保险公估机构是指接受(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二条•(二)保险公估人的从业资格•第七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三)合伙企业。•第三十条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二)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三)风险管理咨询;•(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十二条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是指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保险标的承保前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的人员,或者从事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等业务的人员。(三)保险公估人的执业规则•第四十二条保险公估机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2012年12月13\国内保险公估公司名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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