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廉政考试参考资料1、党的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2、对公务员的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3、《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在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6个月,情节较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5、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6、《党纪处分条例》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7、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员大会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8、《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9、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10、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11、《党纪处分条例》规定,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应给予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12、《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13、《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4、《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组织中兼任职务的,应当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5、公务员享有的权利有: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请辞职。16、《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17、《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2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18、《廉政从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19、《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对舆论监督提出,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20、《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21、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22、《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23、重大项目资金统一纳入项目建设单位专帐核算,不得以任何形式多头开户和私存私放。24、《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直接经济损失的定义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25、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26、对行政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被追究人可在收到处理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或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诉。27、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的对其需进行诫免谈话: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28、《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29、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30、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31、《公务员法》第五条中,对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32、下列情形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有其他立功表现的。33、贯彻实施《廉政从政准则》应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34、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35、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3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36、《党纪处分条例》对失职、渎职行为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37、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严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从轻处分。38、《党纪处分条例》对失职、渎职行为的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表述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39、《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外,还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40、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41、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认定为不是违纪。42、《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43、《公务员法》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或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44、《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自2010年1月18日起施行。45、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46、《公务员法》规定,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47、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的方式。48、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有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49、《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什么?答: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50、《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在同一机关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什么工作?答: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51、《公务员法》规定,选任制公务员在何种情况下其所任职务终止?答: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52、《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如何处理?答: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53、《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结果可作为什么依据?答: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454、对个人行政责任追究的种类有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建议给予组织处理、立案调查,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追究法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5、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要对照要对照《廉政从政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56、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57、《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58、《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实施党纪处分要坚持的原则:(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2)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4)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5)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59、《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在什么情形下不得辞去公职?答:(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60、《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61、《党纪处分条例》规定,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62、被追究行政行为责任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工作的;认错态度好,并及时主动纠正行政行为过错行为的;行政行为责任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行为,可以从轻处理。63、《党纪处分条例》应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64、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相关领导和人员不得出现哪些情形或行为?答:①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③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④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⑤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⑥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⑦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⑧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65、《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答:(1)了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2)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5提出意见和建议。66、《廉洁从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哪些行为?答:(1)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4)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5)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6)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67、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行为有哪些?答:①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②虚报工作业绩;③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④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⑤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⑥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68、《党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