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建设研究龙文军1万开亮2李向敏3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农业再保险的现状和发展的制约因素。紧接着介绍了农业再保险的五种模式,分析了这些模式的优缺点,提出了倾向性的农业再保险模式,即国家指定专门再保机构承担农业再保。最后,提出了完善农业再保险机制的具体建议。关键词:农业再保险模式建议从2004年开始,连续三个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到要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在很多地区积极开展了试点,农业保险的经营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绩。2005年的保费收入为7.3亿元,比上年增长83.4%,一举扭转了农业保险自1994年以来连续萎缩的局面。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估计,2006年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创历史最高,达8.46亿元。但试点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保险机构担心农业保险的业务扩张太大而出现赔付困难。如何化解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是促进我国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因此,为推动农业保险加快发展,国家必须建立多层次保险与风险分担、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的农业保险和风险防范机制,当前应该尽快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再保险体系。一、我国农业再保险的现状(一)各级各部门积极出台文件支持完善再保险体系2006年的国发23号文件指出,要“完善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从各地制定的推行农业保险的文件来看,试点地区已经认识到了农业保险再保险对分散经营风险的作用,绝大多数地区都提出要寻求农业保险再保险的支持。中国保监会、农业部、财政部等部门也已经意识到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的重要性,也在这方面进行了研究和探索。本文是龙文军主持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农业自然风险规避与灾害补偿机制研究”(70503013)的阶段性成果之一。(二)保险公司积极探索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虽然我国的农业保险经营处于起步阶段,农业再保险更是刚刚起步,但是保险公司一直在积极寻求再保险的支持。例如,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就于2005年与怡安再保顾问有限公司签订了再保险合同,这也是国内农业保险首次与国际再保险的合作。怡安再保为上海安信提供巨灾数据预测、动态财务分析等咨询服务,以保障其种植业保险业务的整体业绩,并通过再保险安排争取风险转移计划的最大经济利益。国内的再保险公司也在探索开展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中再集团作为国有专业再保险公司,积极参与了全国各地的农业保险试点,为农业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些技术和承保能力的支持与服务。先后与上海安信、吉林安华、黑龙江阳光等三家专业农险公司签订了包括一揽子成数分保合同、溢额分保合同、成数溢额分保合同、赔付率超赔保障等多种形式的农业再保险合同。同时针对浙江、福建两省的农业保险试点项目,提供了包括成数分保、赔付率超赔等再保险支持和保障。(三)专家学者一直积极呼吁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在国外普遍建立了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的今天,中国的农业保险再保险已经引起了有关专家学者的足够重视,2005年底,在中再集团的发起下,有关专家学者和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在北京共同讨论了农业再保险体系的建立问题,这次会议可以称得上是农业再保险发展的一次里程碑。在会上,专家认为,农业保险离不开再保险支持。同时还呼吁构建一个集合相关保险和再保险公司力量共担风险的农业再保险保障体系,最大限度和最大范围内分散风险。二、农业保险再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一)对农业再保险的认识障碍1.政府的认识不到位我国农业保险的试点时间不长,农业保险再保险的发展也滞后一些,也面临着我国再保险业普遍存在的问题,甚至更严重。尽管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文件,而且很多试点地区也充分认识到了再保险的重要作用,但目前仍只是停留在文件中,并没有付诸实施。一些部门认为,只要对农民给予了保费支持就足够了,保险经营机构应该有能力来购买再保险,如果支持再保险就显得有些重复。还有些部门认为,再保险应该由保险经营机构自己来决定是否买,政府只要在发生巨灾以后,对规定赔付率以上的赔付提供兜底即可。这些认识问题都制约着农业再保险的进一步发展。2.保险机构对此认识不足各试点地区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普遍担心农业保险的前景,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缺乏一个长远的规划。很多保险机构首先考虑的是政府应该给予农民一部分保费补贴,给予其自身一部分经营管理费的补贴,尚没有考虑到如何获得农业再保险的补贴。另外,一些全国性保险公司认为,其业务风险已在全国范围内的不同业务间分散了,所以再保险的意义不大。事实上,各公司因其保险责任在区域集中度、时间集中度和险种集中度上的不同,仍有相互分保的必要性。3.再保险机构对此认识不足面对迅速壮大起来的直接保险市场,目前,我国只有一家国有独资专业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无论是其主体的质量、数量,还是其客体的规模,都无法满足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分保需求。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再保险市场是开放最彻底的一个领域:法定再保险在2003年后以每年以5%的比率递减,4年内取消法定再保险,国外再保险公司可以在华设立全国性分公司,没有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的限制。而中国再保险集团一方面代理行使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接受国内各公司的法定分保业务;另一方面其作为商业性专业再保险公司却基本上垄断了国内再保险市场。这种缺乏竞争的、滞后的再保险组织机构无疑阻碍了国内再保险市场的发展。(二)农业再保险的经营制度障碍1.农业再保险投保人信息保护体系不健全保险法规定,在再保险中,原保险人就其分保业务负有告知义务;同时,分出人在再保险业务洽谈中,为取信接受人,降低再保险费支出必定要向接受人介绍自身业务的整体情况和有关经验、技术。由于缺乏农业再保险投保人信息保护制度,分出公司的客户资源、承保技术等商业秘密难免会泄漏给经营同样保险业务的其他分出公司。“同行是冤家”,在缺少专业再保险公司的情况下,很多国内保险公司宁愿与暂时和自己无利害冲突的外国公司做分保业务,也不愿“和同室分杯羹”而危及自己的发展。2.国家缺乏对农业再保险的扶持政策目前,国家缺乏对再保险业发展的引导和扶持政策。在农业再保险领域这一现象更为突出,目前仅有中再集团一家国内主体开展农业再保险业务。由于国内再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有限,导致我国的农业再保险安排不得不面对比较大的困难。另外,部分农险试点项目采取了货币形式以外的业务补贴形式,如开辟以险养险业务等。而再保公司并不能直接分享此类非货币形式的政府补贴,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再保公司的积极性。(三)农业再保险经营的技术障碍1.确定农业风险造成的损失比较困难对农业风险造成的损失而言,其损失的时间、地点是能够加以确定的。对损失金额,大多数标的在理论上是可以确定损失金额的,但在实际操作上则存在一些技术性的难点,农业风险损失原因的确定,相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具有较大的难度。比如雹灾一般来说会给农作物造成损失,但如果在干旱地域发生雹灾,则不仅能缓解旱情,而且能将空气中的氮等营养元素带入土壤,增加土壤肥力,可能出现受灾反而丰产的情况。对农作物损失,究竟是按收成损失加以赔偿,还是按投入成本损失加以赔偿?因此,要准确衡量损失存在着诸多技术困难。2.从事农业再保险的技术人才缺乏办理农业再保险,比经办直接保险业务涉及面更广泛,所需知识更为专业和精深,尤其是在风险的评估、危险单位的划分、自留额的确定、超额赔款再保险费率的厘定等方面,都要求保险人有较高的精算水平和业务管理技能,保险人不仅要懂保险,还要懂得农业。由于农业生产周期和公司业绩的计算周期不一致,而各参与再保险业务的公司却十分重视当年利益,没能从长远角度来看待再保险,从而丧失了许多通过再保险业务的开发来造就一批专业人才的机会。3.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对数据资源的整合和研发,而我国目前尚没有建立全国性的农业生产数据、天气数据等重要数据资源的整合平台,使农业风险的研究和农业保险、再保险的产品研发举步维艰。而且农业再保险的经营中还涉及重大动物疫病的信息,而这些情况往往是必须经过国务院有关部门充分研究以后才能向外公布的,再保险经营机构往往对此无能为力。三、农业保险再保险模式的探讨(一)农业保险再保险的主要模式1.农业保险机构内部建立起再保险体系这种模式是在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拓展业务的过程中,其空间范围不断扩大,在总部建立起农业保险分保体系,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建立分部的农业保险分保体系,逐级分散经营风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就采取了这种做法,在农业保险的经营中,省级公司对分公司就是一种分保关系。这种模式的优点是:便于经营机构统一管理,费率厘定等问题很容易在公司之间达成一致,赔付及时;缺点是:风险比较集中,而且需要耗费较多的人力物力。2.国家建立农业保险公司承担再保职能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政府参与农业保险再保险的经营以后,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程度就会大大降低。这种模式就是由政府专门组建一个政策性的农业再保险公司,使国家成为最后的承保人。国家将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这个公司,由这个公司为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提供再保险保障和支持。这种模式的优点是:为各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保障,便于监督政府再保险补贴资金的使用;缺点是:需要国家重新组织人员建立一个新的政策性机构,国家的财政负担明显增加。3.农业保险机构之间协商联合开展再保这种模式是: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在自愿的前提下,建立一个行业协会或联席会议机构,共同建立农业保险机构之间的联保、分保制度,使风险尽可能在较大空间和较长时间上分散。这些成员包括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农业再保险的国内外经营机构,各成员单位按照约定的比例承担再保险的义务,享受再保险的权利。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充分利用国内现有的再保险承保能力,给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提供最大程度的再保险支持,避免对国际再保险的过分依赖,节约再保险费用,实现农业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分散风险,保证农业再保险的持续稳定经营,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缺点是:再保险的费用在公司和区域之间都不一样,保险经营机构的协商成本高,管理比较松散。4.完全商业化经营的农业保险再保险这种模式是: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根据自身经营的需要,自主向国内外的再保险经营机构购买再保险,不享受政府的任何补贴和优惠政策。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政府的负担少,保险经营机构的自主分散风险意识强,不同再保险机构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促使其服务不断完善;缺点是:在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由保险经营机构自主购买再保险,其购买能力十分有限,不利于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5.国家指定专门再保机构承担农业再保这种模式是:由国家指定一家专门的商业性再保险机构承担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国家规定一个法定的分保办法,让农险经营机构与这家保险机构建立法定的分保关系。由指定的再保险经营机构与国内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签订一揽子成数再保险合同,同时接受农业类及非农业类风险,达到以险养险的目的。这种模式的优点是:便于统一掌握全国农业保险的总体赔付情况,平衡农业保险机构的年度损益,降低各地方政府补贴的程度与频率,保证经营的长期稳定,而且依托再保险公司的经营技术和经验,节省人力物力;缺点是:尽管依托专门的再保险机构进行承保,但是由于是代替政府行使政策性业务,这个机构只能对这部分再保险费实行封闭管理,单独核算,在开办初期,其赔付能力十分有限。(二)我国农业保险再保险模式的选择就第一种模式“农业保险机构内部建立起再保险体系”而言,对于区域性的公司来说,这种模式不可取;对于全国性或国际性的公司来说,可以尝试。就第二种模式“国家建立农业保险公司承担再保职能”而言,在国家各部门都在精简机构、企业与政府脱钩的今天,这种模式不可行。就第三种模式“农业保险机构之间协商联合开展再保”而言,在没有政府的支持下,这种模式实际上是一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其发育比较缓慢,不能适应当前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的需要。就第四种模式“完全商业化经营的农业保险再保险”而言,由于农业生产独特的风险性质以及农业保险特殊的社会职能,不可能单纯依靠商业手段解决农业再保险保障问题,政府扶持必不可少。因此,这种模式只能是保险机构自主选择。就第五种模式“国家指定专门再保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