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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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迈向国际化2011-8-1901:35记者周轩千随着银监会近日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国际化中不乏中国特色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体系已大体成型。分析人士指出,这标志着中国银行业的资本监管框架从巴塞尔I跨越式地过渡到巴塞尔III。与此前媒体报道的版本相比,《办法》的要求总体好于预期,特别表现在过渡期的宽限上。《办法》定义了监管资本的概念,明确了资本监管要求,首次提出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并对银行诸多类资产的风险权重进行了调整。这些规定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有何影响?《办法》对上市银行再融资造成的压力又有多大?总体较预期宽松《办法》与此前媒体披露的版本有诸多不同之处,总体而言,标准比此前的版本更宽松。安信证券分析师杨建海认为,《办法》好于预期之处,主要体现在操作风险过渡期安排和中长期贷款风险权重未被提及。《办法》对各类资产信用风险权重的调整主要包括:一是对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以债务人的外部评级为基础;二是取消了对境外和国内公共企业的优惠风险权重;三是对工商企业股权风险暴露不再采用简单的资本扣除方法,而是区分不同性质的股权风险暴露,给予不同的风险权重;四是小幅上调了对国内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从20%上调到25%);五是下调了对符合条件的微小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六是下调对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七是对住房抵押贷款区分首套房和第二套房给予差别风险权重,首套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45%,第二套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60%。此外,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商业银行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的,追加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50%。“和此前媒体报道的版本区别在于:《办法》并没有针对中长期贷款、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房地产贷款提高风险权重的说法;对境外商业银行债权风险权重的要求略有放松,评级AA-以上的风险权重为25%,而此前的版本是50%;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5%,此前的版本是3个月以上权重为50%、3个月及以下的风险权重为20%。”杨建海表示。“同业资产的风险权重从之前传言的20%至50%统一为25%。”国信证券分析师指出,至于房地产贷款、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中长期贷款等高风险贷款的风险权重,未来仍有可能上调,因为《办法》在第二支柱资本要求中规定,“银监会有权通过调整风险权重、相关性系数、有效期限等方法,提高特定资产组合的资本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金流覆盖比例、区域风险差异,确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贷款的集中度风险资本要求;通过期限调整因子,确定中长期贷款监管的集中度风险资本要求;针对行业贷款集中度风险状况,确定部分行业的贷款集中度风险资本要求。国信证券分析师表示,这为银监会提高包括这三项在内的多项资产的风险权重留下口子,“由于《办法》适用的时间更长,并不适合把短期政策性的内容列入。我们并不认为银监会会放弃对于上述三项资产风险权重提高的计划。”符合条件的微小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从统一的75%下调到一套房的45%和二套房的60%,这在交银国际分析师李珊珊看来,体现了《办法》对小企业贷款和零售贷款的支持。“《办法》重新确定了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权重体系,既体现审慎监管的内在要求,又兼顾国内银行的风险特征。”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资本充足率达标的过渡期方面,根据《办法》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原则上应于2013年底前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16年底前达标。对于个别有困难的银行,经银监会批准,可适当推迟达标期限,但系统重要性银行不得晚于2015年底,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不得晚于2018年底。《办法》同时对资产减值准备、操作风险资本要求、不合格的二级资本工具的处理方法设定了单独的过渡期。“《办法》对目前不合格的资本工具给予了10年过渡期,以缓解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据悉,《办法》首次明确提出了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并适当提高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确保监管资本要求的审慎性。这方面的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过渡期安排也好于预期:根据《办法》,银行从2012年开始分5年逐步达标,即2012年操作风险资本计量基本指标法的α值设定为10%,此后每年增加2%,到2016年过渡期结束时为18%;根据此前媒体报道,过渡期没有,α值为15%。操作风险资产的计算方法有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过渡期内,如有商业银行申请实施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方法并获得核准的,可以选择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方法中资本要求较低的方法,计算当年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办法》设置了资本充足率计算的过渡期安排和资本充足率达标的过渡期安排,能够显著降低新规造成的资本压力。”中信证券分析师表示。严格资本定义“本轮金融危机的突出教训之一,就是欧美银行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严重弱化,相当一部分资本工具不能在危机时期用于吸收损失,从而扩大了危机的负面影响。为此,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大幅度提高监管资本工具的质量要求,包括各类资本工具合格标准、资本扣除项目等。从国内实践来看,银监会长期坚持资本数量和质量并重的原则,国内银行资本质量明显高于欧美银行。因此,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提高资本质量标准对国内银行的影响很小。”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根据国内银行资本结构,按照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对现行监管资本定义进行调整,维护国内银行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一是审慎界定各类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二是从严规定资本扣除项目,继续沿用部分国内现行规定比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更加严格的处理方法;三是对目前不合格的资本工具给予了10年过渡期。在《办法》的资本定义中,二级资本中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受到诸多关注。《办法》规定: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超过150%贷款拨备覆盖率的部分,可计入二级资本,但计入部分不得超过对应贷款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超过预期损失的部分,可计入二级资本,但计入部分不得超过对应贷款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0.6%。国信证券分析师指出,超额贷款损失准备的定义对银行资本充足率影响较大,因为之前是大部分组合拨备都能被计入二级资本。“按新的超额拨备计算方法,上市银行整体的资本充足率静态下降近半个百分点。但这一规定动态影响更大,未来上市银行的不良率很可能较目前平均只有1%的水平有所上升。”国信证券分析师表示,“增加1元的不良贷款,就需要占用1.5元的二级资本,这其实与银监会之前所强调的逆周期监管明显不同,这一条款将会放大信贷周期对于银行业绩和放款能力的影响。”“由于银行互持次级和混合资本债需要在二级资本中扣除,目前二级资本的补充渠道已经很少,除了超额拨备以外,只有一些资产重估可以计入二级资本。”国信证券分析师表示,“之前我们基本上只担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约束,目前二级资本补充能力已经大幅下降,系统重要性银行11.5%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10.5%的充足率约束也在强化。”此外,《办法》与此前媒体披露的版本在最低资本、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和附加资本要求方面一致,最低资本要求由原来的“核心资本+附属资本”变化为“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办法》大幅提高了核心资本要求,明确了储备资本、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和逆周期资本均为核心一级资本。强化资本充足约束《办法》参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为2.5%,逆周期资本要求为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办法》实施后,正常时期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中信证券分析师测算指出:“《办法》对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负面影响小于1个百分点。”李珊珊认为,《办法》对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影响最大的监管要求在于两点:计提操作风险资本;贷款损失准备处理方法。华泰联合证券分析师戴志锋则认为,《办法》中拉低资本充足率最明显的是操作风险和同业资产。中信证券分析师用基本指标法计算指出,如果按照2008—2010年上市银行总收入的静态数据,引入操作风险计量,将增加2011年上市银行风险加权资产规模约5%,分别降低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0.5个和0.4个百分点,其中,大型银行所受影响略大于股份制银行。就同业资产而言,国信分析师表示:“银行业80%以上的同业存款和拆借期限都在3个月及以下,按之前的计算方式,同业资产平均的风险权重大体会在30%左右。所以,同业资产的风险权重统一为25%,较目前0—20%的权重仍有很大幅度的提高。”戴志锋则表示,同业资产风险权重的影响较难估算,因为数据不全,而且银行比较容易收缩同业资产。在资本监管要求的第二层次中,逆周期资本要求的计提与释放规则由银监会另行规定。“逆周期资本的计提主要是在信贷增速过快、经济高速增长、宏观经济环境稳定向好时期,通过杠杆的进一步提高,主动给银行快速扩张减速,从而为经济降温,防止风险过快积聚。”招商证券分析师罗毅表示,“从中国银行业经营和外围复杂的宏观经济环境变化来看,未来几年加码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的概率不大,主要原因有:2011年银行业贷款增速已较2009年、2010年有明显下降,未来几个月信贷投放依然会呈现偏紧态势;欧债危机和美国债务问题尚未出现明显好转,全球宏观经济面临较大不确定性,政策制定需考虑进一步对银行施加压力的负面因素;中国银行业目前监管标准已较巴塞尔III要求更加严格,短期没有继续加码的必要。”据介绍,我国现行资本监管规则将商业银行分为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三类,该方法主要是基于2004年初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普遍不达标的实际而确定的。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明显提高。2011年6月末,311家国内银行全部达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12.2%,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9.92%。鉴于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已远高于最低资本要求,《办法》此次依据资本充足率水平将商业银行分为四类:第一类银行是满足全部四个层次资本监管要求的银行;第二类银行是满足前三个层次资本要求(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附加资本要求),但未达到第四个层次资本要求(第二支柱资本要求)的银行;第三类银行是仅达到第一个层次资本要求(最低资本要求),但未满足其他三个层次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附加资本要求和第二支柱资本要求)的银行;第四类银行是未达到最低资本要求的银行。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按照资本充足率水平对商业银行实施分类监管,是行之有效的监管实践。内部评级法可节约资本根据《办法》,商业银行可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长江证券分析师陈志华指出,由于合理的内部评级法会降低信用类资产的风险权重,《办法》激励商业银行加快实施内部评级法。“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调查研究,内部评级法可以使得当地银行节约资本约15%—30%。”陈志华表示,“由于在2012年尝试性引入操作风险会增加风险资产,而部分信用风险权重下调也相应节约一部分风险加权资产,最后对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的影响约为0.5个百分点。到2013年系统重要性银行逐步引入内部评级法后,引入操作风险所带来的风险加权资产的增加,将会被信用风险权重在内部评级法下的降低所抵消,《办法》对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波动影响较为平稳,但对中长期资本监管要求显得更为规范和严谨。”中信证券分析师称,由于内部评级法能够显著节约资本,资本充足率受资产信用风险权重调整的影响可能是暂时的。东方证券资深分析师金麟认为,如银行仍采取权重法,则上市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将达6.67万亿元,增加19%;如果7到9家银行明年采用内部评级法,则上市银行整体的风险加权资产会增加至近5万亿元的水平,比采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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