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营改增”专题培训2016“并肩同行共享未来”年会目录重点问题解析试点实施办法解读海盛公司内部操作指南“营改增”日程表1234“营改增”日程表日一二三四五六12345李克强总理两会政府工作报告: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增不减。6789101112131415161718193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202122232425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发布。2728293031三月日一二三四五六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2016年4月30日前,请您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安排办理登记、认定和发票领用等事项。“营改增”日程表四月日一二三四五六1234567①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您发放发票。②2016年5月1日起,如您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您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办理发票领用手续。③2016年5月1日起,您可以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5月15日前,您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2232425262728293031“营改增”日程表五月日一二三四五六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6月27日前,您需要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申报缴纳增值税。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营改增”日程表六月日一二三四五六12345678910111213141516实行按季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2016年7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营改增”日程表七月日一二三四五六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2016年5月1日以前,如果您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营改增”日程表十二月“营改增”日程表总结:“营改增”是国家十二五规划的重要税制改制,原本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但由于建筑业、房地产业推行较难,迟迟没有落实,但今年国家下定决心要推行,从总理讲话到政策出台时间仅有18天,到试点执行时间仅有48天,所以可见国家在推行“营改增”的政策上势在必行。试点实施办法解读1、税率及征收率第十五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1%;第十六条简易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2、一般计税方法(11%税率)第二十一条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3、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第三十四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可以抵减分包,分包先于总包开出)。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试点实施办法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4、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区别举例:一项工程总包价款100万,劳务/专业分包价款30万元,材料费40万元,(价款为不含税价)问1:如果采取简易计税方式,计算出应缴纳税额为:(100-30)*3%=2.7万元问2:如果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分包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出应纳税额为:100*11%=11万元问3:如果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分包只能取得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出应纳税额为:100*11%-30*3%=11-0.9=10.01万元问4:如果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分包能取得1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出应纳税额为:100*11%-30*11%=11-3.3=7.7万元问5:如果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分包能取得1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取得17%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出应纳税额为:100*11%-30*11%-40*17%=11-3.3-6.8=0.9万元试点实施办法解读※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征收: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甲供材料占多少比例没有约定)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试点实施办法解读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试点实施办法解读第六条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第七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备注:根据实际业务经验,还需准备加盖公章的《预缴税款情况说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试点实施办法解读第十二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天津市国税局2016年第6号/8号公告》本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在预缴税款时,需要提供外出经营证明进行报验登记。外出经营到大港所辖以外的均开具外出经营证明。备注:天津市大港以外的工程还需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试点实施办法解读“三流合一”原则《国税发【1995】192号》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1995.10.3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试点实施办法解读营改增后定额计价依据调整的相关规定天津市建委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建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及住建部标定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天津市市场实际,制订了暂行规定。一、通用规则1、执行天津市2012计价依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取增值税的建设工程,采用“价税分离”计价规则,适用本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取增值税的建设工程计价,按照原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2、建设工程营改增一般计税方法计价的工程造价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计算,即: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试点实施办法解读营改增后定额计价依据调整的相关规定二、相关调整内容1、人工单价按原计价依据执行,不做调整;2、材料单价根据各项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计算,为不含税价格;3、规费按原计价依据执行,不做调整;4、税金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价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价的,按原计价依据执行,工程项目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3.42%;工程项目所在地不在市区的,税率为3.35%。1324海盛公司内部操作指南12.5%2.5%3.5%3.5%51%(一)合作项目策划及管理要求公司建议在业主(甲方)单位同意的前提下,工程项目执行简易征收方式。1324海盛公司内部操作指南12.5%2.5%3.5%3.5%51%(一)合作项目策划及管理要求公司建议在业主(甲方)单位同意的前提下,工程项目执行简易征收方式。第一种方式,工程项目执行简易征收方式(3%征收率),综合税率约3.5%,提供普通成本发票即可。优势:简单方便易操作,税负较低,付款限制条件少,风险较小。1324海盛公司内部操作指南12.5%2.5%3.5%3.5%51%(一)合作项目策划及管理要求公司建议在业主(甲方)单位同意的前提下,工程项目执行简易征收方式。第二种方式,工程项目执行一般计税方式(11%增值税率),不能提供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只能提供普通成本发票,综合税率约12.5%。优势:简单方便易操作,付款限制条件少,风险较小。劣势:税负较高,但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