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运营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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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运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目的)教育培训的目的在于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的要求培养所需人才,通过对职员个人能力的开发和提高,促进公司的发展并实现个人的价值。第2条(适用范围)LG化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事务职教育的相关事项皆参照本基准执行。第二章社内培训运营制度第3条(教育培训体系)1.教育培训分为:管理监督者以其部门的职员为对象,在日常业务的执行过程中实施的现场职务(在岗)教育(OntheJobTraining,OJT);教育培训部门实施的职场外(脱岗/脱产)教育(OFFOJT);以及职员个人实施自我开发教育(S.D)。2.职场外教育主要按照各职级别、职能别区分,此外还包含对全社员的语言文化教育等。第4条(教育担当部门)区分课程内容担当部门职级必修课程针对职员在各个级别所应该掌握的业务内容的要求,制订相应的职员必须修完的课程LG化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HRTeam职能别课程为了提高岗位工作效率和专业业务知识技能,而实施的专业技能方面的教育(生产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物流、人事等)法人别教育培训部门语言教育为了在公司内部进行更好的交流法人别教育培训部门和沟通,具备全球化人才的基本素质,而设定的语言课程(韩语、英语等)及相应的国家文化的教育其他教育除以上三类教育以外的事务职教育依具体情况而定第5条(教育培训的主管和实施)1.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公司发展的需求,为达成本基准的第1条,而制订年度及长期的教育培训计划。2.教育主管部门要有体系的负责计划的实施,并要在教育培训实施后及时进行总结及实施效果的检讨。第6条(教育培训的决裁)1.由公司组织的,面对全员的教育,必须由中国本部长决裁许可,并通报相应教育担当者。但是在Team别实施的教育(即本Team成员参加的内部分享或本Team人员短期外部派遣培训),可由该部门的部门长决裁并通报公司教育主管部门。2.除因人事发令和其他不得已的情况外不得取消和变更教育决裁事项。3.接受教育命令而未能完成相应课程的,可根据其事由追究本人及所属部门长的责任。第7条(各部门长的义务)1.各部门长有义务对本部门的职员,通过日常业务的实施进行在职教育(OJT)。2.各部门长若无正当理由,必须积极让所属职员参加各种教育。3.各部门长应积极支持下属的自我开发,尽力创造学习的气氛,指导下属作出年度自我培训开发计划。4.在教育培训实施的过程中,相关部门的管理者和教育培训部门的负责人之间有义务进行紧密协作。第8条(全社员教育的权利和义务)1.全体社员对于公司实施的各类教育都有权享有公平的教育机会。2.符合社内讲师选拔资质的社员还拥有参与社内讲师开发计划的机会。3.参训学员有权对所学课程及任课讲师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4.全体社员也有配合教育部门执行培训计划,按要求参加公司指定培训课程的义务。5.参训学员必须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尊重任课讲师。6.教育课程中获得的知识、技能必须马上运用到现行业务中,需要对外保密的事项绝不能泄漏给外部。7.参训学员应积极配合进行培训评估和总结活动。8.全体社员在公司实施的指定教育课程以外,也必须经常致力于自我开发。9.全体社员都应为公司培训资源的储备积极贡献力量。第三章社外派遣研修实施细则第9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以LG化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被派遣到公司所属法人以外的机构进行研修的所有职员。第10条(研修类别)1.按地区分为:国内研修和国外研修。2.按目的分为:学术研修和业务研修。3.学术研修指参与学位课程或遵从学位课程的研究课程的研修;业务研修指参加由学校、学院、社外专门教育机构等实施的教育、研讨,或参加相关产业设施的考察等的研修。4.按期间长短分为:长期研修(连续6个月[含]以上),中期研修(3个月[含]~6个月)和短期研修(不满3个月)。第11条(研修机构、研修领域、期间的选定)1.公司每年依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及研修者自身业务的需要,而进行研修机构、研修领域及研修期间的设定。2.各职能部门根据本部门业务发展需要,提出年度计划外培训需求时,应由本部门相关人员考察相应外部培训供应商后,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并提出短期涉外派遣申请,申请通过后,方可派出进修。3.教育部门可根据各职能部门的需求向其推荐外部课程。第12条(研修派遣流程)1.研修者的资格条件:公司必须从下列各项资格条件都具备的对象中选定研修者。1)工作成绩优秀者;2)进行国外、长期研修时,服务已满3年者;3)国外研修者须外语能力优秀(英语TOEIC600分、韩语无障碍),且无国外旅行限制。2.研修者的选定流程:1)首先由本部门的部门长推荐;2)然后由公司HR部门长审核;3)最后由本部长/法人长进行最终决裁。3.计划外短期研修申请流程:(如下图)第13条(长期研修的事前教育)公司以长期研修者为对象可按下列各项的内容实施事前教育。1.培养对公司的归属感和使命感的精神教育。2.研修期间中的义务事项和须知事项。3.其他于研修有用的事项。第14条(研修者的召回)因研修者的成绩不良、疾病、事故及其他不得已的原因,被公司判断无法继续研修的,公司可召回研修者。第15条(研修费用的支付内容)所有以培训相关科目提请报销的费用,必须出示教育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审批证明;外训需求审核研修职能部门运营者/HRD担当学员实施前实施后实施中相关方推荐课程推荐学员费用计划外训申请表费用发票外训申请表培训总结/报告培训课件资料副本审核费用报销/还款财务借款通过未通过否则财务部门有权利不予报销。各法人教育出差费用标准不作统一要求。1.学费:对于相应研修机构的发票等文件可证明的听课费、学费、教材费等正式费用,公司向研修者予以全额支付;若研修者从该研修机构获得了奖学金,则支付扣除奖学金受惠额后的费用,此时公司可向研修者支付奖学金金额的1/2作为学业补助金。2.食宿费:长期派遣且研修地点不在工作所在地的,按照人事规定的出差相关标准执行;研修地点在工作所在地的,由研修本身所发生的交通费用公司予以负担;当研修本身提供食宿时,公司只向研修者提供人事规定的出差标准的50%的费用。第16条(研修费用的支付标准)1.第15条所说明的各项研修费用公司予以支付时,都以研修者提供的发票为依据。2.在短期国外研修时,采用出国日的前2日(银行工作日)的外汇买入价汇率进行研修费用的支付。3.国外研修中在异地进行地区间移动时,出发时间以当天正午12:00计算。4.对于国外出差和国外研修的分别,由公司HR部门长判断。5.中长期国外研修中发生丧、喜事时,只可在丧事时回国,此时提供往返的机票费用。6.本规定中未做出规定的,其研修发生费用支付标准参照“差旅费规定”。7.本规定和“差旅费规定”中都未明示的,由HR部门长根据教育课程的特性决定是否予以支付。第17条(研修者义务)1.长期研修者须定期提交学习的成绩单,结业后需要提交能够证明研修成果的学位证明复印件、学位论文、结业证复印件等。2.中、短期研修者在研修结束后需要向公司报告研修结果,必要时可被要求在公司的各种会议上发表其内容。3.参加社外研修的人员在研修结束后需要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其研修期间所用教材及相关资料的原件或副本进行存档。4.社外研修人员应担负起所研修课程社内分享,参与相关内部教育实施的责任。公费研修人员,应根据研修时间对公司履行相应的义务服务期。义务服务期是指研修者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相应延长的按其原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公司提供服务的期间。第18条(约定书的签署和违反约定时的赔偿)1.研修者在研修开始前,须和公司签订相应的派遣培训协议书,及相应的义务服务期劳动合同书。2.研修者在研修期间因不履行公司的指示或发生16条规定的情况者,及在结业后没有按照义务服务期间的规定为公司服务的,须根据研修前本人签署的约定书支付违约赔偿。第四章讲师管理办法第19条(目的)为充分利用公司内外部的智力资源,发挥社内讲师在公司培训教育体系中的核心作用,同时,积极储蓄社外师资,建立良好对外合作关系,提高教育培训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20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由公司主管并实施的各类事务职教育相关联的社内讲师的任命和运营事项。第21条(讲师类别)1.专职讲师在公司的日常业务中,其主要工作是以教育为主的职员。2.储备讲师非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担当部门的社内职员,通过某一门或几门课程的讲师培养和资格认证后,具备授课能力,经由所在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后,即入选储备讲师。在由公司所辖的教育实施过程中,储备讲师将临时担负一门或几门教育课程的讲授任务。3.高级讲师具备某领域课程丰富授课经验的内部专家或储备讲师授课资质达到一定水准,经过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且获得所在部门主管上级许可,由中国本部长任命,即可出任高级讲师。4.外聘讲师:非公司人员,经过考察引入为社内员工进行培训的,为外聘讲师。第22条(社内讲师评选条件)适用于专职讲师以外的社内讲师资格评审:1.在相应的业务领域具有2年以上的实际经验,在某一岗位专业技能上有较高的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特殊情况经HR部门长认定可放宽)2.具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度的敬业精神,能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积极配合公司培训工作的开展;3.形象良好,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具备讲师的资质和素养;4.具有作为讲师的使命感和热情;5.经过某课程的讲师培养,并通过认证;6.高级讲师可由本部长直接授权任命或由储备讲师满足一定条件后晋升。晋升条件满足下列之一:1)连续3次学员综合评价达到4.5以上;同门课程授课累计达到5期次或所授课程累计授课时数高于40hr;2)开发课程3门及以上,担任该课程讲师并成功运营的。第23条(社内讲师评聘程序)1.所在部门推荐,个人自荐或教育主管部门邀请。2.教育主管部门安排该课程的讲师培养,并进行试讲评价,评价合格后,由公司HR部门长任命储备讲师资格。3.储备讲师满足高级讲师条件后,可以提出升级申请,人事部受理申请,申请通过后由中国本部长任命。4.由教育主管部门直接提名,职能部门中具备某领域课程丰富授课经验,且符合社内讲师资质的内部专家,可直接由中国本部长任命为高级讲师。5.每年的年初,由公司教育主管部门对所有的讲师(专职、储备、高级)进行详细的资料登记,并进行资格注册管理,并应用于以后的教育课程的实施中。第24条(讲师的权利)1.讲师可按规定获得课程开发及授课薪酬(课酬标准详见第26条)。2.教育主管部门设立购书基金,讲师每年授课达到10hr(含)以上,当年度可享受相应购书基金。(报销标准详见第26条)。3.参与教师节活动或获得教师节赠礼。4.可参加公司组织的讲师培训,并优先参加相关的内外部课程培训。5.根据培训观察及评估,有权对参训学员及其主管提出改进建议。6.在与教育主管部门讨论一致的情况下,讲师有权适当调整课程内容或方式,展现个人授课风格。7.对当年度教育培训有重要贡献的讲师,可反映到当年的人事考核中或予以嘉奖。第25条(讲师的职责)1.社内讲师应积极承接教育部门安排的相关教学任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推辞。2.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培训方案和计划进行培训,如有改动应事先征得教育相关负责人的同意,做好课前准备。3.培训时积极认真,全情投入,合理利用各种培训手段,确保授课质量。4.为人师表,维护课堂秩序和学员安全。5.做好即时培训评估,认真评阅学员试卷。6.客观、及时的将课堂反馈和教学心得传递给教育主管部门,协助内容的优化。7.总结本专业领域的管理、操作经验,改进教材和提高讲授水平。8.学习、消化外部培训课程,引入企业。第26条(课酬)1.由公司负责实施或主管的课程,讲师的授课费用都由公司承担,各生产法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2.授课费用的计算:课时是指标准课时1小时,授课时间不满2小时按2小时计。由此发生的课程准备和路途的时间不计。课酬标准¥/hr书籍报销¥/yr课程开发备注储备讲师30500PPT:每张幻灯片10元(授课课时在2小时以内的,相应原稿费不超过200元)。Word:A4正常页宽单倍行距12号字50元/页每月授课课时不设上限,但超过30小时后,将不再支付授课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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