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新旧规范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CalculationcodeforconstructionareaofbuildingGB/T50353-2013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3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14年07月01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备注前言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要起草人:李艳海王海宏胡晓丽陈国立徐成高吴宏伟王玉波胡建明程万里杜浐阳白洁如刘大同赵彬泽仁江措主要审查人:杨树海张丽萍张莉林建平刘洁陈挺曾奕辉金春平宋德科田洁莹刘银龙廉生中褚波1总则1.0.1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1.0.1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1.0.3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0.3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1.0.4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术2.0.1建筑面积constructionarea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语2.0.2自然层floor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2.0.2自然层floor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2.0.3结构层高structurestoryheight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1层高story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明确为结构层高2.0.4围护结构buildingenclosure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2.0.12围护结构envelopenclosure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2.0.5建筑空间space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2.0.6结构净高structurenetheight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7围护设施enclosurefacilities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2.0.7回廊cloister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2.0.8地下室basement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2.0.19地下室basement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2.0.9半地下室semi-basement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2.0.20半地下室semibasement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2.0.10架空层stiltfloor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2.0.3架空层emptyspace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明确为有结构支撑无围护结构2.0.11走廊corridor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2.0.4走廊corridorgallery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2.0.12架空走廊elevatedcorridor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2.0.10架空走廊bridgeway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2.0.13结构层structurelayer2.0.13围护性幕墙enclosingcurtainwall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2.0.14落地橱窗frenchwindow突出外墙面且根基落地的橱窗。2.0.15落地橱窗frenchwindow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2.0.14装饰性幕墙decorativefacedcurtainwall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2.0.15凸窗(飘窗)baywindow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2.0.23飘窗baywindow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2.0.16檐廊eavesgallery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2.0.6檐廊eavesgallery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2.0.17挑廊overhangingcorridor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2.0.5挑廊overhangingcorridor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2.0.17眺望间viewroom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2.0.18门斗airlock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2.0.8门斗foyer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明确了空间范围2.0.19雨篷canopy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2.0.18雨篷canopy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2.0.20门廊porch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2.0.21楼梯stairs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2.0.22阳台balcony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2.0.16阳台balcony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2.0.22永久性顶盖permanentcap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2.0.23主体结构majorstructure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2.0.24变形缝deformationjoint防止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开裂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2.0.21变形缝deformationjoint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2.0.25骑楼overhang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2.0.24骑楼overhang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2.0.26过街楼overheadbuilding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2.0.25过街楼arcade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2.0.27建筑物通道passage为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空间。2.0.9建筑物通道passage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2.0.28露台terrace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平台。2.0.29勒脚plinth在房屋外墙接近地面部位设置的饰面保护构造。2.0.11勒脚plinth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2.0.30台阶step联系室内外地坪或同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3计算建筑面3.0.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3.0.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积的规定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3.0.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3.0.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3.0.3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3.0.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3.0.4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3.0.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3.0.12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3.0.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3.0.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3.0.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3.0.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3.0.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3.0.8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