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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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新时期对建造师从事执业活动的基本要求:必须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做到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建设工程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法律体系: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2)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3)建设工程法:是指把已经制定的和需要制定的建筑工程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体系。建筑工程法律体系具有综合性的特点,虽然主要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但还包括了行政法、民法商法等的内容。建设工程法律同时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具有自己的完整性。(4)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由于宪法规范的内容极为根本,所以,宪法在国家的法律中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最强的效力,是制定其它定法律的依据,即法律体系以宪法为基石。2.宪法相关法:指那些由宪法规定了基本原则而由法律具体化的重要制度,具体包括政府组织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教材中列举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选举法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自治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5)民法商法: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和。《公司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6)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治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环境影响评价法》(7)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干预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土地管理法》、《统计法》(8)社会法: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安全生产法》(9)刑法:关于犯罪和刑法的法律规范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0)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诉讼法指的是规范诉讼程序的法律总成。我国有三大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非诉讼的程序法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二、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它包含四层含义:【1】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3】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4】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法的形式决定法的本质。在世界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的形式,具体分为以下7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条约。法的效力层次是指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的形式,由于制定的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的不同,具有不同的效力,形成法的效力等级体系:【1】宪法至上: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4】新法优于旧法【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的特殊情况: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由国务院裁决。建设工程法人制度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一、法人的法定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的地位和作用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它重要变更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部法人。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工程建设中,大多数建设活动主体都是法人。如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都通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具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中,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在建设中的作用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二、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是由一个项目经理与技术、生产、材料、成本等管理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班子,是一次性的具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施工企业法人承担。项目经理是经企业法人授权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建设工程代理制度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制度。因此,代理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人必须在法律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代理行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种类分: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建设工程活动不同于一般的经济活动,其代理行为不仅要依法实施,有些还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有些建设工程活动不得委托代理,如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有些建设工程活动必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代理;建设工程活动的代理多为民事法律形式的委托代理。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有: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物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复代理:复代理也叫转委托,基于本代理而产生,复代理人由本代理人选择,但是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及时告知被代理人,否则代理人应对复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紧急情况下除外。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是在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表现代理是特殊的无权代理,法律使该代理行为有效。相对于代理而言,表现代理具有特别的构成要件。建设工程物权制度物权的基本法律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承担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权利对他人所有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担保物权是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赔偿的权利。与土地相关的物权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关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书。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应符合: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期满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而设立的用益物权。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统一,土地所有权不得设立地役权。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力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物权受到侵害,权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建设工程债权制度债的概念债是按合同的约定或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而,具有相对性。具体可归纳为三个方面: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法律责任的相对性。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建设工程债的发生依据引起债产生的一定的法律事实,就是债产生的根据。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包括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建设工程债的产生根据,最主要是合同。合同产生的债被称为合同之债。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侵权行为产生的债被称为侵权之债。在建设活动中也会产生侵权之债。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自觉为他人管理事物或提供服务。无因管理产生的债被称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的利益的行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施工合同债:是发生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大会那位之间的债。买卖合同债:主要是在施工单位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的债,以及建设单位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的债。侵权之债:情形较多,如施工单位与工地附近居民之间的债等。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我国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它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状财产权,具有不同于有形财产的法律特征: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建设工程产权的常见种类: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发明权。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为促进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应当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项。保证方式,分为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就应在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它组织或公民,以下组织不可作为担保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建设工程常用的担保种类:施工投标保证金、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抵押权: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格优先得到补偿;质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留置权:留置是指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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