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法学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作业1一、填空题:1、教育法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2、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是指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项基本知识的总和。我国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教育法的基本理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三个层面。3、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根据教育法律规范为人们确定的不同行为模式,可以将其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三种规范。其中,授权性规范是指授权人们在法定条件下,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4、根据宪法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件和单行条例、规章几种。5、教育权包括国家教育权、学校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和家庭教育权四种教育权。其中,学校教育权是指国家赋予学校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育活动的权利。6、受教育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二、选择题:1、1957年,德国学者(C)撰写的《学校法学》一书,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A.高尔克B.约翰逊C.黑格尔D.克莱因2、比较研究法包括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其中,纵向比较是对同一教育法或教育法律现象在(B)的特点进行比较。A.不同发展方向B.不同发展时期C.不同发展领域2D.相同发展时期3、《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属于(B)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规章4、(D)是指以一国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形成的门类齐全、协调一致的统一体。A.教育法的渊源B.教育法律关系C.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D.教育法的体系5、我国(B)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A.教育法B.宪法C.义务教育法D.未成年人保护法6、国家教育权的分配,从横向上一般分为三种,下列哪一个不是其中之一?(D)A.教育立法权B.教育行政权C.教育司法权D.教育执法权三、简答题:31、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法学的联系与区别。答: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存在依托,教育法学则为教育法提供学科理论依据和指导方向,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而教育法学是法律科学的分支学科。2、简述教育法的特性。答: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律整体的一部分而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它便具有一般法的强制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特征。如果将教育法作为一个独立组成部分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教育法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是调整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3、简述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不同特点。答:(1)主体不同。教育权的主体主要是以国家、机构或组织的身份存在的,受教育权主权是以公民的身份存在的;(2)来源不同。国家教育权是公民所赋予的,是一种权力,是不可以放弃和转让的,受教育权是来源于人的生命权,是由于人的存在而存在。四、论述题:1、结合实际谈谈依法治教的现实意义。参考观点:依法治教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有关机构依照国家关于教育的法法规来管理教育事业。现实意义:(1)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领域的体现;(2)是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自身不断发展的需要;(3)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法律关系的日趋复杂化的必然要求。适当结合我们东台有关学校的情况举例说明。2、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终身性原则的认识和理解。(1)随着现代科技和现代生产的迅速发展,以及知识的爆炸性增长,为终身教育提出了迫切要求,谁都不可能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就获得终身享用的知识,因此,必须不断学习补充能量;(2)在现代科技、现代生产、现代社会条件下,既有必要也有可能打破人的一生中仅限于青少年时期的正规学校教育,教育应贯穿于人的一生。这些教育包括正式教育和非正式教育,胎教、幼教、普教、高教、职教、成教和继续教育、回归教育,就业和生计教育、老年和闲暇教育等;(3)《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终身教育原则。如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第四十一条规定4“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等。(适当举例)3、试述公民受教育权的发展特点。(1)受教育权向追求学习权发展;(2)受教育权向保障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发展。具体的弱势群体包括:对女子受教育公的法律保障;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青年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五、案例分析: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他们课的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并不觉得何不妥。下面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学里的一件事。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和往常一样,在教学大楼内巡视,当他走到一楼时,看见一个初一的男同学低着头,默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不去上课,怎么站在外边?”,“不,是李老师让我出来的。”“为什么?”“因为我没完成作业。”邵校长把这个学生带到了教务处,先是对其不完成作业的行为进行了批评,随后又让他补上未完成的作业。下课了,李老师来见邵校长,谈起没让学生进教室上课一事。邵校长说:“不准随便停学生的课,这是学校的规章制度,你怎么忘了?”李老师笑了:“校长,你讲得很对,我也知道不该这么做,但个别学生上课爱讲话,不按时完成作业,如果不吓唬一下不行,所以我就在班上宣布了这条纪律,谁违反了谁出去,再说……”,“再说什么?”,“这个学生是我亲戚的孩子,一来可用他教育其他学生,二来落下的功课晚上我可以给他补上。”校长听后,思索了一会儿说:“你这种做法,听起来似乎有力理,实际上是错误的。不管哪个学生,老师都无权停他的课。对学生的管理教育决不能采取与学校规定相背的做法,再说,这种做法也达不到教育的目的。这个学生,你还是先把他安排到班里去。”你认为李老师和邵校长谁做得对?请依法分析上述案例的侵权性质,对此我们应哪些思考?答:李老师因男学生上课讲话、不按时完成作业而将其撵出教室是属于侮辱学生人格和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教师法》第八条中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将学生撵出教室是不尊重学生人格的表现。《教育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尽管学生上课讲话,在履行学生的义务方面做得不够,但作为教师应当采取积极的教育措施,而不是采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学生5的权益。邵校长的做法很好,既保证了学生的学习权益,又对学生作出了适当的教育和纠正了李老师的违法行为。有关的思考略,可以结合我们东台的学校情况进行阐述。作业2一、填空题:1、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它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2、教育法律权利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它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行为权、要求权、请求权。3、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4、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教育立法程序可分为法律方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分布四个步骤。5、学校教育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具体规定着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及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6、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二、选择题:1、下列各项中,(B)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A.校舍B.学校C.教学设施D.教学成果2、下列各项中,哪一项不是教育法律事实的基本特征?(D)A.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的事实B.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C.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6D.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3、下列机关中,(D)具有制定教育法律的权限。A.市人民代表大会B.国务院C.省人民政府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4、下列各项中,(D)是教育法的非正式解释。A.立法解释B.行政解释C.司法解释D.学理解释5、《学位条例》中规定:“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我国学位又按哲学、经济学、法学等(D)。A.9B.10C.11D.126、(C)是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新建学校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教育质量鉴定认可的制度。A.教育督导B.教学检查C.合格评估D.办学水平评估三、简答题:71、教育法律义务及其表现形式是什么?答:教育法律义务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应承担的某种责任。表现形式有:不作为、积极作为、接受国家强制等。2、何谓公民的教育法制监督?答:公民的教育法制监督是教育法实施的社会监督的一部分,公民可以通过信访、舆论、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等方式对教育法的实施进行监督。3、高等教育制度的性质和特征如何?答:高等教育是学校教育的最高阶段,是中等教育基础上的专业教育,更标志着一个国家文化、科学、技术及教育的最高发展水平。特征:(1)指导思想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2)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3)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又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对高等教育的入学资格、学业证书、学位和继续教育等都有严格的规定;(4)办学经费来源是由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体制,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四、论述题:1、应如何认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仍然是指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教师对学生具有直接作用的权利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教师对于学生应尽的义务有: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学生对教师具有直接作用权利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权利。(适当结合我们东台的学校情况举例说明)82、结合实际,说明为什么要遵守教育法。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1)守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尽的义务;(2)遵守教育法是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适当我们东台的学校情况举例。3、在义务教育制制度实施过程中,学校应履行哪些义务?学校应履行的义务有:(1)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使儿童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2)学校有通知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入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3)有对在校学生进行教育教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义务,以及对完成义务教育的学生授予学业证书的义务。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