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法学》模拟题一、填空题(每空1分,)1、教育法学的任务主要有研究(教育法律问题),发现(教育法律规律),形成(教育法律理论),其目的是指导(教育法律)实践。2、教育法实质上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系统的(行为)规则。3、教育法的价值是一定的教育主体的需要与教育法的关系的范畴,即表示教育法的属性对(教育法律)主体的需要的满足。4、教师法律地位主要通过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体现出来5、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由相关法律对其进行保护的(自由)和(利益)。6、有权进行教育立法的立法机构、经授权有权立法的国家组织、各种有权参与和实际上参与教育立法活动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总称是()。7、教育行政许可即(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赋予其从事培训、教学、研究等活动的权利和资格,并予以注册或批准的行为。8、教育行政处罚即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进行惩戒、制裁的行为。9、教育法律救济是指当教育行政主体或其他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相对人的权益时,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调节)等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偿)。10、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的(权益)受到(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的侵害时,可以依法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申诉理由,请求给予处理的制度。1、学校与上级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生的关系受(行政法)调节。2、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3、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4、狭义的教育立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制定教育法律的专门活动。5、我国的教育立法程序包括教育(立法准备)、(提出立法议案)、(审议法律草案)、(表决和通过法律草案)和(公布法律)等五个步骤。6、教育行政处罚即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进行惩戒、制裁的行为。7、教育法适用,指国家司法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教育法律规范处理各种(教育法律纠份)和违反教育法的案件的专门活动。8、教育中的法律救济主要有(诉讼方式)、(行政方式)、(仲裁和调解)等其他方式。9、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的(权益)受到学校或教育行政机关的侵害时,可以依法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申诉理由,请求给予处理的制度。10、教育法律监督中社会力量的监督,是指(非国家机关)的监督。1、教育法源主要是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教育条例和协定。2、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是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在教育方面的行政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分为(中央)教育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机关。3、学校的法律地位指的是学校作为法人或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学校的(地方)和(责任)的统一体4、教师资格制度或许可制度、职务或职称制度、任用制度、培训进修制度、奖惩制度、申述制度等组成(国家教师制度)。5、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按照特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各种教育法律文件的专门活动。6、教育法实现指教育法的规则、原则变成社会现实,(权利)得以实现,(义务)得以履行,(责任)得以兑现。7、教育行政处罚即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进行惩戒、制裁的行为。8、教育法效力,即教育法的有效性和可适用范围,包括教育法在时间、地域、对象、事项等方面所具有的(国家)强制力。9、教育法的遵守是指在该法适用范围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教育法)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正确享有法律权利,切实履行法律义务。10、教育行政诉讼的特点是(诉讼主管恒定)、(诉权专属)、(标的确指)、(被告举证)、(不得调解)。11、广义的教育监督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监督,也包括(社会力量)的监督,这两方面监督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教育法律的监督体系。二、名词解释题(每题5分,)1、教育行政监督权——教育行政监督权,主要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权力。2、教师聘任制——教师出任制度是指产教师在双方平等自愿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基础上,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3、教育立法——教育立法是指由特定立法主体依照一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所从事的制定教育法的活动。2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按照特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各种教育法律文件的专门活动。而狭义的教育立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制定教育法律的专门活动。4、教育法实施——教育法实施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具体运用、贯彻执行,它包括教育法律的执行、遵守及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制裁。5、教育执法——教育执法是教育法律实施的重要途径,执行法律不仅是国家的权力,也是国家的义务,国家必须执行教育法律以保证教育与政治、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6、教育法的渊源——教育执法是教育法律实施的重要途径,执行法律不仅是国家的权力,也是国家的义务,国家必须执行教育法律以保证教育与政治、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7、教育行政强制权——教育行政强制权,主要是指在教育行政管理中,遇到法定义务人不依法履行义务或其他违反教育行政法秩序的情形,教育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进法定义务人履行,以维护法律秩序。8、教师申诉权——教师的申诉权是指教师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教师有权向所属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并要求作出相应的处理,它是一项依法获得、用以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权利。9、教育法学——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律问题为对象,运用案例法、分析法、比较法、语义法、推理法以及系统法等方法对教育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揭示教育法律规律,形成教育法律理论,以便指导教育法律实践的一门法律学科。10、教育法的价值——教育法的价值是一定的教育主体的需要与教育法的关系的范畴,即表示教育法的属性对教育法律主体的需要的满足。根据其对不同对象的意义,可以把教育法的价值分为教育法的社会价值和教育法的个体价值。教育法的社会价值指教育法对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的意义,即教育法对国家的教育质量的提高和国家的教育发展以及社会进步的价值或意义。教育法的个体价值指教育法对公民个体的意义,比如保证受教育者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保证教师科学研究的自由等等。11、教师的义务——(一)遵纪守法义务(二)教育教学义务(三)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四)尊重学生人格义务(五)保护学生权益义务(六)提高自身思想业务水平义务12、学生申诉权——申诉权是指学生在受到学校处分或认为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时,向学校或主管部门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一种自我保护方式和权利,情节严重时还可以对侵权者提起诉讼。三、简述题(每题5分,):1、教育法适用的特点是什么?答:1.教育法适用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2.教育法适用具有被动性3.教育法适用具有国家强制性4.教育法适用具有程序法定性5.教育法适用具有态度中立性6.教育法适用具有裁决权威性2、教师申诉的程序是什么?答:1.申诉的提出2.申诉的受理3.申诉的处理3、教师的义务是什么?答:(一)遵纪守法义务(二)教育教学义务(三)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四)尊重学生人格义务(五)保护学生权益义务(六)提高自身思想业务水平义务4、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是什么?答:(一)复议申请的提出(二)复议申请的受理(三)教育行政复议的审理(四)教育行政复议决定(五)教育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5、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是什么?答:(一)依法治教的需要(二)促进教育法学发展的需要6、教育法的特点是什么?答:(一)实质上的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普遍性的统一(二)对象上的确定性和广泛性的统一(三)形式上的分散性与集中性的统一(四)内容上的稳定性与易变性的统一7、教师的权利是什么?答:(一)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二)教师作为教育教学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权利8、教育立法的原则是什么?答: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三、系统性原则四、稳定性与发展性相结合原则9、学校的义务是什么?答: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10、学生的权利是什么?答:(一)有参加教育活动并有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二)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三)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四)享有申诉权(五)享有人身权11、教育执法的原则是什么?答:(一)合法性原则(二)合理性原则(三)公开性原则(四)权责统一原则(五)不停止执行原则(六)应急原则四、论述题(每题20分)31、论述教育法的功能。答:教育法的功能指的是教育法属性、内容及其结构所决定的教育法的潜在的效用。(一)规范功能:教育法是通过规定教育主体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实施后所承担的责任来调整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二)标准功能:教育法之所以具有规范功能,其中重要的原因是教育法律规范是人们的教育行为的标准。(三)预示功能:根据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律的实施过程,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如何开展教育活动或在什么范围内开展教育活动。(四)强制功能: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尽管要依靠教育使人们自觉地遵守法律,但仅仅依靠教育是不够的,必须以强制力为后盾,使其得以坚决贯彻执行。2、论述如何完善教师权利的保障机制。答:(一)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建立监督与制约机制(二)完善教师立法,使教师的权利保障“有法可依”(三)加强法制教育,做到“有法必依”(四)设立教育法庭,做到“违法必究”(五)建立和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六)真正发挥教育工会的维权作用3、论述学校法人的一般特性。答:1.学校法人是独立的组织2.学校法人有独立的财产3.学校法人独立承担责任4、论述教育法实施的基本要求。答:(一)有法可依:指国家应当高度重视和加强教育立法工作,逐步建立完备的教育法律体系。(二)有法必依:即普遍守法原则,指的是法律制定后的整个实施过程,要求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团和公民在自己的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依法办事。(三)执法必严:是指国家机关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四)违法必究:是对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法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例外。5、论述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答:(一)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通过教育法律救济可以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是教师、学生及学校在教育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二)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通过教育法律救济维护教育法律的尊严。(三)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法律救济制度的教育活动中具有预防和控制国家教育机关及其授权组织的侵权行为的功能,能够促进国家机关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四)有利于推进教育法制建设:一个国家是否民主,是否实行法治,最重要的标志之一就是国家和政府是否和公民同样守法,是否在违法后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分析学生权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一)校园法律程序的缺乏(二)值得注意的一种倾向1.请简述国外教育法学的研究现状。2.①教育的强制性、免费性、普惠性。②严把法学教育质量关。③探索法学教育的国际化道路。④法学教育方式的转型。⑤让学生对社会和公众有责任。⑥要秉承法律职业价值观。⑦国外教育法学学是一项未完成的工作,需要不断努力。⑧共同追求法治的精神。⑨大力拓展知产教学范围。⑩积极应对全球性挑战。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实施保障有哪些?(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