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车辆承保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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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人保财险宽城支公司教育系统职工私家车辆保险方案宽城县教育体育局各位领导您好!为了对贵单位的公家车辆和私家车的车主提供更好的服务,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我公司愿以最优惠的条件、最合适的价格为您提供充足的保障,为集团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和我公司的相关承保政策,制定本承保方案:一、公司简介我公司位于宽城镇新兴街163号(宽城县冶金公司对面、保险宾馆邻居),人保财险公司是财政部控股的国有财产保险公司,我公司现有员工34人,是宽城县最大、实力最强的财产保险公司,年保险费收入四千多万元。一、开办险种1、机动车辆车损险(根据车辆新车购置价确定)2、第三者责任险:5万、10万、15万、20万、30万、50万3、交通事故强制保险4、车上人员责任险:1万至5万5、风档玻璃单独破碎险6、盗抢险7、自燃险8、不计免赔特约险9、指定专修特约险2二、承保优惠政策对教育系统的私家车辆进行统计,教育系统私家车在我公司投保达到50台以上,成立团体大客户,投保的车辆(不含宽城第二支公司业务)按团体业务处理,享受大客户服务,并享受以下承保优惠政策:1、私家车交强险无赔款优待:一年无事故优惠10%;两年无事故优惠20%;三年无事故优惠30%(以交强险平台带出数据为准)。2、私家车商业险无赔款优待:一年无事故优惠10%;两年无事故优惠20%;三年无事故优惠30%。3、私家车商业险在无赔款优待的基础上,再优惠15%(拨打电话4001234567)4、每台车在上述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车主200元的优惠(投保险种为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指定专修特约险)。三、客户服务1、公司设立24小时全天侯专线客户服务电话:95518。95518服务专线,全年不间断对外统一受理客户报案、咨询、投诉、客户信息自主查询、保险卡注册、车辆救援、预约投保和客户回访等服务。2、公司按照“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方针为您做好理赔服务,为减少一般赔案的单证需求并简化环节,实施“快速理赔”,并建立理赔服务绿色通道,主动迅速地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实现客户服务高度满意。3四、服务时效理赔时效(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损失确认,达成赔偿协议,手续齐全)1、2000元以下无人伤的案件,从报案开始,手续齐全24小时内结案。2、2000-5000元无人伤的案件,从报案开始,手续齐全48小时内赔付。3、5000-10000元以下,不涉及人伤、物损的车险赔案,1小时内完成单证收集、理算、核赔工作并安排付款。4、1万元-5万元以下案件手续齐全3个工作日内赔付。5、5-10万元的案件手续齐全5个工作日内赔付。6、10万元以上的案件手续齐全7个工作日内赔付。7、特殊案件、疑难案件视情况适当延长时间。五、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在承保的车辆中,不免有涉及无责任、第三者的交通事故,在发生此类事故时,不免出险许多经济纠纷。为避免投保人在我司投保车辆的相关人员在此类事件中为处理一件事花费大量时间,出现此类事故后我司将从专业的方面给予客户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协助投保人处理事故的各种经济纠纷,及时为投保人提供解决各种事故纠纷的办法及渠道,维护投保人在交通事故中的合法权益,我司为所有投保车辆,提供车辆保险理赔免费法律咨询。4为提高我们保险服务的及时性和针对性,确保您的需求和信息及时得到反馈,下列人员作为您的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鲁振申宽城县支公司总经理13932488615张建林宽城县支公司理赔副总经理13932488610宋景福宽城县支公司承保副总经理13932488601注:如上述联系人发生变动,我们将在第一时间通知您。附:条款(一)交强险条款特别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5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垫付与追偿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6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责任免除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第十三条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第十四条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第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赔偿处理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一)交强险的保险单;(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7(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第二十条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二十二条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第二十三条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第二十四条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附则第二十五条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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