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一、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涉及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报审的;3.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拒不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安全整改要求的;4.二次装修未及时申报质量监督的;5.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的;6.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而不公开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7.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8.无正当理由或在规定时间内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9.将工程项目设计业务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时,未选定一个承接方作为主体承接方,负责对整个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的;10.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11.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12.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13.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14.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同意施工的;15.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16.强行要求承包人购买其指定的生产厂供应商的产品的;强令总承包人实施分包,或者限定总承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指定的分包人的;17.住宅工程未按有关规定组织分户验收或在分户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18.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19.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20.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的;21.未能及时、足额交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22.建设单位未提供或挪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23.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或隐瞒不报的。二、施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24.外埠建筑业企业未履行跨区准入和备案程序,擅自进庆从事建筑业活动的;25.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2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27.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28.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29.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30.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3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32.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33.只收管理费,不对工程进行有效的管理,将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付款、文明工地等责任全部放到项目部的;34.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35.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36.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见证取样送检测的;37.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的;38.提供虚假资料或质量证明的;39.主要分部(项)工程未经监督验收就隐蔽的;40.未经监理工程师确认,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41.施工期间,因为质量原因被责令停工的;42.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不及时整改的;43.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查处的;44.在基础部位、多层砖混结构或围墙中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在框架结构中使用粘土制品的;45.使用未经市墙改节能机构认定的新型墙材及建筑节能材料的;46.因施工质量问题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47.没有建立和落实质量责任制的;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督保证体系不健全的;48.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49.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50.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51.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52.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53.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54.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55.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56.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57.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58.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59.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做出详细说明的;60.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61.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62.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63.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64.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65.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66.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67.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68.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69.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或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70.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的7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7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7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74.一名项目负责人同时承担两项及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的;75.未对所承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工程实施密目网全封闭施工的;76.使用无特种设备资格证的作业人员的;77.安全生产内业管理方面,未设置专人管理的;不符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的;未将有关资料按照规定履行签字手续的;施工现场有关的记录不及时、不完整的;78.临时用电未采用TN-S保护系统,不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要求,未按照规定配备漏电保护装置的;79.从业人员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80.高层建筑施工或者在起重设备起重臂回转半径之内,未按照设置安全防护通道和安全防护棚的;81.洞口、临边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防护的;82.悬空作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防护的;83.脚手架架体基础未按照规定施工,钢木混用,架体材料、架体搭设、安全网张挂不符合标准的;84.施工噪声、扬尘、建筑垃圾污染防治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的;85.土方开挖工程采用掏洞式施工方法的;86.室内防水、装饰装修工程等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焊接明火作业没有加强通风并未设置专人负责看护管理的;87.施工外加试剂等有毒有害物质没有分类存放,未设置专人管理的;88.施工现场未进行封闭式管理,四周未用硬质材料围档,围挡高度低于一点八米;封闭未能连续、完好、有效的;未设置门卫室、灯箱式安全门及标识的;89.宿舍未设置单人单床,每人床铺面积少于二平方米,居住人员超过20人以上,室内净高低于二点五米的;90.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未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91.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92.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93.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未办理移交手续的;94.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95.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96.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97.工程项目无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及专业操作人员无证或证件不全的;98.恶意拖欠和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99.项目部管理人员无故不在施工现场执业的。三、工程勘察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100.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101.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102.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103.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104.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105.未按规定在勘察成果报告上签章的;106.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委派非勘察报告签章人员参加有关工程验收的;107.外市勘察单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在本市完成土工试验的;108.因勘察原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109.外市勘察单位未能在从事勘查业务前办理完入庆备案手续的。四、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110.外市设计单位未能在从事设计业务前办理完入庆备案手续的;11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112.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113.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114.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115.设计的深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细部节点交待不明确,滥套相关图集,使得施工单位不能很好地理解和执行设计意图的;116.未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或委派非设计报告或图纸的签名人员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的;117.接受建设单位的无理要求,违反强制性标准、以各种方式变更设计或降低设计标准的;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的;118.设计文件没有责任人签章或者签章不规范的;119.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120.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121.因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122.未按规定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与处理的。五、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123.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124.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12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126.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企业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127.工程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