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教技〔2003〕1号2003年4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根据国家财政制度的要求及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项目经费,来源于由教育部负责分配和管理的部分科学事业费。第三条本办法为项目管理的依据,项目申请学校及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第四条项目资助的范围主要为高等学校开展的自然科学研究。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并结合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特点、学科布局及发展的需要,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研究三类,按照资助额度的不同分为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和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第二章立项第五条项目采取分年度发布申报领域、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项目每年受理一次,申报时间截止到每年的6月1日,逾期不再受理。第六条申报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选题符合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的需求,鼓励学科交叉。2.研究思路明确,学术思想或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提交成果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3.研究队伍结构合理,项目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年;学风端正,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能力。4.课题已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并基本具备主要研究条件(实验室和基本设备等)。5.非教育部属学校在申请项目时,依托学校及隶属省(直辖市、自治区、兵团)教育厅(教委)应分别签署条件保障和配套经费的实质性意见并加盖公章。第七条在条件相当时,依托于国家或教育部科研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的申请予以优先支持。第八条项目立项程序:1.教育部在每年4月底前将申报项目通知下发直属学校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兵团)教育厅(教委),确定当年申报领域和各单位申报的限额。2.申请者须填报《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1)一式三份,经学校科研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盖具学校公章统一报出,不受理个人申报。3.项目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分若干领域组织专家集中评审。4.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当年科研经费情况,择优确定支持的项目。5.教育部发文通知相关学校项目入选情况,研究经费与当年的科学事业费一起拨到项目承担学校。《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一式二份经科技司签署意见后返回给学校(一份存学校科研处,另一份存课题组),作为项目立项、管理及验收的依据。6.教育部根据国家需求及科技发展趋势制定重大项目申请指南,于每年8月份对外发布,9月20日前受理重大项目申请。重大项目优先支持已经结题验收并被评为优秀的项目。重大项目立项,还需填写重大项目合同书(格式见附4)。第九条项目立项后,教育部将根据财政部对经费的拨付要求,年底前将经费拨付到位。项目进行时间为1-3年。第三章管理第十条项目立项后,由所在学校通知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实施,并为项目完成提供必要的条件,由学校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教育部对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第十一条为保证项目的日常管理,对于研究期限为2年以上(含2年)的项目,每年年底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格式见附2),由学校科技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20日前统一报送教育部科技司。逾期不报者,将视具体情况相应减少该校下一年申报项目的限额。第十二条项目研究经费为国家拨款,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科学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列支,使用范围仅限于与本项目有关的内容,不得超出项目申请书的开支范围,如: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列入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一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教育部备案;离岗超过一年的,须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组织、业务能力应与原负责人相当),并由所在学校在三个月内报教育部审批(附更换者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及完成项目的计划等)。教育部可视情况同意或中止项目,必要时可停止或追回拨款。因故需延期的项目,需报教育部同意后方可继续执行。第十四条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按原定计划完成的项目,所在单位可建议予以终止、撤销,经教育部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五条教育部每年对资助的重大项目进行定期检查。资助额度在8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第一年拨付40%资助经费作为项目启动经费。项目开展一年后进行中期评估,剩余项目经费将结合中期评估意见按年度分期拨付,资助额度可视项目的进展情况做出必要的调整。第四章结题与验收第十六条项目结题或验收程序:1.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在3个月内填写结题或验收报告(格式见附3)。2.资助额度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并不参加评优的项目,可直接填写结题报告报学校主管领导后代替验收。3.资助额度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拟参加评优以及资助额度在11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验收。要求在项目验收前,由学校科技主管部门以公函的形式向教育部科技司提交验收申请(项目基本信息、单位意见、建议验收时间地点、提议的验收专家名单等),经教育部同意后,由教育部或委托学校主持验收。重大项目由教育部主持验收。4.验收专家组要求至少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本校的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5.所有项目结题或验收以后,相关材料均需经学校报教育部存档。第十七条根据结题情况,教育部组织专家对项目的验收材料进行评审,评出优秀项目。优秀项目总数不超过当年结题项目的10%。教育部将视评优项目的实际情况追加相应科研经费,特别突出的优秀项目可参加下一年重大项目的申请。第十八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1.未完成合同规定任务;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4.擅自修改《申请书》或《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第十九条凡是项目完成后没有结题或验收的,或未经教育部同意而没能按时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不能再申报重点项目,并相应减少所在学校申请重点项目的名额。第二十条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应注明“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重大)项目资助”[SupportedbytheKey(Keygrant)ProjectofChineseMinistryofEducation.(NO……)]和项目批准号,未注明的不予列入验收材料。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教育部1999年9月20日发布的《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附:1.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格式)2.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年度工作报告(格式)3.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结题(验收)报告(格式)4.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大项目合同书(格式)附1:(封面格式)所属学科:项目类别:重点(重大)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项目起止日期:申报学校(盖章):填表日期:(内页格式)项目的目的意义和国内外概况(限500字)主要研究内容、目标或经济技术指标已有工作基础和主要研究条件及主要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项目进度安排及提供成果形式项目主要参加人员(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位、职务或职称、主要研究方向)项目经费概算(分列细目)学校意见(签章)教育部科技司意见附表:项目主要负责人主要研究成果简介(包括发表过的文章的题目、时间、刊登文章的刊物名称;承担过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情况;获奖或专利情况;已经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情况)附2: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填报日期:所在学校项目负责人项目编号项目名称资助年限资助金额(一)本年度研究工作的进展和成果(二)下一年度的工作安排和进度(三)本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四)存在问题、建议(五)学校意见(盖章)年月日附3:评优:是□否□(封面格式)项目编号:项目类别:重点(重大)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结题(验收)报告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起止时间:验收时间:(内页格式)一、计划任务、考核指标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计划执行评价二、项目负责人项目完成期内个人基本情况介绍(职称变化情况、获其它项目资助情况、获奖情况等)三、研究取得的成果(受资助项目发表论文数、被引用次数、收录论文期刊的影响因子分别是多少、专利申报和获奖情况)四、成果转化情况,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附证明材料)五、该项目的人才培养情况六、希望继续获得资助,提出项目下一步的研究计划七、经费使用情况八、依托单位意见九、经费决算表、项目验收意见、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验收委员会》专家名单附4:合同编号: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大项目合同书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项目起止日期:申报学校(盖章):填表日期:教育部科学技术司制二00三年三月填写说明:1.此文要求A4纸打印。2.合同编号由教育部科技司按项目编号编制。3.项目的组织部门为教育部(科技司承办)。4.项目合同的甲方为教育部(科技司承办),合同的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一.重大项目主要研究内容(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难点和问题)二、重大项目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三、重大项目年度计划内容及考核目标重大项目的年度计划内容及考核目标第一年度第二年度第三年度四、重大项目经费预算经费投入预算经费支出预算科目预算数(万元)科目金额(万元)教育部拨款合计承担单位自筹分类1其他分类2合计五、合同签约各方主管部门(甲方)负责人(签字)(公章)年月日承担单位(乙方)项目负责人(签字)(公章)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公章)开户银行:账号:年月日六、共同条款签约方共同遵守教育部科学与技术研究管理办法文件的要求。1.乙方需分年度向甲方提出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执行过程中,乙方如要修改项目合同中的条款,必须向甲方提出申请报告并阐明理由,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修改内容。2.乙方因主观原因(如技术措施不落实)致使计划申请书内容有出入,挪用经费致使计划不能完成而要求解除合同,应根据不同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退回部分或全部拨款。如乙方没有提出解除合同要求,甲方可根据情况提出中止合同。3.经费使用必须符合科学事业费开支范围,学校配套经费必须按时按量落实。4.合同执行中,甲方保证应拨经费按时拨到乙方,甲方无故解除合同时,所拨经费不需拨回。甲方提出变更合同,要与乙方达成书面协议。合同正式文本存甲方一份,乙方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