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险业务合作协议书(成都版本)甲方: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支公司为推动双方业务合作,促进共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全面业务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甲方在保险合作期间内所有的承建工程项目。二.保险期限按照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保费的,保险期间自我公司工程项目实际开工之日起至施工工程竣工日二十四时止。三.保险方案及保险费率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金额:60万元/人;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2万元/人;甲方的一切工程:按造价承保,费率2.9‰。四.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内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2-依照下列约定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最高保险金额。五.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被保险人身份证、被保险人户口本、被保险人死亡及伤残证明资料。六.理赔服务1.报案: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需在第一时间拨打乙方的报案电话95518,案件发生所在地的我公司工作人员将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查勘;2.理赔:乙方将按照本公司理赔程序成立专门的服务小组为甲方服务,负责日常出单工作和售后服务工作,包括承包、理赔资料的收集,同时负责收集在承办业务过程中甲方的其他意见及建议。3.其他:对于一次死亡人数在两人及两人以下的保险事故,保险理赔时甲方无需提供安检部门证明。七.保险协议的期限、变更与解除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出现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合同条件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可通过书面方式终止合同或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合作协议进行相应变更。协议执行中如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3-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后,方能变更或终止,未达成变更或终止书面协议前,本协议继续履行。八.其他约定条款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2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2版)、附加险中每次门诊、急诊限额500元,每次事故免赔额100元,给付比例80%。本协议与其他保险条款有抵触之处,以本协议为准。九.出单方式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相关承保材料,一个施工项目出具一张保单。十.补充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可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若出现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向保险标的物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甲方:乙方:法定代表(授权人):法定代表(授权人):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