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概述及相关要求2015年11月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之(三)目录第一部分: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概述第二部分: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实施的相关要求(一)第三部分: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实施的相关要求(二)第四部分: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实施的相关要求(三)第五部分: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实施的相关要求(四)第一部分: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概述历史背景随着我国加入WTO,经济贸易全球化,企业面临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如何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降低运营成本,减少风险,提高效益,一直是企业追求的目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中,如何控制或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这些都是我国企业与发达先进工业国家相比必须面对的问题。第一部分: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概述八十年代初期,煤炭行业事故持续上升,为此原煤炭部于1986年在全国煤矿开展“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活动,目的是通过质量标准化促进安全生产,认为安全与质量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讲安全必须讲质量。有色、建材、电力、黄金等多个行业也相继开展了质量标准化创建活动,提高了企业安全生产水平。2003年10月,国家安全监管局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召开了全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现场会,提出了新形势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内容,会后出台的《关于在全国煤矿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化活动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概念。第一部分: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概述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提出了在全国所有的工矿、商贸、交通、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领域均开展了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随后除煤炭行业强调了煤矿安全生产状况与质量管理相结合外,其他多数行业逐步弱化了质量的内容,提出了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概念。第一部分: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概述在2004年1月9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决定中把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为落实国务院的决定,建设部下发《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文,并提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领导,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贯彻实施。以对企业和施工现场的综合评价为基本手段,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化。第一部分: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概述建设部的《指导意见》提出了:2006年至2008年和2009年至2010年两个阶段的工作目标。但从其后的实施情况来看,各地相继出台相应的实施方案及要求。但无论是建筑业发展较快、管理较为规范的沿海及东部地区,还是相对落后、发展较慢的中西部地区,达标目标基本没有实现。第二部分: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实施的相关要求(一)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7条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第二部分: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实施的相关要求(一)2011年11月26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其中:(十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普遍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设,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加强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将评价结果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二部分: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实施的相关要求(一)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东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三部分: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实施的相关要求(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7月31日下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第三部分: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实施的相关要求(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第三部分: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实施的相关要求(二)第二章项目考评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第三部分: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实施的相关要求(二)第十一条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第十二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第十三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第三部分: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实施的相关要求(二)第八条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第三部分: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实施的相关要求(二)第十六条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部分: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实施的相关要求(二)第十四条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二)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部分: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实施的相关要求(二)第十八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逐级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承建的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考评结果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第三部分: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实施的相关要求(二)第三章企业考评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第三部分: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实施的相关要求(二)第二十二条对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第二十三条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第二十四条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时同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第三部分: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实施的相关要求(二)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企业自评材料。企业自评材料主要包括:(一)企业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二)企业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结果;(三)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四)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五)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部分: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实施的相关要求(二)第二十六条企业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应包括企业考评年度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责令限期整改。第三部分: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实施的相关要求(二)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四)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部分: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实施的相关要求(二)第二十八条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数量的10%。第二十九条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对跨地区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对该企业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及时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自评材料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第三部分: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实施的相关要求(二)第四章奖励和惩戒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第三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第三部分: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实施的相关要求(二)第三十四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