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汽车保险的发展进程DOC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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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汽车保险的发展进程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史我国清朝前期以及以前的几千年,由于自然环境、经济条件和长期的中央集权统治,决定了中国古代不可能具备建立像西方国家那样的现代保险制度的条件,直至清朝后期帝国主义入侵,才将西方的保险制度带入中国。从鸦片战争爆发,我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开始,外国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并一直在我国的保险市场占据主导地位。在旧中国,民族保险业虽然有所发展,却始终未能摆脱外国保险公司支配的局面。新中国成立以后,形势发生了根本变化,外国保险公司的垄断地位被彻底打破,但也经过整顿、发展、倒退的曲折过程。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才使我国的保险事业迎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一)旧中国的保险事业在我国,萌芽性的保险虽然很早就有,但是,现代意义的商业保险是随着英帝国主义的经济入侵而输入的。在1840年鸦片战争以前,清政府奉行“闭关锁国”政策,对外贸易仅限于广州一地。1805年,经营中国贸易的英国商人在广州开设了“广州保险会社”,这是外商在中国开设最早的保险公司。1835年,英国商人在香港开设“保安保险公司”。鸦片战争爆发后,1842年清政府把香港割让给英国,帝国主义把资本输入作为对华经济侵略的主要手段。从19世纪70年代起,英国人又陆续在上海设立扬子保险公司、中华保险公司、太阳保险公司、巴勒保险公司等。我国最早的华商保险公司是1876年招商局设立的仁和保险公司,这是我国第一家民族资本保险公司。1878年又设立了济和保险公司。这两家保险公司于1885年合并为仁济和保险公司,承保招商局所有轮船、货栈及运输货物,这是我国保险界目前公认的中国首家民族资本保险企业,标志中国民族保险业的开始。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帝国主义国家忙于战争,暂时放松了对中国的经济侵略,因此,中国的工商企业得以迅速发展,并由此产生了对保险比较迫切的需求。当时外商在华保险公司除了保安、扬子两家公司的一部分还留在上海继续营业外,其余多已处于基本停业状态。这时,美国的国外保险协会在中国设立了机构,组建了美国十几家大保险公司经营国外保险业务的集团。为适应中国保险需求,1916年我国成立了中国环保保险公司、永宁保险公司和华生保险公司,1917年成立了永安保险公司等,初步形成了一个中国民营保险公司的阵营。由于资本实力较弱、营业范围不广,故对外影响不大。新中国成立前的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鼎盛时期是在20世纪的30年代,上海成为中国乃至远东地区最大的金融保险中心。据史料记载,当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了转嫁其国内的经济危机,向中国大量倾销过剩物资。中国民族工商业举步维艰,为使企业获得发展的后续资金,工商企业纷纷以商品和物资为抵押,向银行借款。为保障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发生意外灾害而遭受经济损失时有偿还贷款的能力,银行一般都要求抵押贷款财产予以保险。另外由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的影响,内地富商巨贾纷纷携款避居上海,致使上海游资陡增,且向银行和保险业集中。这两大因素使得20世纪30年代的上海金融业表现出空前的虚假繁荣。据有关资料显示,上海在抗战前有中国民营保险公司175家,外国保险公司约50家,但保费收入仅为外商保险公司的1/10。当时全国全年保费收入为3000万法币,外商约占60%,但中国民营保险公司却又将其中70%向外商分保,实际仅得保费的300多万法币。绝大多数的中国民营保险公司成为外商保险公司的代理公司,大量保费收入流入外国保险公司的口袋。可以说,解放前的中国保险市场处在外商保险公司的垄断之中,不仅原保险市场上的费率和条款为外商所垄断,并且外商几乎全部掌握中国的再保险市场。解放前,我国保险业得到发展的另一个原因就是旧中国的官僚银行资本不断介入保险业。1931年11月中国银行出资设立了中国保险公司;1933年中国邮政储汇局设立保险处,利用其遍布全国的网点推销保险产品,专营简易人身保险;1935年10月,由中央银行拨给资本的中央信托局成立了保险部;1941年中国农业银行成立了中国农业保险公司;1943年,交通银行成立了太平洋保险公司。这些借助官僚资本成立的保险公司,不仅拥有资本的优势,且在业务经营上凭借着与官僚千丝万缕的联系而取得高额利润。例如,中央信托局保险部于1937年10月受国民党财政部的委托正式承保“运输兵险”(1940年改为“战时运输兵险),对因抗战内迁的财产物资提供了经济保障。由于日本飞机轰炸频繁,故“战时运输兵险”费率较高,最高达到10%。1939年12月国民党财政部再次委托中信局保险部办理“战时陆地兵险”,其承保对象大都是工厂和仓库,以及部分指定的商店、轮渡等其它重要设施,对飞机轰炸、射击、空战、防空炮火及间谍、奸细掷弹爆炸、纵火焚毁等导致的财产损失负责赔偿。基本费率为4%,这些都为中信局保险部带来了大量的利润。到1942年,仅此两项就为中信局带来了7658.3万元的保费收入。其它的一些民族银行资本也有些开始进入保险业,如金城银行开设了太平水火保险公司,但这些保险公司无论资本规模还是在业务上都处于弱小地位。(二)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概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开创了中国历史的新纪元,从而也揭开了中国保险史的新篇章,使保险事业的发展纳入了社会主义轨道,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人民福利服务。发展新中国的保险业,首先是从整顿和改造旧中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开始的。1949年5月上海解放后,在上海市军管会财政经济接管委员会金融处下设立了一个保险组,专门负责接管官僚资本的保险机构和管理私营保险公司。当时共接管了官僚资本保险机构21家,实行监理的有两家。对私营保险业实行重新登记,并缴存规定的保证金,经批准后复业。当时复业的华商保险公司63家,外商保险公司42家。与解放前比较,华商保险公司减少了2/3,外商保险减少了1/3,淘汰了不少投机性保险公司。1949年6月20日,中国保险恢复营业,统一办理对外分保。经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49年10月20日在北京成立,这标志着新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从此开始了。为了恢复国民经济,规定由中国保险公司单独对外分保业务,这是因为中国保险公司的内部组织和制度比较健全,保险技术力量较强,并设有多个海外机构。对外商投资的保险公司先不采取促进他们联合经营的办法,有47家公司参加了“民联分保交换处”,这样就割断了其与外商公司的分保关系。随着国营外贸系统和新的海关的建立,对外贸易由国家专管,外商保险公司招揽不到业务,纷纷申请停业,到1952年底和1953年初有28家私营公司合并组成公私合营的太平和新丰保险公司,在1956年这两家保险公司合并成为太平保险公司,专营海外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立后,主要经营的业务是火灾保险与运输保险,沿海口岸还承保运输兵险,并强调保险必须与防火相结合。与此同时,对旧的保险制度作了一系列改革,修改了保险单,扩大了保险职责范围,降低了费率和简化手续。1951年2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正式颁布了《关于对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决定》。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相继开办了团体和个人人寿保险、国家机关和国营企业财产强制保险、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物资运输保险和棉花运输收购保险。进入第一个“五年计划”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机构方面作了整顿和精简,并贯彻自愿原则办理农业保险业务,停办了部分强制保险,并在巩固业务基础上试办了一些新的业务。1958年1月召开第六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决定“农村保险要积极办理牲畜保险,重点试办农作物保险,城市业务要积极发展人身保险和公民财产保险,继续办理国营企业财产强制保险和运输保险”。当时还决定国内保险业务除强制旅客保险外全部下放给省市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据统计,从1949~1958年的10年期间内,各种保险费收入总计16亿元,共支付赔款3.8亿元,除了上缴国库外,积累保险资金4亿元,拨付防灾费用2300万元,结余的资金都存入银行作为信贷资金使用。在这一时期,社会主义保险事业取得可喜的成就,完成了对私营保险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保险体系,普遍建立了保险机构,制定了新的规章制度,恢复和开办了许多业务,培养了一大批保险干部,并与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直接或间接的分保关系和货损、船损检验的代理关系。但由于创办社会主义保险事业的经验不足,在开展保险业务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失误,如贯彻保险自愿原则不够,为了完成业务高指标,一度在农村出现强制保险现象,后经中央制止才得以纠正。由于对保险的积极作用认识不足,在1958年全国人民公社化的高潮中,错误地认为“一大二公”以后,生老病残和灾害事故统统可由国家和集体包下来,保险在中国已完成历史使命。1958年10月在西安召开的全国财贸工作会议决定停办国内保险业务,对外保险业务转入中国人民银行国外局办理,编制人数只定为30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分别交给铁路、民航和交通部门自保。国内保险业务在全国范围内停办了20年的结果,使人员和资料大量散失,拉大了与国外的差距,以致后来再恢复国内保险业务时,保险成了一门要抢救的学科。国内保险业务长期停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观的历史原因是当时的经济管理体制和“左”的经济方针,主观上的原因是没有深入研究社会主义保险理论,没有从理论上弄清社会主义保险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拨乱反正,1979年的全国人民银行分行长会议提出恢复国内保险机构和业务。经国务院批准,国内保险业务从1980年起开始恢复,这使我国保险获得新生。国务院在1982年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国内保险业务恢复情况和今后发展意见的报告》的通知中肯定保险“是一种利国利民的好事,是国民经济中不可缺少一环”。根据“为生产服务,为群众服务和自愿的原则”,开办了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汽车保险等业务。根据国务院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1984年1月1日起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单独作为国务院直属局级单位的经济实体。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性质和业务活动作了规定,并对建立一个多层次的保险体系作了规定。自从国内保险业务恢复以来,国内和涉外保险业务都有了迅速发展。1986年10月,恢复组建的我国第1家股份制综合性银行——交通银行在开业后不久,由其在上海的分行开展保险业务,从而打破了我国保险市场上独家经营保险业务的局面。1991年4月,组建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1988年3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深圳蛇口工业区招商局等单位合资创办了我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企业——平安保险公司,1992年9月,该公司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经营区域扩大至全国,成为我国第3家全国性、综合性的保险公司。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保险市场主体发展迅速,大众、华安、新华、泰康、华泰等十几家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专业保险公司进入保险市场。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的重要讲话使我国的改革开放出现了崭新的局面,保险业开始对外开放。“美国国际集团”的子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AIA)、日本的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等多家外资保险公司获准在我国营业。而入世以来,我国先后批准了15家外资保险公司营业,另外,还批准了6家外国保险公司进入我国市场筹建保险营业机构。截止2002年底,我国保险公司数量为54家,保险中介机构127家,保险代理机构7万多家,保险从业人员23万人,保险总资产超过6000亿元。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加,我国保险业务持续发展。就经营的险种而言,已从恢复国内业务初期的几十个传统险种发展成为今天的包括信用保证保险、责任保险在内的近千个险种。就保险发展的规模而言,保费收入连年增加。1980~1985年的累计保险费收入85亿元;1996年全国保险费收入增加到756亿元;1997年保费收入达1080亿元;1999年保费收入已增至1393.2亿元;2002年,我国保险事业发展迅猛,保费收入近3000亿元。随着保险市场体系的建立,保险业务的发展,一个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保险市场监管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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