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选题(共10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选项)1、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A)A.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B.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C.该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表。D.该规划的环境影响登记表。2、不属于编制农业的有关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范围的是(D)A、设区的市级以上种植业发展规划B、省级及设区的市级渔业发展规划C、省级及设区的市级乡镇企业发展规划D、全国乡镇企业发展规划3、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c)A、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B、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C、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D、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4、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B),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A、报送审批后B、报送审批前C、报送审批过程中D、出台后5、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A),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A、环境影响报告书B、环境影响登记表C、环境影响报告表D、环境影响评价文件6、不属于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的建设项目是(B)。A、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以在环境中降解的建设项目;B、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C、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D、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7、下列环境因素中,不属于环境敏感区范围的是(D)A、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B、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C、人口密集区、文教区、党政机关集中的办公地点D、城市规划中的工业区8、建设单位报批的(A)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A、环境影响报告书B、环境影响报告表C、环境影响登记表D、以上所有评价文件9、(C)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A、国家环保总局B、地方各级环保部门C、任何单位和个人D、各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10、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B)收费标准。A、由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B、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C、由报告书审批部门确定D、可以与委托单位协商二、简答题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P1842.防止地下水污染的相关规定?P1923.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法律责任包括?p209-p210三、案例分析1、某化工厂是一家生产化学添加剂的企业。2004年,该厂通过了区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估审批。在废水处理设施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生产。2007年,该化工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企业利润,在未向环保局申报的情况下扩建了加工精制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但是污染防治设施没有相应改造,在投入生产使用前也未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扩建的设备投入使用后,因原废水处理设施无法处理大量的新增废水,造成处理池废水外溢和直接排放,污染了附近的河道。区环保局接到举报后对化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但化工厂以保守技术秘密为由阻拦环保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并拒绝提供扩建工程的任何资料。经环保局对排污口污水排放进行监测,表明污染物排放严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问题:请说明该化工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答:1)该化学厂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即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项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该厂扩建的加工精制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属于对环境会产生影响的工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动工建设。(2)该化学厂违反了三同时制度,即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该化学厂扩建加工精制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但是污染防治设施没有相应予以改造,违反三同时制度。(3)该化学厂违反了许可证制度。即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可以从事该项活动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该厂在扩建有关设备以前并在未向环保局申报,获得许可证。【案情】滨海化工总厂(甲)建1992年1月。东临海滩,厂外是环乡河,有水产养殖场(乙的几千亩鱼塘,是渔业养殖密集区。甲厂建厂时按设计规划的要求,投资安装了废水处理装置,废水经处理后排入东海。设计中只允许有一个排污口,往东海排污,连生活污水也不准排入内河。甲厂在施工时却设置了三个排污口,一个排向东海,两个排向环乡河。农民某丙承包丁养殖场200亩鱼塘。养鱼用水除雨水外,全部从环乡河中抽取。1992年3月初,某丙投入鱼苗1万多公斤,几天内发现鱼苗相继大量死亡,损失计10万元。某丙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要求调查处理。环保部门在调查中发现,甲厂在环保设施没有验收的情况下,于1992年2月进行试生产,致使硝基苯车间每小时排出的100吨冷却水中带有毒性物质硝基苯。经测定,环乡河及某丙承包的鱼塘中,硝基苯含量超过渔业标准5倍——7倍。调查过程中,3月中旬甲厂又发生硝基苯物料溢漏流入地沟事故,最终也排入环乡河。事故发生后。甲厂即通知乙厂停止抽水,某丙的鱼塘因不到及时供水又造成大量鱼死亡泛塘,损失计5万元。对此,环保部门作出决定,对甲厂罚款5000元,并要求甲厂赔偿某丙的全部损失15万元。甲厂不服,理由是:(1)排入环乡河的是冷却水,仅含少量硝基苯,没有超过排放标准,某丙的鱼苗死亡是其经营不善造成的。(2)甲厂只对溢漏事故造成的5万元损失承担责任。因及时通知了渔场,应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问题】1、甲厂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你认为某丙的15万元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本案中甲厂的行为有哪些是违反环境法的?应分别承担什么法律责任?3、从预防为主的环境法律要求看,本案有哪些不合法之处?找出其责任主体,并简要说明。【分析】1、甲厂的理由不成立。因为甲厂排污污染了环乡河和某同丙的鱼塘,造成鱼的死亡,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合法排污也要承担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是排污者的义务,不构成减免责任的条件。所以某丙前后损失15万元应当全部由甲厂承担,赔偿全部损失。2、本案中甲厂有以下违法行为(1)擅自改变设计,将废水直接排入内河,造成渔业水体污染,使环保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项目建成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即投入生产,违反了“三同时”制度。(2)没有采取措施防治生产中产生的废水,造成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发生后也未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理。(3)排污行为造成水体污染和财产损失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3、从预防为主的环境法律要求看,甲厂的规划选址不合法,设在渔业养殖密集区。法律规定,渔业水体等重要用水保护区不得新建排污口。其责任主体包括: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并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的环保部门,未执行设计方案及未采取防治措施的建设单位(甲厂),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主管领导人。案例5餐厅排放油烟污染环境如何承担责任?【案情】杨蓉住在二楼,一楼是一家餐厅。该餐厅每天排放大量的油烟,致使杨蓉家在炎热的夏天也无法开窗通风。更为严重的是,杨蓉安装在二楼外墙的空调散热机,由于长期被油烟熏,已无法正常使用。杨蓉多次找餐厅协商,没有结果,于是向环保局投诉,要求其进行处理。经环保局监测,该餐厅油烟排放未超过国家标准。经杨蓉要求,环保局对餐厅造成杨蓉空调无法正常使用一事进行调解。餐厅认为其排放的油烟未超过国家标准,不存在违法行为,不应承担杨蓉的经济损失。调解不成,环保局作出餐厅赔偿杨蓉3000元经济损失的处理决定。餐厅不服,认为环保局处理不当,于是以环保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环保局的处理决定。【问题】1、餐厅不予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法院是否受理此案?【分析】1、餐厅不予赔偿的理由不成立。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不以违法为前提。也就是说,即使排放污染物未超过规定的标准,只要造成损害事实,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餐厅实施了排放油烟污染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杨蓉的空调机无法正常使用的损害事实,且在排污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构成了无过错责任的条件。因此,餐厅应承担杨蓉的经济损失。2、法院应驳回餐厅的起诉。因为在环境民事纠纷案件中,环保局应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污染环境的行为而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赔偿纠纷进行处理时,其地位只是第三人的身份,处于调解人地位,并不代表国家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责。其作出的处理决定,也不具有强制力。因此,如当事人不服环保局对环境民事赔偿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不能以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只能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