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沉降观测测点布置和观测频率及费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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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建筑物沉降观测测点布置和观测频率及费用情况一、观测点布设由场区水准控制网,依据沉降观测点的埋设要求或图纸设计的沉降观测点布点图,确定沉降观测点的位置。在控制点与沉降观测点之间建立固定的观测路线,并在架设仪器站点与转点处作好标记桩,保证各次观测均沿统一路线。根据《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DGJ32/J18-2006和《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的要求,沉降观测点在砌筑小阴井加以保护的情况下,布设宜选在下列位置:A、建筑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20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B、高低层建筑、新旧建筑、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C、建筑裂缝、后浇带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D、对于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E、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滨(沟)处;F、框架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墙轴线上;G、筏形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H、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形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I、对于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应设在沿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点数不少于4个。根据以上要求及本市实际情况,一般多层建筑布8~16个点;(小)高层建筑布8~20个点。对于基础面积较大的建筑物,如大型框架结构的工业厂房,测点布置可能超过20个点。二、观测周期和观测时间1、根据编制的工程施测方案对埋设的观测点进行初测,初测应增加观测量,以提高初始值的可靠性。2、施工阶段的观测周期应依据施测方案进行。一般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观测次数与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建筑可每加高1~2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分别进行观测。如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在每增加荷载的25%时各测一次。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3、建筑物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一般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2~3次,第三年后每年一次,直至稳定为止。4、对于荷载突然增加,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水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逐日或2~3天一次的连续观测。根据以上要求及本市实际情况,在施工期间,一般多层建筑观测共约需3次(初始值一次,施工到三层测一次,主体结构封顶后测一次);工业厂房对于小于三层(含三层)的共约需2次(初始值一次,主体结构封顶后测一次),高于三层的工业厂房,按每增加两层测量一次,共约需3-4次;(小)高层建筑观测每增加三层测一次,共约需5~15次。发现数据异常,应增加观测频率。在使用阶段,可见上述第三条。三、费用测算根据以上情况及现行的收费标准,测点在20点以下(含20个测点),按50元/(点·次)进行收取,每次测量的费用不少于500元;对于超过20个测点,超过的点数按30元/(点·次)进行收取。以上费用不包含基准点的埋设以及测点的布置费。基准点和测点的布置应严格按照《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DGJ32/J18-2006进行布置。2=水准测量1=水准测量测绘收费标准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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