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实施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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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实施战略摘要:通过金融分业和金融混业的含义,可以看出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的全球化、多元化的今天,随着网络在金融业的广泛应用,金融混业成为今后发展的方向。结合我国金融分业的国情分析我国金融分业的原因以及就此导致出来的主要问题。通过上述问题引述出采取渐进式金融混业的模式,以使我国金融业实行金融混业,以提高自身的国际竞争能力。关键词:金融分业金融混业渐进式战略一、金融分业和混业的内涵一国金融制度的创设和发展,深深植根于本国所固有的经济、历史、政治与文化环境之中,由于国情的差异,各国的金融制度各有千秋。但纵观各国的金融业经营,大致可分为两种:一是混业经营,又称全能银行制。银行不仅可以经营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如存、贷款等还可以经营投资银行业务,包括证券承销交易、保险代理等。实行这种制度的主要是德国、瑞士等,其中德国的银行制度是此种模式的典范,其业务范围十分广泛。全能银行在原则上可以提供所有的金融业务,包括全面的存款、贷款、证券、支付结算、信贷、租赁等业务。它的融资范围从传统的营业资金贷款扩大到私人债券或国际债券的发行,服务对象面向社会所有行业。二是分业经营,这种模式其核心在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各行业之间有严格的业务界限,即所谓的“防火墙”。此模式以美、日、英等为代表,并曾一度成为全球主要的金融业经营模式,其中美国在此模式推广中起了重要作用。美国金融业分业经营不仅标志着现代商业银行与现代投资银行的分离,也标志着纯粹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诞生,而且还为其他国家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管理提供了借鉴。二、金融混业的确立对全球金融的影响随着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因特网在金融业上的广泛应用,金融服务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场外交易和衍生产品的交易规模越来越大,电子商务及网上银行迅速发展。各国在撤消分业经营的限制后,所有的业务就可以在一个账户内进行,客户在一个金融超市里就能够得到所有他需要的金融服务。时代的发展要求金融混业经营的回归。金融业中间环节的减少会大大节省时间,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越来越多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顺应这一发展趋势,从方便全球客户,提高本国金融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出发,把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多个金融监管机构统一为由一个机构监管的单一监管体制。三、我国金融经营模式现状在继英国、日本、美国等采取金融混业框架以后,标志着发达国家最终走出金融分业制的樊篱,中国将成为金融分业制的最后一块阵地。在金融混业制潮流席卷全球之际,在全球金融业游戏规则发生巨大变化之际,中国金融业应该怎么办?这是一个值得中国金融业界深思的问题。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选择分业还是混业,是有前提条件的,必须认真审视是否具备一系列相应的基础条件。首先,银行本身要具备较强的风险意识和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安全性是银行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银行经营面临着复杂的不确定因素,一个单纯追求规模而不讲效益,或单纯追求盈利而不顾风险的银行,如果对其业务范围没有必要的限制,必将对金融和经济秩序造成极大的危害。其次,混业经营另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是金融监管体系要完善高效,法律框架要健全。为了实行混业经营,不仅监管当局的能力和水平将面临一定的挑战,而且还需要有一套比较健全的法律制度。历史经验表明,实行金融分业经营制度的国家,大都是在强化金融管制、防范宏观金融风险时所采取的选择。中国正处在长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在金融市场发育与制度建设及监管体系还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实行金融分业制度是当时经济条件下的现实选择。若要与时俱进,跟上全球发达国家金融业发展趋势,目前只有进一步完善银行经营机制,全面提高金融监管效率,才能使混业经营具备起码的前提条件。总之,从发展方向看,分业经营并不符合经济学理论分析,混业经营、统一监管是不容回避的发展趋势。但由于我国目前前提条件尚不具备,混业经营经济学理论发挥作用有限,还不能从根本上动摇和改变分业经营的原则,故在中国短期内还不可能为实行金融混业,而放弃金融分业。四、在我国既有的框架内引入渐进式金融混业在致力于营造实行混业模式的前提条件时,可以采取渐进式战略,将“防火墙”分步骤地消除。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可分为三个阶段引入混业模式:1.现行法律框架内拓展混业经营。虽然目前我国全面实行混业经营的条件还不成熟,但并不意味着我国在当前就无所作为,可以在一些领域进行业务渗透。如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在现行法律的规定业务范围中拓展混业经营。首先,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仅限于商业银行的境内业务,而并没有对我国商业银行在境外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保险业务加以限制,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完全可以在境外发展全能银行业务。其次,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直接允许商业银行从事部分投资银行业务和部分保险业务.如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代理保险业务等。其实,这些业务目前商业银行已在开展。再次,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不允许商业银行从事股票业务,但并没有限制商业银行从事与资本市场有关的中间业务,特别是在当前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领域发展有限的情况下,积极推进金融创新,注重发展与资本市场有关的中间业务大有可为:(1)有关企业并购的业务,如帮助企业选择目标企业、企业诊断和评级、设计企业产权结构、制定并购价格、分销企业债券等;(2)有关项目融资的业务,如项目的评估以及资金安排等(3)有关资金结算与清算的业务,如为券商资金往来提供清算、代理股票发行市场申购款的收缴与结算等;最后,可以成立由商业银行全资或参股的海外投资银行,如建行参股的中金公司,中行全资的中银国际等。这些海外投资银行可以为将来正式走向混业经营积累大量的投资银行经验。2.选择试点逐步推进混业经营。在前提条件基本成熟后,可选择一些银行作为试点,发展混业经营。选择试点银行时,对象应该是具有清晰的产权,健全和完善的自我约束体制的银行。在具体操作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人手:第一、放开对试点银行海外业务范围的限制,允许其一些重点中心分行组建投资银行机构,特别是可以通过在当地收购兼并投资银行,开办全能银行业务,这样更利于融入当地社会,直接参与对当地市场的占有。第二、允许试点银行在国内开办业务。允许试点银行所属投资银行机构在国内市场收购、兼并证券机构,逐步形成相对完整的机构网络体系。第三、试点银行开展全能银行试点后,海外业务可以统一规划和运作,根据业务发展特点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央行按审慎原则对试点银行有关人事资格、风险控制制度以及由此引起的各种必要的监管指标进行统一监管。第四,对试点银行全能银行业务经营要加强监控。在初始阶段,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要实行严格的机构分离。两种业务不仅账目要分开,而且在总行要分别由不同的行长负责两种业务的经营,成立两套独立的风险控制体系,建立系统内垂直管理。地方分支机构也实行账目相互分立,防止银行存款在机构内流人股市和试点银行系统利用其资金优势操纵市场。第五,对试点银行系统的监管。在试点阶段,原则上两种业务分别由央行和证监会两个机构各自行使监管职能。在整个系统风险控制日趋完善和监管机构监管能力提高,可以相互协调配合的情况下,逐渐向试点银行集团的统一监管过渡。制订统一的安全指标,将对试点银行系统的监管纳入严密协调的一体化框架中。第六,在我国金融市场没有完全开放的情况下,可以限制外国金融机构以全能银行的身份在我国经营,以利于我国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在一定程度的保护下寻求发展,逐步规范。3.全面转向混昆业经营。随着混业经营前提条件的完全成熟,各家银行在法律范围内的投资银行业务的顺利发展,试点银行在混业模式运作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并且我国银行的产权改革也基本上完成,金融业的产业结构趋向合理,监管力度得到切实加强,此时就可以开始着手修订我国相关的金融法律,以法律形式确定我国的混业模式,从而实现整个金融业的全面转制。作者简介:杨庆利(1969-)男,经济师。研究方向:财经与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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