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信托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思路一、问题的提出基于转轨经济的特征,我国许多行业都有“在整顿中发展的经历”。但金融信托业的整顿时间跨度之大,整顿频率之快,当属之最。改革开放以来,金融信托业在发展过程中至少经历了五次大的清理整顿。尤其是始于1999年2月的第五次治理整顿,是金融信托业恢复开办业务以来最为严厉的一次整顿,其目的就是让中国信托业回归到信托本业上来,真正办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业务。经过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都进行了严格的负债核销,财务状况大为改善,可谓脱胎换骨。新生的信托投资公司从理论上讲不再是以存贷业务为主的“准”银行机构,也不是经营证券业务的“准”证券机构,而是资本市场中发挥财产管理和中长期融资功能的一个重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尤其是2004年与“一法两规”相配套的诸多细则的出台,为金融信托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基本保障。但同时,重获新生的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在2004年又先后出轨,再次引发“信任危机”。面对种种情况,人们始终难以回避这样一个问题:中国信托业会不会迎来第六次整顿?事实上,反思信托业经历的五次大的整顿,我们不难做出如下判断:金融信托业欲走出“发展——整顿——再发展——再整顿”的怪圈,惟有发挥其行业优势,明确其市场定位,寻求其信托资财,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二、认识并挖掘其行业比较优势,是金融信托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信托作为一项财产管理制度,在西方可以说是十分古老成熟的制度,经过数百年发展,至今已形成其稳定的法律构架和定型化的原理。目前,我国金融信托业发展过程中最大的问题就是未能准确地认识理解国外已经定型化的信托原理,未能按照信托的本质构建信托制度,未能真正遵循规范意义的信托结构去开拓业务。可以这样讲,真正认识、挖掘、发挥金融信托业作为一项财产管理所具有的行业比较优势,是我国金融信托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基础与根本所在。第一,金融信托业的基础制度优势。金融信托业的最大特长就是为社会提供了一项优良的外部财产管理制度。所谓“外部”,主要是指拥有财产的人不是通过“自己”而是通过“别人”,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安排。其独特之处在于,信托分割了财产的管理属性与利益属性。信托财产的权利在法律上属于受托人,受托人据此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其他安排,但由此产生的利益则由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分享或者用于委托人指定的特定目的。分割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分割财产的管理属性和利益属性,使受益人无需承担财产管理之责就能享受财产之利益,这正是信托成为优良财产管理制度的全部奥秘。第二,金融信托业的超市化业务优势。新的法规为金融信托业开办以下信托业务赋予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根据“一法两规”,信托投资公司目前可以开办五大类别的综合业务。(1)信托业务,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和不动产信托。(2)投资基金业务,包括发起设立投资基金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3)投资银行业务,包括企业资产重组、并购、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国债、企业债券的承销业务。(4)中间业务,包括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5)自有资金的投资、贷款、担保业务。目前,信托投资公司是惟一沟通和联系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投资者与融资者的金融机构。这一点使其具有其他金融机构暂时无法比拟的优越性。第三,金融信托业运作方式的多样化优势。按照“一法两规”,信托投资公司开展信托业务时,可以采取银行业使用的贷款方式,也可以采取各种投资方式,如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证券投资、权益投资等,还可以采取一般企业使用的出售、出租等方式。应该说,为管理、运用好信托财产,信托投资公司可以运用一切确保信托财产保值增值的经营方式,只要这些方式不违反信托法规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能够多方面运用多种方式管理财产,目前除信托投资公司外并无第二类金融机构。三、明确科学的市场定位,是金融信托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自1979年恢复开办信托业务以来,我国金融信托业获得了较快的发展,信托投资公司曾一度发展到700余家。但这些信托投资公司虽都冠之以“信托”之名,却无“信托”之实。究其原因,核心就在于金融信托业的市场定位严重缺失。其一,金融信托业的产业定位缺失。当初成立信托投资公司的一个初衷就是作为银行业的补充,弥补银行业的业务不足,起拾遗补缺的作用。这样一种思想,根本就没有把金融信托业作为一个独立的金融产业来看待,而是看成银行业的附属,充当银行业的“第二信贷部”。其二,金融信托业的功能定位缺失。现代金融信托业一般具有四大功能:财产管理功能、中长期投融资功能、中介服务功能、社会保障与社会公益功能。金融信托业的这些功能,在我国并未齐头并进,大多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相反,从一开始我国金融信托业的功能定位就被扭曲,过分强调金融信托业的融资功能,漠视其财产管理功能。信托功能的单一化只能使金融信托业的发展陷入误区,造成主营业务不突出、兼营业务混乱、业务经营“四不像”的局面。金融信托业理应是一个独立的金融产业,它既不是银行业的延伸,也不是投资银行业或证券业的雏形。从理论上讲,任何一个独立的金融产业,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素:特定的服务对象、独立的金融产品或金融工具、特殊的业务规则。(1)金融信托业已经具有自己的服务对象——委托人。我国金融领域的其他产业都有自己的独特的相对固定的服务对象,如商业银行与存款人、贷款人紧密相联,保险公司为投保人提供完善的服务,证券公司则时时为投资者考虑。作为信托投资公司服务对象的委托人在信托关系中居于主动的位置,他提出信托要求,是整个信托行为的起点。(2)金融信托业独立的金融工具可以固定为信托受益权证。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的实践来看,商业银行有存款、贷款、结算等工具,保险公司有财产合同、寿险合同等工具,证券公司有股票、债券、基金等工具,而信托投资公司这么多年来运用的基本上都是别的金融产业的工具,这也正是我国金融信托业全行业处于艰难困境的根源所在。实际上,在西方国家,金融信托业的金融工具很简单,就是信托契约、信托合同、共同信托基金、信托受益权证等。(3)金融信托业运营的法规已初具雏形。一般说来,一个独立的金融产业,应具有多个层次的约束行业发展的规则,如国家法律、行业规定和主管部门制度等。目前随着“一法两规”的施行及诸多操作性较强的配套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我国金融信托业的法规体系正在构建之中。总之,现在的金融信托业基本上能够依照一定的规则向公众公开推销金融产品,其信托产品的多样性也能够为财产所有者所选择、接受,正在逐步走向独立发展的轨道。金融信托业的基本功能必须回归并明确定位于财产管理,其他诸多功能只能充当其派生功能、次要功能。实际上,信托是源于英国衡平法的一种为他人利益管理财产的制度,财产管理是其最基本、最常见、最符合信托原理的社会功能。信托的财产管理功能也是伴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发展的。最初,受托人管理的财产以不动产为主,委托人多为立遗嘱人,受益人一般为财产继承人,受托人为了继承人的利益管理财产。社会的发展使得工商业高度发达,财产日益多元化,拥有财产的人都会面临如何有效管理财产的难题。而信托自产生之日起就履行着财产管理、财产保值增值之功能,满足人们的理财需要。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货币信用的日益发达,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财产越来越表现为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这就使得信托投资公司在吸收和管理运用财产过程中,必然会派生出融资功能。尽管如此,金融信托业的基本功能只能定位于财产管理。它是其本质性功能,没有这一功能也就谈不上真正的金融信托。而金融信托业的其他功能只能是其派生性功能、辅助性功能。当然,现代信托业的本质特征还在于财产管理机构与金融机构的有机统一,财产管理功能与中长期投融资功能的有机结合。任何只看到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的做法,都是对信托本质的割裂与歪曲。但需要强调的是,虽说金融信托业与银行业都具有融资功能,但两者之间有着合理的分工与界限,并非水火不相容。原因就在于金融信托业具有的财产管理功能先于融资功能,其融资功能是以财产管理功能为基础并由此衍生出来,而银行业的基本功能就是融通资金。还有,银行业是追求低风险、高收益的产业,它通常以融通短期资金为主,特别是商业银行,其一年期以内的贷款占贷款总额的合理比例是在80%以上,因而它是一种短期融资机构。而金融信托业则主要在中长期融资领域寻求发展。主要原因为,财产管理一般有较长的管理期限,有些公益信托,如无特殊情况,往往无明确的到期日,这样就使信托投资公司能够组织到比较稳定的中长期资金。重新明确金融信托业的功能定位,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将财产管理功能与中长期投融资功能作为金融信托业可持续发展的两个支点。目前,我国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应围绕这两大功能开发创新业务,推出系列具有鲜明特色的信托业务,如个人特约信托业务、养老保险信托业务、投向社会公用事业与城市基础设施的规范运作的资金集合信托业务等等。四、广泛有效的市场需求,是金融信托业可持续发展的源泉透过世界信托业的发展过程,可以归纳出现代金融信托业生存和壮大的基本条件:一是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健全;二是信用制度和产权制度完善,个人财产受到保护;三是社会经济发展中对信托业务有现实的市场需求。中国信托业恢复于改革开放初期的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是:计划经济模式处于社会的主流,市场经济的相关要素开始萌芽;社会财富积累不足,企业和个人的资产尚不丰裕,还谈不上多元增值要求;对信托产品的设计缺乏有计划的组织;各种形态的财产还没有作为一种独立性的、可委托经营的特定资产集中运作的需求;相关的法规和政策还不完备,等等。在此背景下成立和发展起来的信托投资公司,屡屡违规经营从而导致数次清理整顿也就不足为奇了。信托财产是开展信托业务的基础。有无旺盛的信托需求,能否组织到信托财产,直接关系到我国金融信托业能否可持续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自身运作受限制的财产所有者,出于对效益的追求,会自觉地在信托市场上寻求合理的理财安排,信托业也不难组织到其生存发展的信托财产。国外发达国家的信托现状足以说明一切。据资料统计,目前在美国的信托资产中仅证券投资基金就高达4万亿美元,大约有4000万持有者;至1997年底,英国的单位信托基金公司和投资信托公司累计达720多家,管理资产超过2000亿英镑;至1997年6月,日本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资产近45万亿日元,四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资产占金融资产总量的58%。目前,随着我国社会财富的急剧增长以及财产所有权制度的日益多元化,我国财产管理市场的需求逐渐增加。(1)个人财产拥有者。我国个人财富拥有量日益庞大,而且结构开始从消费型转向投资型,资本增值意识非常强烈。但由于市场客体缺乏、金融创新不足、市场流动性不足、投资渠道不畅等原因,个人财产过多集中于银行存款,致使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高达12万亿元。个人财产如此高额的存量,急欲寻找一种好的理财方式,迫切需要信托这样的优良外部管理制度。(2)国有财产拥有者。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仍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国有经济成分依旧是社会财富的主要拥有者和管理者。尤其是伴随着股份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国有股权逐渐增多,也需要明确的代表宋行使权力并管理股权。而信托恰恰能够提供这种专业化的服务。(3)特定财产拥有者。主要是指用于特定目的的专有财产。这类财产范围很广,数额较大,主要专用于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种公益资金和专用于各种社会福利支出的社会保障资金,也急需专门的理财机构帮其保值增值。上述正在兴起的各种信托需求,无疑为我国金融信托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市场空间。广泛的信托需求能否转换为有效的需求,关键就在于信托制度本身能否满足社会对财产管理的需要,通过灵活的业务创新能否提供有效产品供给。从经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来看,这似乎不成问题。原因就在于信托制度在实务运用中具有高度的灵活性,通过金融创新,不断设计信托新品种,能够满足各方对信托财产管理的需要。在信托业务比较发达的国家,信托早已被广泛运用于民事、商事、公益、社会福利甚至是政治的各个领域。比如,为照顾本人去世以后直系亲属的学习生活,可开办“执行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