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文件成地铁建〔2014〕33号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质量事件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公司各部门、地铁各参建单位、各投融资承办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质量事件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经过建设分公司各部门会签、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成都地铁公司建设分公司2014年3月31日—2—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质量事件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调查处理地铁建设过程中的质量事件,避免质量事件进一步升级和扩大,杜绝质量事故发生,严肃质量事件的责任追究,根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件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成都地铁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质量事件调查处理办法(试行)》(成地铁发[2013]274号)和《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办法》(成地铁发〔2012〕224号)等相关要求,结合地铁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质量事件,是指在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下简称“建设公司”)所管理的地铁建设过程中,未发生人身伤亡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的质量问题。对该类质量事件的报告和处理适用于本细则。第三条质量事件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对事件经过、—3—原因、损失、性质和责任,依据本规则及时进行调查和认定,总结教训,举一反三,提出防范措施,并追究事件责任者的责任。第四条质量事件发生后,造成事件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流程逐级或者直接上报监理单位总监、建设分公司质量管理人员或领导。第二章质量管理组织体系第五条建设公司成立工程质量委员会。对成都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进行统一组织和管理,建设公司各部门及下属施工单位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下参与工程质量管理。(一)质量委员会组成质量委员会主任由建设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建设公司分管安全质量副总经理担任。质量委员会成员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二)质量管理机构和职责质量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建设公司分管安全质量副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安全质量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部,负责成都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的归口管理。(三)质量委员会工作职责1、领导成都地铁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制定质量管理目标和质量管理考核政策。—4—2、审定险性事件以下的质量事件处理决定。3、协调解决质量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四)质量委员会办公室质量管理职责1、出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建设公司各部门及投融资承办单位、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责。2、督促公司各部门及投融资承办单位、各参建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规定履行质量管理职责。3、组织工程险性事件以下质量事件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配合地铁公司质量安全部组织的各类质量事件的调查处理。4、牵头组织和参与工程实体质量验收以及质量评优工作。(五)公司相关部门质量管理职责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国家、地方和行业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质量管理制度以及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各阶段的具体工作。(六)投融资承办单位、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职责应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和行业标准及规范、工程合同、设计文件以及地铁公司各类质量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职责和义务,对所承担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第三章事件分级及认定—5—第六条质量事件的分级质量事件共分为质量事件苗头、一般质量事件、险性质量事件3级。(一)质量事件苗头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事件,或者出现以下质量问题之一为质量事件苗头。1、建筑材料(1)凡需见证取样送检的建筑材料未检先用的。(2)每站或每单区间紧固件、植筋件、膨胀螺栓等经第三方检测不合格比例达到10%的。2、土建工程(1)盾构掘进过程中,每10环管片中有2环管片径向错台(10,15]mm或管片环向错台(15,20]mm的。(2)盾构掘进过程中,每10环管片中有2环出现管片破损大于0.02平方米或大于0.2mm宽的裂缝或存在渗漏水现象的。(3)盾构掘进过程中,盾构管片姿态横向或竖向偏差达到(100,150]mm。(4)车站结构层连续200㎡内砼结构面,结构主筋外露[3,6]根或0.2mm以上非结构裂缝[3,5]条或滴、漏水达到2处的。3、轨道工程(1)每公里道床砼结构表面0.2mm以上裂缝[5,10]条的。—6—(2)公司组织验收时无缝线路焊接施焊后超声波探伤结果或接头平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超过1处的。4、机电装修系统(1)每站装修施工地面石材出现泛碱、渗水、油浸、破损及明显色差等累计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2)气体灭火施工中每站无故释放气体1次,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3)给排水及消防施工中管网堵塞、渗漏、负压等,业主提出后,7天内不开展整改工作的。(4)在送电结束,移交运营管理之前,35KV环网电缆终端头或中间接头发生电气击穿,造成3个电缆头损坏或10米以上电缆损坏的。(5)接触网受电结束,移交运营管理之前,1个锚段内出现2处接触网线夹或2组锚栓脱落的。(6)因承包商原因造成每站公共卫生检测不合格1次的。(二)一般质量事件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满30万元的事件,或者出现以下质量问题之一为一般质量事件。1、建筑材料(1)已经使用到工程部位的材料,经第三方抽检、复检发现不合格并造成相应经济损失的。—7—(2)每站或每单区间紧固件、植筋件、膨胀螺栓经第三方检测不合格比例达到20%的。2、土建工程(1)盾构掘进过程中,每10环管片中有[3,4]环管片径向错台(15,20]mm或管片环向错台(20,25]mm的。(2)盾构掘进过程中,每10环管片中有[3,4]环管片出现破损大于0.02平方米或大于0.2mm宽裂缝或存在渗漏水现象的。(3)盾构掘进过程中,盾构管片姿态横向或竖向偏差达到(150,250]mm。(4)车站结构层连续200㎡内砼结构面,结构主筋外露[7,10]根或0.2mm以上非结构裂缝[6,9]条或滴、漏水达到[3,7]处的。(5)主体结构砼强度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后不满足设计要求强度,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6)因施工降水、管线迁改、地面加固、污水排放等原因造成市政雨污水管网排水不畅、堵塞,未及时整改到位导致验收未一次性通过的。3、轨道工程(1)每公里道床砼结构表面0.2mm以上裂缝[11,15]条的。(2)公司组织验收时无缝线路焊接施焊后超声波探伤结果或接头平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超过2处的。—8—4、机电装修系统(1)每站装修施工地面石材出现泛碱、渗水、油浸、破损及明显色差等累计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2)气体灭火施工中每站无故释放气体2次,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3)给排水及消防施工中管网堵塞、渗漏、负压等,造成环境影响或污染基础、结构、设备等,但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4)在送电结束,移交运营管理之前,35KV环网电缆终端头或中间接头发生电气击穿,造成6个电缆头损坏或20米以上电缆损坏的。(5)接触网受电结束,移交运营管理之前,1个锚段内出现3处接触网线夹或3组锚栓脱落的。(6)因承包商原因造成每站公共卫生检测不合格,经整改后再次检测不合格的。(三)险性质量事件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件,或者出现以下质量问题之一为险性质量事件。1、建筑材料(1)已经使用到工程部位的材料,经第三方抽检、复检发现不合格并造成相应经济损失的。(2)每站或每单区间紧固件、植筋件、膨胀螺栓经第三方检—9—测不合格比例达到50%的。2、土建工程(1)盾构掘进过程中,每10环管片中有5环管片径向错台(15,20]mm,管片环向错台(20,25]mm的。(2)盾构掘进过程中,每10环管片中有5环管片出现破损大于0.02平方米或大于0.2mm宽裂缝或存在渗漏水现象的。(3)盾构掘进过程中,盾构管片姿态横向或竖向偏差达到(250,350]mm。(4)车站结构层连续200㎡内砼结构面,结构主筋外露[11,15]根或0.2mm以上非结构裂缝10条以上或滴、漏水达到8处以上的。(5)主体结构砼强度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后不满足设计要求强度,经返修或加固处理后,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的。(6)因施工降水、管线迁改、地面加固、污水排放等原因造成市政雨污水管网排水不畅、堵塞的,被政府管理部门通报整改的。3、轨道工程(1)每公里道床砼结构表面出现0.2mm以上裂缝[16,20]条的。(2)公司组织验收时无缝线路焊接施焊后超声波探伤结果或—10—接头平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超过3处的。4、机电装修系统(1)每站装修施工地面石材出现泛碱、渗水、油浸、破损及明显色差等累计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2)气体灭火施工中每站无故释放气体3次的。(3)给排水及消防施工中因消防管网质量缺陷,造成消防水压不足,影响消防验收的。(4)在送电结束,移交运营管理之前,35KV环网电缆终端头或中间接头发生电气击穿,造成1个区间电缆头损坏以及电缆全部损坏的。(5)接触网受电结束,移交运营管理之前,1个锚段内出现4处接触网线夹或4组锚栓脱落的。(6)因承包商原因导致每站公共卫生检测不合格,影响政府专项验收总进度的。第七条如果一月之内发生与上次同级质量事件,则将该事件提级定性。第八条质量事件发生单位应及时上报信息,如果发生质量事件迟报、逾期不报、谎报或者瞒报,查证属实则将该事件提级定性。第九条由于成品保护不当发生的质量事件,按经济损失定性。—11—第四章事件报告第十条事件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十一条事件报告程序事发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应立即向项目业主代表、安全质量部管理人员报告,业主代表和安全质量部管理人员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事件苗头及以上质量信息报送流程详见附件一。第十二条即时信息报告应包括:(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二)质量缺陷问题主要情况,初步估计造成经济损失。(三)已经采取的措施。(四)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三条质量事件发生后,责任单位(投融资承办方、施工单位、监理)应在事件发生后72小时内向建设公司提交事件快报和图片等书面资料;项目主管部门一周内需按规定上报质量事件详细情况。第五章事件调查第十四条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质量事件调查处理办法(试行)》质量事件苗头、一般质量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建设公司—12—组织,处理结果报公司质量委员会备案。第十五条发生一般质量事件及以下等级的质量事件,建设公司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质量部负责人在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上报建设公司有关负责人,并根据事件的初步判定情况,由建设公司质量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召集建设公司相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于24小时内组成调查组,开展事件调查工作。调查组组成如下:组长:质量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组长:质量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组员:安全质量部门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安质部相关人员、业主代表第十六条事件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明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件的分类、性质和事件责任;(三)提出对事件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件调查报告。第十七条调查组成员到达现场后,可根据现场情况指定临时调查组组长,组成临时调查组,勘察现场,保存痕迹和物证,查找事件线索及原因,做好调查记录,及时向调查组组长报告。第十八条调查组到达后,发生事件的相关单位必须主动汇—13—报事件真实情况,并为调查提供便利条件。事件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在调查期间应当随时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物证。调查组有权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件相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十九条《成都地铁建设工程事件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事件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