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本科)ok练习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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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私法》(本科)练习题一一、单项选择题1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规范是—(A)A、冲突规范B、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C、统一实体规范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规范2.最早提出法律域外效力的学者是(A)A、巴托鲁斯B、杜莫林C、胡伯D、萨维尼3.英美法系国一直把属人法理解为————。(B)A、国籍国法B、住所地法C、法院地法D、行为地法4.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中144条规定的;“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是属于——(B)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C、选择性的冲突规范D、重叠性的冲突规范5.双重反致是————独特的反致制度。(D)A、法国B、德国C、日本D、英国6.依照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无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有民事行为能力,则其民事行为能力的准据法应是————(A)A、中国法律B、该外国人的本国法C、该外国人的住所地法D、该外国人的惯常居住地法7.目前,对于运输中的物品所应适用的准据法的确定,世界上较为普遍采用的做法是————(C)A、法院地法B、发运地的法律C、目的地的法律D、物之所在地法8.在早期,对于侵权行为方面的法律冲突,学者们多以————作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依据(A)A、场所支配行为B、法律关系本座说C、既得权学说D、国际礼让说9.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48条之规定,扶养适用————(A)A、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B、与扶养人和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C、与扶养人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D、与扶养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10.目前,调整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是————(A)A、国际待遇原则B、最惠国待遇原则C、非歧视待遇原则D、普遍优惠待遇原则11.在我国,用来调整大陆和港、澳、台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被称为————(B)A、国际私法B、区际私法C、时际私法D、人际私法12.目前,国际私法的————已成为世界范围内的普遍趋势。(C)A、成文化B、系统化C、法典化D、统一化13.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当事人有几个住所时,其住所为————(B)A、国籍国B、经常居住地C、营业所所在地D、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14.通常作为解决合同问题的首选法律适用原则的系属公式是————(A)A、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B、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C、法院地法D、住所地法15.被称为外国法适用上最后一道防线的法律制度是————(D)A、先决问题B、反致C、公共秩序保留D、外国法内容的确定16.在国有化的补偿方面,发达国家多主张————(D)A、不予补偿B、合理的补偿C、适当的补偿D、充分、有效、即时的补偿17.最早提出在契约关系中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的学者是————(B)A、巴托鲁斯B、杜莫兰C、胡伯D、戴西18.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我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应适用————(B)A、当事人属人法B、婚姻缔结地法C、兼采当事人属人法和婚姻缔结地法D、法院地法19.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49条之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D)A、被继承人本国法B、被继承人住所地法C、被继承人死亡时本国法D、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20.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采用的一般程序是——————(B)2A、登记程序B、执行令程序C、重新审理程序D、以上都不正确21.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主要是————(B)A、直接调整B、间接调整C、非A也非BD、AB同样重要22.国际礼让说的代表人物是———(C)A、戴西B、巴托鲁斯C、胡伯D、萨维尼23.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国民待遇原则的是————(C)A、德国民法典B、日本民法典C、法国民法典D、中国的《民法通则》24.最早规定反致的国内立法是————(B)A、《法国民法典》B、《德国民法施行法》C、《日本法例》D、《泰国国际私法》25.在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问题上,各国一般多主张依————来解决。(B)A、法院地法B、当事人属人法C、物之所在地法D、旗国法二、多项选择题1.在国际上,曾被用来描述国际私法学科名称包括————(ABCD)A、私国际法B、涉外私法C、法律冲突法D、法律适用法E、法则区别说2.在下列有关国际私法的条约中,————是属于南美会议所制定的条约。(ACE)A、《国际民法条约》B、《关于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和判决执行的公约》C、《国际商法条约》D、《关于宣告失踪者的公约》E、《国际刑法条约》3.根据各国的立法和实践,确定法人属人法的标志包括————(ABCDE)A、注册登记地B、主要营业所所在地C、主事务所所在地D、设立地E、公司管理地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外国法内容确定的途径有————(ABCDE)A、由当事人提供B、由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C、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D、由该国驻我国的使领馆提供E、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5.在下列选项中,————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ABCD)A、公路交通中的侵权行为B、海上侵权行为C、空中侵权行为D、产品责任E、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6.在下列选项中,属于国际私法规范的是————(ABCDE)A、冲突规范B、统一实体规范C、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E、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7.采用专章、专编的立法方式,相对集中的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的法律主要有——————(BCDE)A、1804年《法国民法典》B、1811年《澳大利亚民法典》C、1868年《葡萄牙民法典》D、1871年《阿根廷民法典》E、1889年《西班牙民法典》8.行为地法所包括的分系属主要有————(ABCD)A、合同履行地B、合同缔结地C、侵权行为地D、婚姻缔结地E、立遗嘱地9.所有权作为最充分、最完整的物权,其权能包括————(ABCD)A、占有B、使用C、收益D、处分E、质押10.在下列国家中,采用民事登记方式作为婚姻法定方式的有————(ACE)A、中国B、西班牙C、法国D、希腊E、德国11.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是一种广义的民事关系,它包括————(ABCDE)A、物权关系B、财产继承关系C、劳动关系D、债权关系E、知识产权关系12.住所依其取得的原因可分为————(ACD)A、原始住所B、现在住所C、选择住所D、最后住所E、法定住所13.在下列冲突规范的选项中,属于双边冲突规范的是————(ACE)A、侵权行为的处理,依侵权行为地法B、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C、人之行为能力依其属人法D、离婚之请求若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3E、婚姻方式依婚姻缔结地法三、名词解释1.胡伯三原则:即“国际礼让”说。产生于十七世纪的荷兰,其主要代表人物是弗里斯兰省高级法院法官胡伯。他在《论罗马法与现行法》一书中的第二编提出了著名的三大原则:一是一国法律只适用于该国领域,并且适用于该领域内的全体臣民;二是凡居住在一国境内的人,无论其为经常居住或暂时居住,都属其臣民;三是在他国领域内有效适用的法律,在内国领域内亦可依据礼让原则,准予适用。2.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依照条约之规定,将它已给予或将来可能给予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的优惠待遇,同样地给予缔约另一方的自然人或法人。3、间接反致:又称“直接再反致”或“大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援引乙国法,乙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丙国法,但丙国的冲突规范还是指定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便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4.域外调查取证:是指案件的受诉法院在征得有关国家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提取案件所需的证据,或通过司法协助的途径,以请求书的方式委托有关国家的主管机关所进行的取证。司法机关委托有关外国司法机关就涉外案件的某些事项代为调查取证。5.血统主义:是指在国籍原始取得上以父母的国籍来确定子女的国籍。具体地说,本国人所生的子女,不论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都具有本国国籍。6.旗国法:是指悬挂特定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旗帜是确定船舶、飞行器国籍的一种标志,是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根据。旗国法或国旗国法是国际私法上用以调整船舶、飞行器方面的法律冲突的一般原则,主要解决船舶、飞行器内部的纠纷及其航行于公海或飞行其上空时发生的侵权案件。7.公共秩序保留:是国际私法中排除适用外国法的一项制度。它的基本含义是:法院依内国冲突规范援引已经指定的外国法,如认为该外国法的内容会有碍于内国公共利益、道德准则与法律秩序时,便可排除适用所指定的外国法。8.跛脚婚姻:即在一个国家有效而在另一个国家无效或者解除的婚姻。由于跛脚的婚姻的存在,就可能出现一个人可以与不同国家的两个以上的配偶维持着所谓“一夫一妻”制婚姻的奇怪现象。9.连接点:所谓“连结点”,有时又叫“连结因素”,是指将特定的民事关系和某国法律连结在一起的媒介或纽带。10.属人法:是指与民事关系主体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它经常被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冲突的一项原则。由于各国对属人法连结点分别理解为住所或国籍,故属人法有住所地法和本国法之分。住所地法,指自然人或法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这是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坚持的观点。本国法,指自然人或法人国籍所属国家的法律,即国籍国法。这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主张的观点。四、简述题1.各国在国籍生来取得上的原则或主张有哪些?答:(1)血统主义原则,即由父母的国籍来确定子女的国籍。(2)出生地主义原则,即以一个人的出生地来确定其国籍。(3)混合主义原则,即一个国家同时采用上述两项原则。又包括两种情况:或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或以出生地主义为主以血统主义为辅2.准据法的特点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答:准据法。详细地说是指:经冲突规范援引的、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规范的总称。它具体表现如下特点:首先,准据法必须是经过冲突规范援引的法律;凡未经特定的冲突规范(包括统一冲突规范)指定适用的法律,都不能称之为准据法。其次,被援用的准据法也应是特定的、并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国内实体法;基于在接受反致情况下的内国冲突规范援用的外国冲突法,以及实体法条约和国际惯例都不是准据法。3.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答: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已的动机,故意制造一种新的或虚4假连结点的某一具体事实,以避开原来适用的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法律,而适用了对其有利的另一种法律的行为。法律规避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要件:第一,当事人必须有规避法律的主观意图,即须有逃避适用某种法律的直接故意;第二;规避法律的手段是通过改变或制造某种连结点(国籍、住所、行为地、物之所在地)来实现的;第三,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冲突规则所援引的强行规范而非任意规范;第四,基于规避行为已达到其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目的。4.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哪些?答: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一种书面的共同意思表示。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对该争议案件的管辖权。第二,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有关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三,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执行有关仲裁程序的依据。第四,仲裁协议是保证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重要依据。5.国际私法的渊源答: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由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因此,国际私法的渊源又具有自己的特点:一是国际私法的渊源具有双重性,即,既具有国际性的渊源,又具有国内性的渊源;二是国际私法渊源具有多样性,即国际私法渊源的表现方式是多方面的,有国内立法、国内判例、也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6.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有哪些?答:最惠国待遇规定适用的例外一般有:一国给予邻国及其法人、自然人的特别优惠;边境或某地区贸易和运输方面优惠;经济集团(如欧共体、荷卢比集团)内部贸易和关税优惠;国际协议中特殊规定的优惠。7.冲突规范的结构答:冲突规范有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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