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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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南京理工大学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形式及内容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三、发包人的权利四、违约赔偿五、承包方的法定优先权六、法律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内容何谓合同管理?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解除违约与索赔,等一、定义、形式及内容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与类型2、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3、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合同的一般内容1、概念与合同类型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模式EPC、PC、BT等模式法律适用问题2、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施工合同的内容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施工合同的内容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3、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一般内容合同的一般内容一般条款与主要条款:定金返还纠纷案必要条款:履行补救与司法解释(二)履行地点条款:司法管辖与诉讼风险违约责任条款:履约担保与举证责任争议解决条款:法律性质不同合同目的:合同性质和规则运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合同协议书及合同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其他合同文件,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合同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工程价款组成合同的文件词语定义保修责任价款支付合同生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和争议其他:保险、担保、合同解除等1、订立方式:招标投标2、发包、转包与分包3、特别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1、订立方式:招标投标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2、发包、转包与分包发包:总包或分包(不得肢解分包)转包:同意前提/连带责任/不得全部转包或肢解分包分包禁止: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再分包工程主体结构:承包人完成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法律规定3、特别规定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无效合同的一般情形无效合同的补救与例外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的一般情形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发包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承包单位将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处理的一般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已经竣工合同订立后就没有履行建设工程合同部分履行其他相关问题三、发包人的权利1、委托监理2、检查权(隐蔽工程)3、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1、委托监理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检查权(隐蔽工程)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3、竣工验收制度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发包人的解除权承包人的解除权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u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u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四、违约赔偿1、承包方责任2、发包方责任违约与索赔:争议的处理1、承包方责任勘察和设计方的违约责任施工方的违约责任承包方的侵权责任勘察和设计方的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施工方的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包方的侵权责任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发包方责任对施工方的违约责任对勘察和设计方的违约责任对施工方的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对勘察、设计方的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3、争议的处理工程质量竣工日期工程量工程价款其他若干问题工程质量:发包人原因设计有缺陷的材料设备等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的擅自使用的竣工日期竣工验收合格的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拖延验收的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工程质量争议经鉴定合格的书面签证文件确认其他证据确认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工程量基本规定违约对工程价款的影响工程价款A.基本规定约定优先原则黑白合同固定价款合同垫资问题设计变化B.违约对工程价款的影响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欠付工程价款与利息支付日其他若干问题鉴定范围合同履行地诉讼被告保修义务与侵权责任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五、承包方的法定优先权优先权适用规则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六、法律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第二百八十七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案例一案情:某厂新建一车间,分别与某市设汁院和某市建筑公司签订了设汁合同和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厂房北侧墙壁发生裂缝。为此某厂向法院起诉建筑公司。经勘察裂缝是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结论是结构设计图纸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准。于是某厂又起诉设计院。设计院答辩,设计院是根据某厂提供的地质资料设计的,不应承担事故责任。经法院查证:某厂提供的地质资料不是新建车间的地质资料,事故前设计院也不知道该情况。问题事故的责任方应是谁?分析提供准确的资料是委托方的义务,而且要对“资料的可靠性负责”,所以委托方提供假地质资料是事故的根源;设计院并未对地质资料进行认真的核查,也有过错。故,某厂作为委托方应负主要责任;设计院作为承包方,应负次要责任。案例二2010年10月,A公司以总承包方式承接了国有B公司工程款额为900万元的污水处理工程,双方签订了“污水处理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内容、要求、工期、双方责任、验收、工程款总价与付款方式、违约及赔偿等条款。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进行了施工,在施工中增加了部分工程量,实际工期超出了原合同约定的期限。该工程已通过B公司及其监理单位和当地管理部门的验收。双方因工程款的支付,工程完工是否逾期等发生纠纷,A公司为此起诉B公司要求支付980万元的工程款;B公司则起诉A公司承担逾期交付工程的违约金160万元。后二案合并审理。问题工程款应如何结算与支付?分析A公司为一级资质,具备承接该污水工程的资质,但由于B公司为国有公司,该项目为环境保护项目,其所用资金900万元为国有资金。B公司未经招投标程序,私下将工程发包给A公司,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强制性规定。“污水处理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合同无效,A公司仍有权以约定工程款900万元结算。合同无效,B公司无权主张160万元违约金。实例分析案情:康达与洪辉建设工程纠纷案争议:违约金数额:开工和工期违约合同固定终价:能否调整?合同效力:是否是挂靠?设计变化:对工期和工程量的影响合同变更:商品砼差价25万工程款的支付否?等问题:诉讼还是仲裁?附1:EPC合同通用条件一般规定有关业主的规定有关承包商的规定有关设计的规定有关生产设备、材料和工艺的规定有关开工、延误和暂停的规定有关试验、接收和缺陷责任的规定有关变更和调整的规定有关合同价格和付款的规定有关合同终止的规定有关风险与责任的规定有关索赔、争议和仲裁的规定附2:其他相关合同买卖合同:采购合同委托合同:监理合同担保合同保险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谢谢!课程教师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特邀审判监督员王士强M.P:13952046744E-mail:qrui8888@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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